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刑法典中文版 (VBHN BỘ LUẬT HÌNH SỰ)

第一百二十六条:过失致人死亡(防卫过当或抓捕犯罪人超过必要限度)罪

1.属于正当防卫过当或抓捕犯罪人超过必要限度致人死亡的,处 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或 03 个月至 02 年有期徒刑。

2.致 02 人及以上死亡的,处 02 年至 05 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执行公务期间致人死亡罪

1.在执行公务期间,因使用法律允许范围之外的武力致人死亡的,处 0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8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致 02 人及以上死亡;
  • b) 针对未满 16 周岁者或明知其怀孕的妇女。

3.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禁止担任职务、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或 01 年至 05 年有期徒刑。

2.致 02 人及以上死亡的,处 0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职业规则或行政规则过失致人死亡罪

1.因违反职业规则或行政规则过失致人死亡的,处 01 年至 05 年有期徒刑。

2.致 02 人及以上死亡的,处 05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3.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禁止担任职务、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三十条:逼死罪(虐待、侮辱致人自杀)

1.对依赖自己的人实施残忍待遇、经常性欺压、虐待或侮辱导致其自杀的,处 02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2.针对 02 人及以上,或针对未满 16 周岁、明知其怀孕的妇女的,处 05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条:教唆或协助他人自杀罪

1.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或 06 个月至 03 年有期徒刑:

  • a) 煽动、诱骗、促使他人自杀;
  • b) 为他人自杀提供物质或精神条件。

2.导致 02 人及以上自杀的,处 02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救助处于生命危险状态的人罪

1.见他人处于生命危险状态,虽有条件救助但不予救助导致其死亡的,处警告、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或 03 个月至 02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1 年至 05 年有期徒刑:

  • a) 行为人因过失引发了该危险状态;
  • b) 行为人根据法律或职业规定负有救助义务。

3.导致 02 人及以上死亡的,处 03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4.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禁止担任职务、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恐吓杀人罪

1.恐吓杀人,且有根据使被恐吓者恐惧该恐吓行为将会实施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或 06 个月至 03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2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02 人及以上;
  • b) 利用职务、权限;
  • c) 针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或因被害人职务原因;
  • d) 针对未满 16 周岁的人;
  • đ) 为掩盖或逃避对另一项犯罪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造成他人伤残或损害他人健康)

1.故意造成他人伤残或健康损害,其身体损伤比例为 11% 至 30%,或低于 11%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或 06 个月至 03 年有期徒刑:

  • a) 使用武器、爆炸物、危险凶器或足以危害多人的手段;
  • b) 使用危险酸类或危险化学品;
  • c) 针对未满 16 周岁者、明知其怀孕的妇女、老弱病残或无自卫能力的人;
  • d) 针对自己的祖父母、父母、老师、抚养人或为自己治病的人;
  • đ) 有组织犯罪;
  • e) 利用职务、权限;
  • g) 在被羁押、拘留、监禁、服刑或在教养院、强制教育所、强制戒毒所执行行政处分期间犯罪;
  • h) 雇凶伤人或受雇伤人;
  • i) 具有流氓性质;
  • k) 针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或因被害人职务原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2 年至 06 年有期徒刑:

  • a) 身体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 b) 造成 02 人及以上伤残,且每人损伤比例为 11% 至 30%;
  • c) 犯罪 02 次及以上;
  • d) 危险累犯;
  • đ) 损伤比例为 11% 至 30% 且具备本条第 1 款 a 至 k 项情形之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身体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不含本条第 4 款 b 项情形);
  • b) 造成 02 人及以上伤残,且每人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 c) 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且具备第 1 款 a 至 k 项情形之一;
  • d) 造成 02 人及以上伤残,损伤比例 11% 至 30% 且具备第 1 款 a 至 k 项情形之一。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7 年至 14 年有期徒刑:

  • a) 致人死亡;
  • b) 造成面部毁容且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
  • c) 造成 02 人及以上伤残且每人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
  • d) 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且具备第 1 款 a 至 k 项情形之一;
  • đ) 造成 02 人及以上伤残,损伤比例 31% 至 60% 且具备第 1 款 a 至 k 项情形之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a) 致 02 人及以上死亡;
  • b) 造成 02 人及以上伤残,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且具备第 1 款 a 至 k 项情形之一。

6.预备武器、爆炸物、危险凶器、强酸、危险化学品,或建立、参加犯罪团伙旨在伤害他人的,处 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或 03 个月至 02 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精神受到强烈刺激状态下故意伤害罪

1.因被害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导致行为人在精神受到强烈刺激的状态下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身体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的,处 10,000,000 至 50,000,000 越南盾罚金 或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6 个月至 03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02 人及以上且每人损伤比例达 31% 及以上;
  • b) 身体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或致人死亡。

