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辩护词的10个基本要素

6、以法为据,动之以情

辩护词中能否加入情理的因素,人们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也许有人会不假思索地认为,法律无情,所以司法与情理无关。但如果深入思考,就会发现,法律并不排斥情理,法律无情亦有情。所谓的无情,指的是个别人的感情,因为任何时候法律都不能迁就个别人的情理,更不应为个别人的感情所左右。而所谓的有情,指的是社会公众普遍的情理,因为法律是人民整体意志的体现,应当服从于整体的民意。所谓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关系的统一性,正是体现了法律无情亦有情的辩证关系。

所以,在辩护词中加入情理的因素,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问题是应当如何处理好情理与法律的关系?
以法为据,动之以情,就是要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之内来论证天理与人情。坚持法律规定不可动摇的原则,这正是法律无情的体现,而在此前提下对情理的深刻剖析,则正是法律有情的体现。

实践中,这样情与法交织的案例时有发生,2014年河南某大学生掏鸟窝案就很有典型性。2014年7月14日,未满20岁的大学生闫某某和朋友王某某在老家土楼村的一个树林里掏了两个鸟窝,一共得了12只燕隼,其中一只出逃,一只死亡,后来他们就将剩下的10只卖了出去。7月28日两人在树林里又捕获了两只燕隼和其他同类型鸟两只。因这些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案曝光后,舆论大哗。两个青年大学生,因掏了16只鸟而被判刑10余年,于法,于理,于情应当如何评价?

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此案的定罪量刑并没有错。但是,如果从情理上去分析,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从立法规定本身考量:原来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犯罪10万元以上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后来已经修改为300万元以上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掏了十几只属于二级保护动物的小鸟,就判10年有期徒刑。二者有没有可比性?如此比较至少可以提出两个拷问:一是贪污受贿300万元与掏十几只小鸟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能否相提并论?法律的公平性何在?二是人权与鸟权孰大孰小?掏了十几只小鸟换来10年有期徒刑,对于人权与鸟权的关系应当如何摆放?如此量刑能否为天理、国法、人情所接受?

还有一个更为典型的案例就是2016年山东发生的轰动全国的于欢正当防卫案。于欢母子被讨债者非法拘禁且遭受汚辱,为逃离险境,于欢情急之下持刀反抗,致侵害者一死三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认定防卫过当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在于欢案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一直过于严苛,这种司法裁判的价值观限制了被侵害者防卫权的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不法侵害行为的肆意横行。而于欢案在各界舆论的呼吁下,不仅纠正了法庭的不当判决,而且从整体上转变了对正当防卫标准认定的价值取向,促进了司法水平的提升,以至于于欢案以后陆续发生的几起正当防卫案件都得到了法律与情理相得益彰的判决结果。为此,于欢案件成为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之一。

“小鸟案”和“于欢案”具有情理之辩空间的典型意义在于:法律与情理之间虽有差别却没有根本冲突,而如何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则是律师进行情理之辩的合理空间。

在小鸟案中,形式上看,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不算错。但是,根据该案的特殊性和社会舆论的导向,在大学生掏鸟窝与官员贪腐对比之下,在人权与鸟权的权衡之下,如果能够提出说服力强烈的情理之辩,是有理由要求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罚条款的。试想,如果从亲情的角度换位思考,以长辈之心来审视此案,会不会出于怜悯之心而在法律允许的限度之内竭力地寻求尽可能宽容的处罚方式?而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则正是实现情理与法律相统一的合理选择。再试想,如果法院适用了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而做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是否会收到更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相一致的积极的社会效果?而这种可能性,正是律师进行情理之辩的合理空间。在于欢案中,形式上看,是否认定正当防卫,都没有突破法律的规定,但由于司法价值观的不同,对于正当防卫的标准却会因人而异。

司法实践中,与“小鸟案”,“于欢案”类似的案件其实并不鲜见,尤其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初级阶段更会如此。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情理之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是值得重视的。而且,这种辩护的成功也具有以个案推动法治的重要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情理之辩的底线是不能超越法律,这也是处理民意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法律应当体现民意,但这种民意应当是整体的民意而不是个别人或部分人的意志。整体的民意已经体现在立法之中,所以,如果突破法律的底线就违背了整体民意。而“小鸟案”和“于欢案”,既有情理之辩的合理空间,又不必突破法律的底线。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加入情理的因素,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很有必要。所以,以法为据,动之以情,不失为辩护的一种必要方式。关键是要运用适度,恰到好处。

