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法律事实体系

民法之法律事实体系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实”和“行为”两大类。行为又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在于是否含有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主张、保护、宣示、伤害民事权利的意图不构成意思表示。
好意施惠关系是法外行为,不属于法律事实。常见类型有: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满足全部三项,该民事行为生效。如上述三项要件中有一项或者几项不达标,则为非法民事行为,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况。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如限制行为人实施的单方行为,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和双方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事由包括:
(1)受欺诈而订立的行为(不伤害国家利益);(2)受胁迫而订立的行为(不伤害国家利益);(3)乘人之危的行为;(4)因重大误解的行为;(5)显失公平的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定事由包括:
(1)无权代理;(2)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3)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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