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下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统一全省法院相关裁判表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通知如下:

一、相关裁判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项要素。合同对利率有明确约定且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从约定; 无明确约定的,可以参照以下表述结构“以***元为基数,支付自****年**月**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 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付”。

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及的借款合同纠纷,还应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类型。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判决已生效的案件,无需变更文书主文表述,可在执行阶段一并处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作出的一审判决,主文表述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二审可作改判处理,但该类案件不认定为瑕疵案件。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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