但是,情理之辩不同于某些煽情式辩护。实践中有的辩护词形似一种文学作品,感人肺腑,扣人心弦,甚至于催人泪下。这种辩护词如果建立在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之上而且运用得当,就会是一种锦上添花。而如果缺少了证据和法律这两项最基本的要素,就只能是哗众取宠了。有些听起来振振有词,甚至博得了掌声的辩护词,认真分析起来竟然逻辑混乱,不知所云。这种辩护词起不到辩护的作用,甚至会引起法庭反感。

情理之辩与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纯粹的煽情式辩护并不能同日而语。简言之,以法为据,是情理之辩的前提和基础。

7、态度诚恳,语气平和

辩护词的说服力,源自于理由的充分而不在于语态的强势。平和理性的表达方式更容易使人接受,而措辞严厉的强势表达却并非最佳方式。在有些文学作品中,对辩护词的渲染会把人们带入一种亢奋的境界,诸如:口若悬河,唇枪舌战,气势如虹,无地自容等等。有些时候,法庭上确实也会有此类场面,但那都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和特殊的氛围之下才发生的情景,并非是法庭辩论的常态。

辩护词的表达风格,与辩护词的目的密切相关。

首先,辩护的目的是为了说理而不仅仅是为了输赢。所以,法庭辩论的风格不同于辩论比赛。在辩论赛中,正反两方抽签选题,论题的结论没有对错之分。辩论比赛中可以强词夺理,狡辩巧胜,胜负之分主要看点是思辨和口才的能力,无理狡辩者也可以获胜。而法庭辩论则不同,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的立场分明而不可互换,双方争执的目的只在于观点的对错而不在于能力的表演。

法庭辩论与辩论比赛的最大区别在于:在辩论比赛中,只要思辨和口才占上风即可获胜,观点对错并不重要。而法庭辩论却相反,与口才相比,观点正确更重要。即使庭上的辩论咄咄逼人,如果观点不能成立,同样达不到辩护的作用。

实践中此类例子并不少见,有些律师的辩护发言态度强势,语言尖刻,气场强大,或有一种替当事人出气的感觉,一时会博得当事人的认同和旁听者的喝彩,甚至会以与控方形成非理性的冲突而自诩。但反思下来,却发现这种逞一时之快的辩护风格所带来的却是更多的负面效应:因加剧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情绪而使双方都进入了超乎理性的激辩境界之中,法庭辩论成了一场闹剧,以至于使法庭失去了可以辨别是非的环境基础。这样的辩护甚至会帮倒忙。

其次,法庭辩论的对象是控方,但辩护效果的实现却取决于法庭而并非控方本身。击败控方并不必然取胜,只有被法庭采纳才能发挥作用。所以,诚恳的态度与平和的语气,主要为了有利于说服法庭。

当控辩双方截然对立的意见呈现给法庭时,法庭更容易接受的显然是诚恳和理性的意见。在法庭辩论中时常会发生两种不同的场景:有时候,当控辩双方或其中的一方态度失控、言辞过激时,不仅会遭到法庭的一再制止,而且,法庭也会由于反感而对于其发言的内容不屑一顾。这种辩论发言只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与此相反,当控辩双方或其中的一方以诚恳的态度、平和的语言娓娓道来的陈述观点时,法庭上下都会全神贯注,目不转睛地认真倾听,生怕漏掉其中内容。有时候,整个法庭竟然如空气被凝固般寂静,真是静到了银针落地而有声的程度,甚至直到发言结束后还不能立刻打破沉静,似乎人们还想继续倾听。这种效果的辩论发言除了说理充分外,都会伴随着诚恳、平和的语言风格。而正是这种打动人心的辩护词,才更能引起法官的重视和思考。