第一百三十六条:因防卫过当或抓捕犯罪人超过必要限度故意伤害罪

1.凡因正当防卫过当或抓捕犯罪人超过必要限度,故意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的,处 5,000,000 至 20,000,000 越南盾罚金 或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3 个月至 02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02 人及以上,且每人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 b) 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

3.犯罪致人死亡,或造成 02 人及以上伤残且每人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的,处 01 年至 03 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执行公务期间伤害他人罪

1.在执行公务期间,因使用法律允许范围之外的武力,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或 06 个月至 03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2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02 人及以上,且每人损伤比例达 31% 及以上;
  • b) 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
  • c) 针对未满 16 周岁者、明知其怀孕的妇女、老弱病残或无自卫能力的人。

3.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禁止担任职务、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过失伤害罪

1.过失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的,处警告、5,000,000 至 20,000,000 越南盾罚金 或 1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1 年至 02 年非监禁改造 或 03 个月至 02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02 人及以上,且每人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 b) 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

3.针对 02 人及以上且每人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的,处 02 年至 03 年非监禁改造 或 01 年至 03 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因违反职业规则或行政规则过失伤害罪

1.因违反职业规则或行政规则过失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的,处 20,000,000 至 100,000,000 越南盾罚金、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或 03 个月至 01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2 年至 03 年非监禁改造 或 06 个月至 03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02 人及以上,且每人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 b) 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

3.针对 02 人及以上且每人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的,处 02 年至 05 年有期徒刑。

4.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禁止担任职务、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四十条:折磨他人罪

1.对依赖自己的人实施残忍待遇或羞辱,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虐待家属罪)情形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或 03 个月至 02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1 年至 03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未满 16 周岁者、明知其怀孕的妇女、老弱病残或无自卫能力的人;
  • b) 导致被害人精神和行为紊乱,且损伤比例达 31% 及以上;
  • c) 针对 02 人及以上。

第一百四十一条:强奸罪

1.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利用被害人无法自卫的状态或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进行其他性关系的,处 02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犯罪;
  • b) 针对负有照顾、教育、治疗责任的人员;
  • c) 多人轮奸;
  • d) 犯罪 02 次及以上;
  • đ) 针对 02 人及以上;
  • e) 具有乱伦性质;
  • g) 致使被害人怀孕;
  • h) 造成被害人伤残、健康损害、或精神和行为紊乱,且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 i) 危险累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a) 造成被害人伤残、健康损害、或精神和行为紊乱,且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
  • b) 明知感染艾滋病毒(HIV)仍实施犯罪;
  • c) 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

4.针对 16 周岁以上至 18 周岁以下 人员犯罪的,处 0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若具备第 2 款或第 3 款情形,按相应条款量刑。

5.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禁止担任职务、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强奸未满 16 周岁的人罪

1.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0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利用被害人无法自卫的状态或其他手段,与 13 周岁以上至 16 周岁以下 的人发生性行为或进行其他性关系;
  • b) 与 未满 13 周岁 的人发生性行为或进行其他性关系(无论被害人是否自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 a) 具有乱伦性质;
  • b) 致使被害人怀孕;
  • c) 造成被害人伤残、健康损害、或精神和行为紊乱,且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 d) 针对负有照顾、教育、治疗责任的人员;
  • đ) 犯罪 02 次及以上;
  • e) 针对 02 人及以上;
  • g) 危险累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 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a) 有组织犯罪;
  • b) 多人轮奸;
  • c) 针对 未满 10 周岁 的人;
  • d) 造成被害人伤残、健康损害、或精神和行为紊乱,且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
  • đ) 明知感染艾滋病毒(HIV)仍实施犯罪;
  • e) 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

4.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禁止担任职务、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强制猥亵/强迫性行为罪

1.利用各种手段使依赖自己的人或处于窘迫状态的人违心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进行其他性关系的,处 01 年至 05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多人强迫一人;
  • b) 犯罪 02 次及以上;
  • c) 针对 02 人及以上;
  • d) 具有乱伦性质;
  • đ) 致使被害人怀孕;
  • e) 造成被害人伤残、健康损害、或精神和行为紊乱,且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 g) 危险累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年至 18 年有期徒刑:

  • a) 造成被害人伤残、健康损害、或精神和行为紊乱,且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
  • b) 明知感染艾滋病毒(HIV)仍实施犯罪;
  • c) 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

4.针对 16 周岁以上至 18 周岁以下 人员犯罪的,处 02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若具备第 2 款或第 3 款情形,按相应条款量刑。

5.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禁止担任职务、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强迫 13 周岁以上至 16 周岁以下人员性行为罪

