办案笔记——一个失独家庭的故事

办案笔记——一个失独家庭的故事

办案笔记——一个失独家庭的故事

文/琚雷刚

近日接到一个当事人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继承案件的咨询。本以为是一个普通家事案件,但听完他的叙述后,不禁让人唏嘘感慨生命的脆弱和命运的不公。

案情简介

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年轻时因遭受刺激患有精神疾病,后与丁结婚生下独生子戊。戊十余岁时,丙丁二人因感情不合离婚,戊由丙独自抚养。几个月前,已成年的戊驾驶摩托车与小汽车相撞。戊伤势并不严重且入院治疗,家属以为并无大碍。但命运弄人,因医院诊疗失误导致戊不幸死亡。

儿子丙患有精神疾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子戊作为家庭唯一的希望却骤然离世。对于耄耋之年的二老来说,孙子戊的离世不啻于天塌一般,整个家庭也顿时失去了希望。因此,提出以下几个疑问希望我能够帮他解答:

1、祖父母甲乙是否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向医院主张赔偿扶养费

2、若戊对外还存在负债,死亡赔偿金是否需要用于支付负债?

3、死亡赔偿金在各赔偿权利人之间应当如何分配?

笔者结合相关法条及案例,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希望能为处在绝望中的二老略尽薄力。

一、祖父母甲乙是否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向医院主张赔偿扶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权利人包含受害人本人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之规定,祖父母属于近亲属1 。本案中,祖父母甲乙作为受害人戊的近亲属,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

又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2,戊自幼与祖父母甲乙共同生活,由甲乙抚养,而丙因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甲乙应认定为戊的被扶养人。甲乙有权向医院主张赔偿扶养费,并且该费用计入死亡赔偿金项下3。

注释1: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注释2: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注释3:

参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刘爱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纠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终4861号

二、若戊对外还存在负债,死亡赔偿金是否需要用于支付负债?

民法理论上,将赔偿权利人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认定为“逸失利益”,即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作为“经济性同一体”,享有互相帮扶的义务。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受害人家庭遭受“逸失利益”。死亡赔偿金的作用即为了弥补该损失。

若死亡赔偿金需用于支付受害人的对外负债,则属于遗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而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他人过错导致死亡,而赔付给近亲属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4。故死亡赔偿金不应属于“遗产”范围。

因此,死亡赔偿金专属于赔偿权利人所有,不属于戊的遗产,不应用死亡赔偿金支付戊生前对外产生的负债。

注释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5年3月22日,〔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三、死亡赔偿金在各赔偿权利人之间应当如何分配?

如上所述,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因此,该财产的分配不能参照继承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践中,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存在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应在死者近亲属中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5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一定要平均分配。结合本案案情,甲乙丙无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收入,并且死亡赔偿金中包含对甲乙丙的扶养费,故扶养费部分应当全部归甲乙丙所有。而戊自幼由甲乙丙扶养长大,故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应当优先照顾三人。

注释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 2017年9月版 第3200页 观点编号1389

一个青年的骤然离世给整个原本就不幸的家庭带去了无尽的悲痛。然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惟愿法律的公平正义,能为这个家庭带去生活的希望。

作者:琚雷刚 律师,婚姻家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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