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刑法典中文版 (VBHN BỘ LUẬT HÌNH SỰ)

第三百九十六条:妨碍战友执行任务罪

1. 凡妨碍战友执行任务,导致该战友无法完成或无法完全履行交付任务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诱导、拉拢他人犯罪的;
  • c) 使用暴力的;
  • d) 造成严重或非常严重后果的。

3. 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在作战中的;
  • b)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c) 在执行搜救、救难任务中的;
  • d) 在紧急状态下的;
  • 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百九十七条:侮辱战友罪

1. 凡在工作关系中,严重侵犯战友的人格、名誉的,处 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针对指挥员或上级的;
  • c) 因受害人的公职理由的;
  • d)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đ) 犯罪 2 次以上的;
  • e) 针对 2 人以上的;
  • g)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紊乱,身体损伤程度在 61% 以上的;
  • h) 导致受害人自杀的。

第三百九十八条:殴打战友罪

1. 凡在工作关系中,故意对战友造成伤害或损害其健康的,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 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针对指挥员或上级的;
  • c) 因受害人的公职理由的;
  • d)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đ) 造成严重、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百九十九条:投敌罪

1. 凡向敌人投降的,处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2. 处 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向敌人上缴武器、军事技术装备的;
  • c) 交出重要资料或泄露军事工作秘密的;
  • d) 诱导、拉拢他人犯罪的;
  • đ) 造成严重或非常严重后果的。

3. 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形:

  • a) 向敌人交出国家秘密物件、资料或泄露国家秘密的;
  • b)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条:被俘时向敌人供述或自愿为敌工作罪

1. 凡被敌人俘虏后,向其供述军事工作秘密或自愿为敌人工作的,处 1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残酷对待其他俘虏的;
  • c) 诱导、拉拢他人向敌人供述或为敌工作的;
  • d) 造成严重或非常严重后果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 a) 向敌人交出国家秘密物件、资料或泄露国家秘密的;
  • b)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零一条:擅离战斗岗位或不履行战斗任务罪

1. 凡擅自离开战斗岗位或不履行战斗任务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法。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丢弃武器、军事技术装备或军事工作秘密资料的;
  • c) 诱导、拉拢他人犯罪的;
  • d) 造成严重或非常严重后果的。

3.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 10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逃兵罪 / 脱离部队罪

1. 凡为了在战时逃避义务而脱离部队行伍,或者曾因该行为受过纪律处分而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诱导、拉拢他人犯罪的;
  • c) 携带、丢弃武器、军事技术装备或军事秘密资料的;
  • d) 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3. 处 5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在作战中的;
  • b)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c) 在执行搜救、救难任务中的;
  • d) 在紧急状态下的;
  • 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零三条:逃避任务罪

1. 凡通过自残、损害自身健康或使用其他欺诈手段以逃避任务的,处 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诱导、拉拢他人犯罪的;
  • c) 在战时的;
  • d) 在执行搜救、救难任务中的;
  • đ) 在紧急状态下的;
  • e) 造成严重后果的。

3. 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四条:故意泄露军事工作秘密罪

1. 凡故意泄露军事工作秘密,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百三十七条和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 6 个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c) 在作战中的;
  • d) 造成严重、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零五条:侵占、买卖或销毁军事工作秘密资料罪

1. 凡侵占、买卖或销毁军事工作秘密资料,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百三十七条和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 6 个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c) 在作战中的;
  • d) 造成严重、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零六条:过失泄露军事工作秘密罪

1. 凡因过失泄露军事工作秘密,且不属于本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 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c) 在作战中的;
  • d) 造成严重、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零七条:丢失军事工作秘密资料罪

1. 凡丢失军事工作秘密资料,且不属于本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 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2. 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c) 在作战中的;
  • d) 造成严重、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零八条:虚假报告罪

1. 凡在军事活动中故意作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在作战中的;
  • b)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c) 在紧急状态下的;
  • d) 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零九条:违反值班、值战、值班指挥规定罪

1. 凡不严格执行值班、值战、值班指挥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2. 处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在作战中的;
  • b)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c) 在执行搜救、救难任务中的;
  • d) 在紧急状态下的;
  • đ) 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一十条:违反保卫规定罪

