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认定

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认定

裁判要点

保证人通过其专门研发的APP将制式电子保证借款协议作为APP的一部分提供给借款人与贷款人完成借贷,并将该笔贷款作为借款人需支付的货款归其所有,应视为保证人已确认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借款人点击APP上设置的申请贷款等环节后提交绑定该协议,可视为其确认并接受该贷款协议;作为APP及借款协议中指定的唯一的贷款人,贷款人在审查借款人提交协议后通过在该APP相关系统点击同意向贷款人放款,亦应视作其确认并接受贷款协议。贷款人是否存在超地域范围经营属于行政管理问题,并不影响借贷合同及担保的效力。

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李某某销售其产品某车载娱乐系统并提供售后服务,该商品价款8999元。被告出具个人声明,载明其本人李某某现自愿申请安装该车联网智能娱乐系统(购买指定商业险附赠交强险)。对于每月还款374.96元,共二十四期一事以及逾期责任本人已经明确清楚。每期还款由本人承担,此产品为分期付款,一旦安装不可退货,本人愿意承担还款与一切后果。被告手机下载注册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APP,注册认证后进入分期购买某某金融页面,分期购详情为:分期购业务是由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杭州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开发的分期消费服务。该分期购根据实名用户信用记录,授予分期购的额度,用户可以根据授信,零首付先购买商品,再后续付费(目前支持24期付款,免利息及手续费)。点击进入分期购买确认申请信息页面,确认信息载明:购买某某车联网智能娱乐系统,总金额8999元、贷款期限24期、月供金额374.96元、首付0元、利息0元。确认提交进入审核状态,审核通过后,安装网点扫描二维码,确认安装,车主手机端扫描二维码/条码后,页面显示:车辆信息、WIFI名称、车主手机号、ICCID、油卡卡号、确认油卡卡号、同意《金融还款协议》,点击“提交绑定”按钮,显示“绑定成功”。

该《金融还款协议》载明:保证借款合同。贷款人: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李某某,保证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特别提醒:在借款人确认同意本合同之前,借款人已清楚知悉并充分理解车载设备产品的所有信息,同意向贷款人申请本贷款。一旦借款人在贷款网站或其他与本贷款相关的客户端点击接受本合同,即意味着借款人已阅读、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具体内容包括:借款金额8999元;用于购买贷款人指定车载设备,自借款人还款结束前,贷款人对此车载设备享有处置权;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将合同项下的借款以借款人支付购买车载设备款的名义直接划入某某公司的账户内,无需再行授权和确认。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签字、盖章(指印)或自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在贷款网站或其他与本贷款相关的客户端点击接受本合同之日起生效等。

某某公司系本案收付款服务提供方。同日,在被告安装某车载娱乐系统设备、点击确认上述分期购买申请信息并点击“提交绑定”后,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在该APP系统点击“放款”,支付某某公司涉案款项8999元,某某公司将该款项转付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同日,该《金融还款协议》经过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验证。

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通过该APP偿付四期共还款1499.84元。 2017年1月18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闭了还款通道。2017年2月15日,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被告更换后的还款通道。

另查明:某某公司为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网上款项支付等服务;杭州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为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网上借款业务提供平台等服务。