态度诚恳,语气平和与坚持原则,不卑不亢并无冲突。前者是律师辩护的风格,后者是律师辩护的底线。在立场问题、原则问题、涉及到被告人权益的问题上,律师必须坚守底线,不能提出任何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态度诚恳,语言平和并不意味着忍让与迁就。有些情况下,犀利的语言和必要的反击当然很有必要,但必须保持用语文明不失风度,而柔中有刚的策略表述,往往会更有杀伤力。发表辩护词与宣讲学术论文的不同之处在于:辩护词需要在与对方激辩的状态下去把握语态和坚持理性,这种分寸把握起来并非易事。这也正是成功辩护词的魅力所在。

8、语言简练,惜字如金

语言简练,是任何文章都应该遵循的行文风格,辩护词更是如此。文章是写给别人看的,应该以简明易懂为原则,而辩护词是为了说服法庭的,具有十分明确的目的性和目标性,更需要用最简明的语言把辩护的理由表达清楚。现实中,无论是学术论文还是辩护词,表达的方式虽然各有千秋,但简练与繁琐的效果却是明显不同的。

简言之,呈现给法庭的语言和文字,每句话都应当是有价值的,都应当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多余的表达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冲淡主题。法庭在听取或者阅读辩护词的时候,既无兴致去品味写作的技巧和文字的美妙,也无精力去接受那些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更没有耐性去研究那些画蛇添足的解释和铺垫。

目前的学术文章有一种常见的通病:晦涩加繁琐,或者叫造词加堆砌。有些文章常常会充满一些晦涩难懂或者自己创造出来的词汇,使人难以琢磨,似乎会令他人越读越感到自己的知识太浅而对作者心生敬畏。然而,这种文章读起来却很累。这样难为读者的文章即或真有深度,也会因门槛过高而贬值。因为很多人会望而却步,失去了阅读的兴趣。还有些文章常常会旁征博引,漫无边际,使人似乎越读越感到作者的知识渊博而自己相形见绌。然而,这种文章读起来却很烦。这种堆砌知识的文章即便信息量再大,也会因水分过多而失色,因为很多人并不想去关注那些与主题无关的内容而浪费自己的时间。出现这种弊端应当与信息的发达有关,因为,在信息高度发达的当下,获取信息太容易,太便捷。但是这种以粘贴信息来充数的文章,只会自欺欺人,害人害己。因为这种文章在浪费别人时间的同时,也贬低了自身的价值。

可叹的是,这两种弊端如果同时出现在一篇文章中,后果就可想而知了。而如果同时出现在一篇辩护词中,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从说理的角度而言,一篇好的论文,不一定会成为一篇好的辩护词,但一篇好的辩护词,同时也应当是一篇好的论文。因为,论文不必兼顾辩护词的论证方式,而辩护词则应当兼具论文的理论水平。重要的是,学术论文的这些弊端如果出现在辩护词当中,后果就会非常严重。试想,如果一篇辩护词让法庭感到又累又烦,又如何能够被接受并采纳其中的观点呢?

实践中,有人为了充分表达辩护观点,不吝笔墨,不厌其烦的将辩护词写的很长,不仅语言繁琐,生怕挂一漏万,而且旁征博引,尽情发挥,以为越是全面细致就越能说清楚问题。有的辩护词长达数万字,有的甚至成了一本书。这种认识值得商榷。

辩护词究竟是越长越好,还是越短越好?当然是越短越好。准确的说,应当是在能够说清观点的前提下,越短越好,这个道理很简单。但是,难点在于对能够说清楚问题标准的理解是因人而异的。正是由于有人认为只有长篇大论才能说清楚问题,所以才会写出长篇大论的辩护词。

但是,这种认识忽略了两个重要的问题:

一是精炼的文字才更有分量。一篇水分很大的辩护词,不仅洋洋洒洒却不得要领,而且会由于废话过多而稀释了主要观点。只有榨干了水分的辩护词才会重点突出,更有分量。

二是观点明确,表达清晰的辩护词才能吸引读者。一篇枯燥无味、不厌其烦的辩护词,会使法官由听觉疲劳进而转向情绪抵触,这种抵触在屏蔽了那些无价值信息的同时,也可能会屏蔽掉其中有价值的内容。

曾有律师在法庭上喋喋不休、不厌其烦地长时间宣读空洞无物的辩护词,任凭法庭上下都被他带进了瞌睡状态,仍然旁若无人,无动于衷,继续振振有词。这种辩护如同梦呓,毫无价值。