1.利用各种手段使处于依赖关系或窘迫状态的 13 周岁以上至 16 周岁以下 的人违心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进行其他性关系的,处 0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具有乱伦性质;
  • b) 致使被害人怀孕;
  • c) 造成被害人伤残、健康损害、或精神和行为紊乱,且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 d) 犯罪 02 次及以上;
  • đ) 针对 02 人及以上;
  • e) 危险累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a) 多人强迫一人;
  • b) 造成被害人伤残、健康损害、或精神和行为紊乱,且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
  • c) 明知感染艾滋病毒(HIV)仍实施犯罪;
  • d) 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

4.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禁止担任职务、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与 13 周岁以上至 16 周岁以下人员发生性行为罪(幼女/幼男罪)

1.已满 18 周岁 的人与 13 周岁以上至 16 周岁以下 的人发生性行为或进行其他性关系,且不属于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情形的(即双方自愿),处 01 年至 05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犯罪 02 次及以上;
  • b) 针对 02 人及以上;
  • c) 具有乱伦性质;
  • d) 致使被害人怀孕;
  • đ) 造成被害人伤残或健康损害,且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 e) 针对负有照顾、教育、治疗责任的人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造成被害人伤残或健康损害,且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
  • b) 明知感染艾滋病毒(HIV)仍实施犯罪。

4.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禁止担任职务、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未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猥亵罪

1.已满 18 周岁的人对未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猥亵行为,且不以发生性行为或其他性关系为目的的,处 06 个月至 03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3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犯罪;
  • b) 犯罪 02 次及以上;
  • c) 针对 02 人及以上;
  • d) 针对负有照顾、教育、治疗责任的人员;
  • đ) 导致被害人精神和行为紊乱,且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 e) 危险累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7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 a) 导致被害人精神和行为紊乱,且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
  • b) 导致被害人自杀。

4.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禁止担任职务、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利用未满 16 周岁的人进行色情活动罪

1.已满 18 周岁的人拉拢、诱骗、强迫未满 16 周岁的人进行色情表演,或以任何形式直接观看色情表演的,处 06 个月至 03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3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犯罪;
  • b) 犯罪 02 次及以上;
  • c) 针对 02 人及以上;
  • d) 针对负有照顾、教育、治疗责任的人员;
  • đ) 以营利为目的;
  • e) 导致被害人精神和行为紊乱,且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 g) 危险累犯。

3.导致精神行为紊乱(61% 以上)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处 07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4.附加刑同上。

第一百四十八条:传染艾滋病毒(HIV)罪

1.明知自己感染 HIV 而故意传染给他人(除非被害人知情并自愿发生性关系),处 01 年至 03 年有期徒刑。

2.针对 02 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医生或正在执行公务人员的,处 03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九条:故意传播艾滋病毒(HIV)罪

1.故意向他人传播 HIV(非第一百四十八条通过性接触传播的情形,如使用针头等),处 03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2.有组织、针对未成年人、针对执行公务人员、利用职业便利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处 0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3.针对孕妇、6 人以上、导致死亡或自杀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条:拐卖人口罪

1.使用武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0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为交付、获取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而转移或接收人员;
  • b) 为性剥削、强迫劳动、获取器官或其他非人道目的而转移或接收人员;
  • c) 招募、运输、窝藏他人以实施上述行为。

2.有组织、动机卑鄙、造成 31-60% 损伤、将被害人带出越南国境、针对 2-5 人或犯罪 2 次以上的,处 08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3.职业化、已摘取器官、致死、致残(61% 以上)或针对 6 人以上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4.附加刑:20,000,000 至 100,000,000 越南盾罚金,并可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拐卖未满 16 周岁的人罪

1.实施前述拐卖行为且对象为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的,处 07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出于人道目的的收养除外)。

2.利用职权、利用收养活动、针对 2-5 人、带出境、动机卑鄙等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3.有组织、职业化、已摘取器官、致死、针对 6 人以上的,处 18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4.附加刑:50,000,000 至 200,000,000 越南盾罚金。

第一百五十二条:调换一周岁以下幼儿罪

1.调换一周岁以下幼儿的,处 02 年至 05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3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犯罪;
  • b) 利用职务、权限或职业便利;
  • c) 针对负有照顾、抚养责任的一周岁以下幼儿;
  • d) 犯罪 02 次及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7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 a) 具有职业化性质;
  • b) 危险累犯。

4.附加刑:可处 10,000,000 至 50,000,000 越南盾罚金,禁止担任职务或从事特定职业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侵占未满 16 周岁的人罪

1.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段侵占或移交他人侵占未满 16 周岁的人的,处 03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2.有组织、利用职权、针对 2-5 人、造成 31-60% 损伤等情形的,处 0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3.职业化、针对 6 人以上、致残(61% 以上)、致死或危险累犯的,处 10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4.附加刑:罚金 10,000,000 至 50,000,000 越南盾 等。