裁判结果

该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99.16元、逾期罚息与违约金299.97元(计至2017年4月20日,后续以本金749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销售其产品某车载娱乐系统及服务,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通过该APP申请消费贷款,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系该APP上的贷款供应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项:一、原、被告是否有借款合意,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二、原、被告是否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还款是否逾期及逾期时间。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有借款合意,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本案被告购买某某车联网智能娱乐系统及服务的款项来自贷款,该APP分期购买申请信息页面载明购买某某车联网智能娱乐系统总金额8999元、贷款期限24期、月供金额374.96元,提交绑定页面载明协议为该《金融还款协议》,上述内容网页通过逐步点击流转最后进入借款申请的提交页面,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知晓或应该能知晓通过向他人申请贷款一次性支付购买某某车联网智能娱乐系统及服务的货款,由于包含上述内容的自绑定身份开始的整个申请步骤由被告或被告授权的人来完成,可视为被告向平台上的贷款人作出了借款的意思表示。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系该APP上金融还款协议中载明的贷款人,某某公司系某某金融收付款服务提供方,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APP系统审查协议后按协议载明方式通过网上点击将款项通过某某公司转付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支付涉案系统购买款,鉴于贷款本身具有特定购买用途,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商家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有合理性,故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贷款给被告的意思表示。电子借款协议的另一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该APP的运营方,通过该款APP设置其产品的购买者申请贷款以支付其货款的流程,并以电子借款协议明确借款人、贷款人及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电子借款协议内置于APP软件中公开对外供其余受要约人确认,该电子借款协议的内容可视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事先同意的要约内容。故本案被告通过该APP点击申请借款,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该APP点击同意放款,担保人通过其系统设置以数据电文形式确认了协议,该APP自动生成了电子借款协议,故三方当事人系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网上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成立之时,即发生效力。被告辩称合同约定了生效要件,本案案涉协议未签字亦未在案涉该APP点击接受,合同未生效。法院认为,被告通过该APP点击提交绑定该协议,可以认定其点击接受;该APP本身由保证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保证人在将制式电子借款协议作为APP的一部分对外公开供借款人与贷款人点击的软件设置操作中,必然包含或者可以视为包含了其点击接受的动作;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APP及借款协议中指定的唯一的贷款人,在审查借款人提交协议后通过在该APP相关系统点击同意向贷款人放款,该点击动作可以视作其点击接受,故可以综合认定该协议经三方点击接受,协议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辩称不知道协议内容,但该电子借款协议被设置为独立环节和必经流程,被告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必须点击查看,否则无法进入接下来的“绑定递交”环节。退一步讲,即便被告确实没有点开阅读该电子借款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超地域范围经营,法院认为超区域经营涉及行政管理问题,并不影响本案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涉案合同并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被告之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罚息、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APP分期购买页面分期购详情直接载明该分期购根据实名用户信用记录,授予“分期购”的额度,用户可以根据授信信息,零首付先购买商品,再后续付费(目前支持24期付款,免利息及手续费),申请贷款信息页面亦直接载明利息0元。《金融还款协议》载明了利息的计算标准,但未以合理的方式由被告知晓,且本案协议系该APP系统自动生成的格式化合同,借款人尚需单独点击打开阅读才能知晓,其与该APP免利息承诺相矛盾情况下,应当作出特别说明或特别告知。本案未以显著位置或弹窗或强制打开等方式对此作特别提示。故本案利息约定不明,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该金融还款协议载明了罚息、违约金,系对违约还款行为责任的约定,且通过短信方式提示被告逾期后的罚息与违约金,被告未按期偿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金融还款协议约定的罚息与违约金之和超出了法定最高限额,应按年利率24%计算。

关于还款是否逾期及逾期时间。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理应按期还款。被告辩称卖家未履行涉案买卖合同才导致被告未付款。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用于支付货款,但买卖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借贷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系不同法律关系,卖方未履行合同并不能作为不履行本案借款的合法抗辩理由。被告自2016年9月还款后未再还款,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主张未届清偿期借款提前到期。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知被告提前到期,故本案借款提前到期时间为本案被告应诉材料送达之日。本案借款约定分二十四期偿还,每月一期,该金融付款协议载明每月20日为还款日,可认定在每月20日为约定的还款日,逾期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罚息和违约金。2017年1月18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闭了还款通道,2017年2月15日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被告更换后的还款通道。因通道在2017年1月20日还款日关闭,故该月未还款可迟延至通道恢复后的下个月。本案借款自2017年2月21日起逾期。截至2017年4月20日,被告尚欠逾期付款利息29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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