辩护词不仅仅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更不是为了自我欣赏,而是为了反驳对方并期待法庭认可。所以,辩护词必须超越自我,换位思考,以期望能够最大限度获得认同为原则。语言简练,惜字如金,则是实现这一原则的要素之一。简言之,在一篇辩护词构思完成之后,要反复阅读,字斟句酌,不惜删除每一句多余的话和每一个多余的字。当精炼到无可挑剔的时候,才是最有分量的辩护词。

9、通俗易懂,深入浅出

辩护词是法律人说给法律人的专业之作,必须善用法言法语而不失水准。但是,辩护词毕竟不是切磋观点的学术论文。辩护词应当以更直观,更明确,更无可争议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这种观点应当使人易于接受且不易产生歧义,应当一语中的、一针见血而不留回旋余地。所以,辩护词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深入浅出,而不能晦涩难懂,高深莫测,更不能去炫耀知识,故弄玄虚。

在法庭上有时候会看到两种极端的场景:

一种是置法律原则和法言法语于不顾,白话连篇,高调不断,仿佛是在演讲,在宣传,而且津津乐道。另一种则是动辄犯罪构成理论,动辄学者观点,将实务问题学术化,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到头来对于真正的辩护观点却说得不清不楚。

辩护词的语言之所以应该通俗易懂,深入浅出,这是由法庭审判的环境所决定的。

法庭辩论的环境是对抗,是控辩双方在对抗的状态中当庭博弈,力图用本方的观点驳倒对方。在这种环境下,双方都面临着三个方面需要应对的因素:

一是对方。在法庭辩论的对抗气氛中,控辩双方都处于精神高度紧张、思维高速运转的亢奋状态中,无暇去思考深层次的学理问题,都希望以最直接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反驳对方的观点。这时候若只是无的放矢去论证学理,而不能直指对方要害,无异于在实战中纸上谈兵。而且,有时双方思维不在同一个频道之中,常常会形成鸡同鸭讲、答非所问的错位式对抗。这种对抗中的辩护只能是白费口舌。而如果能将复杂而深刻的法学原理和法律原则简化成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的表达出来,关键时恰到好处地引出一个典故,巧用一个比喻,则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对于击败对手而言,通俗的语言远胜于枯燥的说教。

二是法庭。法官是凭借法庭辩论来判断案情的,法官需要倾听的是最有价值的内容,是控辩双方关于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明确理由和充分依据。而在双方激辩的状态下,哪一方的表达更恰当、更中肯、更生动,就会更有说服力,更容易被接受。辩护词是经过深思熟虑才形成的,而别人却是第一次聆听你的观点,需要有一个接受和消化的时间差。所以,当你滔滔不绝地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不要期望别人会与你同步思维。在法庭辩论的有限时间和特殊语境中,人们无暇对那些高深的概念追根溯源,细嚼慢咽,而更注重的是生动形象、一语中的的直观感受。要善于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将深刻的问题浅显化,用生动、易懂的语言和最短的时间直击问题要害,将复杂而深刻的问题说清楚。

三是旁听公众。发表辩护词的目标主要是针对法庭,辩护成功的标志是辩护理由被法庭采纳。但同时,旁听公众的感受也不可忽视。既然是公开审理,旁听公众的感受就有独立的价值,而在现场直播的情况下,这种价值就更加重要。相比于法庭和控方而言,旁听公众有两个明显区别:一是不懂法律,二是不了解案情。所以,旁听公众对辩护词语言的接受度就更加苛刻。