第一百五十四条:买卖、侵占人体组织或器官罪

1.买卖、侵占他人人体组织或器官的,处 03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2.有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职权、针对 2-5 人或造成 31-60% 损伤的,处 0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3.职业化、针对 6 人以上、致死、致残(61% 以上)或危险累犯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4.附加刑:罚金 10,000,000 至 100,000,000 越南盾 等。

第一百五十五条:侮辱他人罪

1.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处警告、10,000,000 至 30,000,000 越南盾罚金 或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3 个月至 02 年有期徒刑:

  • a) 犯罪 02 次及以上;
  • b) 针对 02 人及以上;
  • c) 利用职权;
  • d) 针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
  • e) 针对自己的老师、抚养人或医生;
  • f) 利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或电子手段犯罪;
  • g) 造成被害人 31-60% 的精神及行为损伤。

3.导致被害人自杀或造成 61% 以上精神损害的,处 02 年至 05 年有期徒刑。

4.附加刑:禁止担任职务或从事特定职业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诬告陷害罪

1.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0,000,000 至 50,000,000 越南盾罚金、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或 03 个月至 01 年有期徒刑:

  • a) 捏造或散布明知虚假的事实,旨在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名誉或损害其合法权益;
  • b) 捏造他人犯罪并向主管机关控告。

2.有组织、利用职权、针对尊亲属/老师、利用网络传播、诬告他人犯“重罪”或“特别严重犯罪”等情形的,处 01 年至 03 年有期徒刑。

3.动机卑鄙、导致被害人自杀或严重精神损伤(61% 以上)的,处 03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4.附加刑:罚金 10,000,000 至 50,000,000 越南盾 等。

第十五章:侵犯人身自由权及公民自由、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五十七条:非法抓捕、拘留、羁押他人罪

1.实施非法抓捕、拘留或羁押他人行为,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或 06 个月至 03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2 年至 07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犯罪;
  • b) 利用职务、权限;
  • c) 针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
  • d) 犯罪 02 次及以上;
  • đ) 针对 02 人及以上;
  • e) 针对未满 18 周岁的人、明知其怀孕的妇女、老弱者或无自卫能力的人;
  • g) 使被抓捕、拘留、羁押的人或其家属陷入极端经济困难的处境;
  • h) 造成被抓捕、拘留、羁押的人伤残、健康损害或精神和行为紊乱,且身体损伤比例为 31% 至 60%。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5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 a) 导致被抓捕、拘留、羁押的人死亡或自杀;
  • b) 实施酷刑、残暴对待、非人道处罚或侮辱被抓捕、拘留、羁押的人的人格;
  • c) 造成被抓捕、拘留、羁押的人伤残、健康损害或精神和行为紊乱,且身体损伤比例达 61% 及以上。

4.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侵犯他人住所罪

1.实施下列侵犯他人住所行为之一的人,处 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或 03 个月至 02 年有期徒刑:

  • a) 非法搜查他人住所;
  • b) 非法将他人驱逐出其住所;
  • c) 非法占有住所,或非法阻碍正在居住的人或合法管理人进入其住所;
  • d) 非法侵入他人住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1 年至 05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犯罪;
  • b) 利用职务、权限;
  • c) 犯罪 02 次及以上;
  • d) 导致被侵犯住所的人自杀;
  • đ) 对安全、秩序、社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侵犯他人信件、电话、电报或其他私人信息交换形式的秘密或安全罪

1.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曾受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又违犯的人,处 警告、20,000,000 至 50,000,000 越南盾罚金 或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 a) 以任何形式侵占通过邮政、电信网络传输的他人的信件、电报、电传(telex)、传真或其他文书;
  • b) 故意损坏、丢失或故意获取通过邮政、电信网络传输的他人的信件、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文书的信息、内容;
  • c) 非法监听、录制通话内容;
  • d) 非法搜查、扣押他人的信件、电报;
  • đ) 其他侵犯他人信件、电话、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私人信息交换形式的秘密或安全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1 年至 03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犯罪;
  • b) 利用职务、权限;
  • c) 犯罪 02 次及以上;
  • d) 泄露所侵占的信息,影响他人的名誉、威信、人格;
  • đ) 导致被害人自杀。

3.犯罪人还可被处以 5,000,000 至 20,000,000 越南盾罚金,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01 年至 05 年。
第一百六十条:侵犯公民选举、应选或国家全民公投表决权罪

1.实施欺骗、买通、强迫或使用其他手段,阻碍公民行使选举权、应选权或国家全民公投表决权的人,处 警告、01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或 03 个月至 01 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01 年至 02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犯罪;
  • b) 利用职务、权限;
  • c) 导致推迟选举日期、重新选举或推迟全民公投。

3.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01 年至 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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