1. 凡不执行关于巡逻、看守、押解、护送的规定,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 a) 导致被保护、被护送人员身体受伤的;
  • b) 损坏军事技术手段、装备的;
  • c) 造成 1 亿越盾至 5 亿越盾以下财产损失的;
  • d)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 处 3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导致被保护、被护送人员死亡的;
  • b) 丢失军事技术手段、装备的;
  • c) 在作战中的;
  • d)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đ) 诱导、拉拢他人犯罪的;
  • e) 造成 5 亿越盾以上财产损失的;
  • g) 造成其他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一十一条:违反作战或训练安全保障规定罪

1. 凡不严格执行作战或训练中的安全保障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2. 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违反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使用规定罪

1. 凡违反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使用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2. 处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在作战中的;
  • b)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c) 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一十三条:毁坏或故意损坏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罪

1. 凡毁坏或故意损坏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2. 处 7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在作战中的;
  • b)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c) 诱导、拉拢他人犯罪的;
  • d) 造成严重后果的。

3. 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四条:丢失或过失损坏军用武器、军事技术手段罪

1. 凡负责管理或配发有军用武器、军事技术手段的人员,因丢失或过失损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2. 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 3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五条:骚扰人民罪

1. 凡有骚扰人民行为,且曾因该行为受过纪律处分而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诱导、拉拢他人犯罪的;
  • c)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d) 在已发布紧急状态令的区域的;
  • đ) 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一十六条:执行任务时滥用军事需求罪

1. 凡在执行任务期间,超越军事需求的必要范围,对国家、组织、个人的财产造成 1 亿越盾至 5 亿越盾以下损失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造成 5 亿越盾以上财产损失的,处 3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七条:故意遗弃伤兵、阵亡将士或不照顾、救治伤兵罪

1. 凡负有责任的人员,故意在阵地遗弃伤兵、阵亡将士,或者不照顾、不救治伤兵,导致无法找到伤兵、阵亡将士或导致伤兵死亡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2. 处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针对 2 名以上伤兵或 2 名以上阵亡将士的。

第四百一十八条:侵占或毁坏阵亡将士遗物罪

1. 凡侵占或毁坏阵亡将士遗物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侵占或毁坏 2 名以上阵亡将士遗物的。

第四百一十九条:侵占或毁坏战利品罪

1. 凡在作战中或清理战场时侵占或毁坏战利品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处 3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战利品价值在 1 亿越盾至 5 亿越盾以下的;
  • c) 对军队威信造成不良影响的;
  • d) 战利品具有军事价值的;
  • đ) 造成严重或非常严重后果的。

3. 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战利品价值在 5 亿越盾以上的;
  • b) 战利品具有特别军事价值的;
  • c)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二十条:虐待俘虏、投降兵罪

凡虐待俘虏、投降兵的,处 1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第二十六章:破坏和平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破坏和平、发动侵略战争罪

1. 凡宣传、煽动侵略战争,或者准备、进行、参与侵略战争,旨在反对另一主权国家或独立领土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 属于被胁迫或执行上级命令而犯罪的,处 10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危害人类罪

1. 凡在平时或战时,实施大规模消灭某一地区居民、毁坏生存资源、破坏某一主权国家或独立领土的文化与精神生活、扰乱社会基础以破坏该社会,或者实施其他种族灭绝行为、灭生行为、毁灭自然环境行为的,处 10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 属于被胁迫或执行上级命令而犯罪的,处 10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战争罪

1. 凡在战争期间,下令或直接实施杀害平民、伤员、俘虏,抢劫财产,摧毁居民点,使用禁用的战争手段或方法,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行为的,处 10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 属于被胁迫或执行上级命令而犯罪的,处 10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招募、训练或使用雇佣兵罪

凡招募、训练或使用雇佣兵,旨在反对某一主权国家或独立领土的,处 10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充当雇佣兵罪

凡充当雇佣兵,旨在反对某一主权国家或独立领土的,处 5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第三部分:施行条款

第四百二十六条:施行效力

本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刑法》(第 15/1999/QH10 号)及《关于修改、补充〈刑法〉若干条款的法律》(第 37/2009/QH12 号)废止。

附:越南刑法中文版 (VBHN BỘ LUẬT HÌNH SỰ)

(0)
债务催收法草案
上一篇 2024年8月23日 下午6:52
美国独立宣言全文(中英文)
下一篇 2023年7月10日 下午10:03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