在针对法庭又兼顾到旁听公众的情况下,如何做到将深刻的法理与大众的认知完美融合,既能博得法庭对辩护观点的采纳,又能让既不懂法也不知情的旁听公众听明白,这才是辩护词应当达到的最佳效果。在前面提到的朱佩金被控贪污、诈骗、行贿罪一案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以私自制造两份假文件的手段实施诈骗,这个问题的辩论难度很大。因为该两份文件确系经朱佩金之手起草并打印下发的,虽然文件内容合法有效,且朱佩金坚称是奉总经理之命行事,但案发时总经理已经离世,又无其他旁证,朱佩金有口难辩。为此,辩护人先是从理论上一再说明:既然已经查明文件的内容完全属实并且合法,那么,真与假的界限关键在于文件的内容,不能因为发文的程序查不清楚就认定是假文件。但是,公诉人却一直抓住这个问题紧追不放。法官也一再追问,似乎只要说不清楚就一定有鬼而难脱诈骗之嫌。可以理解的是,在法庭辩论的特殊气氛下,纯学术化的理性论证往往会受到抵触而难以被接受。情急之下,辩护人提出了一个通俗而浅显的设问:“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继而指出:“私生子虽然出生的程序不合法,但不能据此认定他是假孩子,程序不合法不等于内容不合法,更不等于内容也一定是虚假的”。这个浅显易懂的比喻不仅驳倒了公诉人,而且也说服了合议庭。事后,合议庭成员和高、中级两级法院的负责人都对这个比喻深表赞同,认为确有说服力。也可以说,是这个比喻赢得了最终的无罪判决。

所以,语言艺术也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

10、首尾呼应,画龙点睛

画龙点睛,是辩护词的收官之笔。这一点做起来并不难,但却常被忽视,因为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首尾呼应的重要性。许多辩护词内容全面,论证有力,只是由于缺少收官之笔而失去了根基,淡化了辩护观点和主题。犹如一首乐曲加入了多次华彩的变奏之后却迷失了方向,没有回到主旋律。这样的乐曲虽然美妙却由于主题分散而难以打动人心,更不容易留下深刻的记忆。

在控辩式审判方式下,辩护活动贯穿于庭审的全部过程,法庭质证阶段,辩论就已经开始了,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内容应该是对庭审全过程辩护理由的总结陈词。而画龙点睛的收官之笔,则是对总结陈词的总结陈词。与包括学术论文在内的其他文章相比,辩护词的收官之笔更加重要,因为辩护词以驳倒控方和说服法庭为目的,必须在论证的最后明确和重申自己的诉求,用简明的语言提炼出辩护理由的核心内容。这种收尾的内容很简单,其实就是把辩护词的主要观点用最简明的语言归纳一下,使之与辩护词的主题相呼应,强调观点,加深印象。这种收尾的文字尽可以能要言简意赅,切忌繁琐。而对一些影响重大、背景特殊的案件,也不妨有所针对的适当加以高屋建瓴的分析论证。如在朱佩金案件中,在辩护词的最后,律师就跳出案件本身,站在更宏观的层面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辩护人指出:“纵观全案,辩护人认为本案具有十分突出的典型性。因为,在当前形势下,司法机关如何正确理解立法精神,准确运用法律,如何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精神实质,如何以“三个有利于”为出发点,充分发挥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作用,是评价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对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重大考验。对于承包经营中所发生的有关问题如何正确处理,更是涉及到国家经济腾飞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和方向问题,尤其应当持以格外慎重的态度。本案被告人朱佩金在几年前就能够在公司亏损、木材滞销的形势下,勇于探索,担起了个人承包的重担,虽然在工作中难免出现一些错误和失误,但不可否认地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做了一定的贡献。对于这样的人,究竟是捕风捉影地兴师问罪,还是在客观、公正地评价是非的前提下,促使其扬长避短,为改革开放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无疑是个十分重大的原则问题。为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对本案予以高度重视,辩护人也诚恳地愿意为司法机关提供尽可能的协助,尽到一个法律工作者应尽的职责。最后,希望本案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判。”

同样内容的辩护词,有或没有画龙点睛的收官之笔,效果会大相径庭。究其原因还是要换位思考:主讲者与听众的思维进度是有时间差的,听众的思维进度不可能与深思熟虑的主讲者保持同步。所以,即使你辩护的理由头头是道,雄辩有力,也不要指望他人就能轻而易举地理解清楚。而辩护词最后点回主题的归纳总结,则是将他人的思维拉回主题和加深印象的重要方式。这也正是点睛之笔的意义所在。

辩护词的风格千姿百态,辩护词的水平各领风骚,成功的辩护词不乏其例,但辩护词却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辩护词的学问高深莫测,是摆在辩护律师面前的一个学无止境的永久课题。没有人可以单独做好这个题目,只有经过律师群体的共同努力,不断探索,才能把这个题目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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