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刑法典中文版 (VBHN BỘ LUẬT HÌNH SỰ)

第三百二十六条:传播淫秽文化物品罪

1. 凡制作、复制、流传、运输、买卖、储存旨在散布具有色情、淫秽内容的法律书籍、报纸、图片、影像、音乐或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000,000 越盾至 100,000,000 越盾罚金,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 a) 数字化数据容量从 01 GB 至 05 GB 以下的;
  • b) 图片数量从 100 张至 200 张 以下的;
  • c) 印刷书籍、报纸或其他物品数量从 50 单位至 100 单位 以下的;
  • d) 向 10 人至 20 人 散布的;
  • đ) 曾因本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受过行政处罚,或曾因本罪被判刑且前科未消除而再次违反的。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的;
  • b) 数字化数据容量从 05 GB 至 10 GB 以下的;
  • c) 图片数量 từ 200 张至 500 张 以下的;
  • d) 印刷书籍、报纸或其他物品数量从 100 单位至 200 单位 以下的;
  • đ) 向 21 人至 100 人 散布的;
  • e) 向 18 岁以下人员散布的;
  • g) 利用互联网、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或电子手段犯罪的;
  • h) 累犯,具有危险性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数字化数据容量 10 GB 以上的;
  • b) 图片数量 500 张以上的;
  • c) 印刷书籍、报纸或其他物品数量 200 单位以上的;
  • d) 向 101 人以上散布的。

4.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5,000,000 越盾至 30,000,000 越盾罚金,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二十七条:容留卖淫罪

1. 凡容留卖淫的,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的;
  • b) 强迫卖淫的;
  • c) 犯罪 2 次以上的;
  • d) 容留 4 人以上卖淫的;
  • đ) 针对 16 周岁以上 18 周岁以下的人员;
  • e) 导致卖淫者精神及行为障碍,伤残等级从 31% 至 60% 的;
  • g) 非法获利从 50,000,000 越盾至 200,000,000 越盾以下的;
  • h) 累犯,具有危险性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13 周岁以上 16 周岁以下的人员;
  • b) 非法获利从 200,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0 越盾以下的;
  • c) 导致卖淫者精神及行为障碍,伤残等级 61% 以上的。

4.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5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a) 针对 2 人以上 13 周岁以上 16 周岁以下的人员;
  • b) 非法获利 500,000,000 越盾以上的;
  • c) 强迫卖淫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

5.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10,000,000 越盾至 100,000,000 越盾罚金,处 1 年至 5 年管制,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三百二十八条:介绍卖淫罪(中介卖淫罪)

1. 凡充当中介,诱骗、引导他人进行买淫、卖淫活动的,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16 周岁以上 18 周岁以下人员的;
  • b) 有组织的;
  • c) 具有职业性的;
  • d) 犯罪 2 次以上的;
  • đ) 针对 2 人以上的;
  • e) 非法获利从 100,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0 越盾以下的;
  • g) 累犯,具有危险性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13 周岁以上 16 周岁以下人员的;
  • b) 非法获利 500,000,000 越盾以上的。

4.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10,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 越盾罚金。

第三百二十九条:嫖宿 18 周岁以下人员罪

1. 凡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人员嫖宿 18 周岁以下人员的(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b 项规定的情形除外),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 a) 嫖宿 2 次以上的;
  • b) 嫖宿 13 周岁以上 16 周岁以下人员的;
  • c) 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损伤程度从 31% 至 60% 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13 周岁以上 16 周岁以下人员犯罪 2 次以上的;
  • b) 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损伤程度 61% 以上的。

4. 犯罪分子还将被并处 10,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 越盾罚金。

第二十二章:侵害行政管理秩序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公务罪

1. 凡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使用其他手段,阻碍执勤人员履行公务,或强迫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有组织的;
  • b) 犯罪 2 次以上的;
  • c) 唆使、拉拢、煽动他人犯罪的;
  • d) 造成财产损失 50,000,000 越盾以上的;
  • đ) 累犯危险。

第三百三十一条:利用民主自由权利侵害国家利益、组织及个人合法权益罪

1. 凡利用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及其他民主自由权利,侵害国家利益、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处以警告、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对社会安全、秩序、治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逃避兵役罪

1. 凡未正确执行法律关于兵役登记、征兵令、集训令的规定,且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曾因本罪被判刑且前科未消除而再次违反的,处 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2. 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自残或损害自身健康的;
  • b) 战时犯罪的;
  • c) 拉拢他人犯罪的。

第三百三十三条:拒不执行预备役军人征召令罪

1. 凡身为预备役军人,在发布总动员令、局部动员令、处于战争状态,或为保卫地方、保卫领土主权而需要增强军队常备力量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征召入伍令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自残、损害自身健康或拉拢他人犯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违反履行兵役规定罪

1. 凡利用职务、权限违背关于兵役登记、征兵入伍、集训招募规定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战时犯罪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3.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三十五条:阻碍履行兵役罪

1. 凡故意阻碍兵役登记、征兵入伍、集训招募工作的,处以警告、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2. 利用职务权限或在战时犯罪的,处 2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户籍登记罪

1. 凡具有任务、权限的人员,非法实施户籍登记、发放户籍证件,且曾因该行为受过纪律处分而再次违反的,处以警告或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2. 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为 2 人以上非法登记或发放户籍证件的;
  • b) 非法发放/登记的户籍证件被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

3.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三十七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占、买卖或销毁国家秘密物品、资料罪

1. 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侵占、买卖或销毁国家秘密物品、资料,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2. 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国家秘密属于高度机密 级别的;
  • b) 利用职务、权限的;
  • c) 对国防、安全、外交、经济、文化造成损害的。

3. 处 10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有组织的;
  • b) 国家秘密属于绝密 级别的;
  • c) 犯罪 2 次以上的;
  • d) 损害政治制度、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4.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1,000 万至 1 亿越盾罚金,禁止担任职务/从业 1-5 年。

第三百三十八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遗失国家秘密物品、资料罪

1. 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遗失国家秘密物品、资料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涉及高度机密、绝密级别;或对国防安全、主权领土等造成损害的。

第三百三十九条:冒充职务、军衔、工作岗位罪
凡冒充职务、军衔、工作岗位实施违法行为,但不以侵占财产为目的的,处 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条:涂改、使用机关及组织证照、资料罪

1. 凡涂改、歪曲护照、签证、户口、户籍、各类证书或机关及组织资料的内容,并使用该证件实施犯罪,或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曾因本罪被判刑且前科未消除而再次违反的,处以警告、10,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 越盾罚金,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 a) 犯罪 2 次以上的;
  • b) 使用经涂改或内容被歪曲的证照、资料实施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的。

3.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5,000,000 越盾至 20,000,000 越盾罚金,禁止担任特定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四十一条:伪造机关、组织印章、资料罪;使用机关、组织虚假印章、资料罪

1. 凡伪造机关、组织的印章、资料或其他证件,或者使用虚假的印章、资料、证件实施违法行为的,处 30,000,000 越盾至 100,000,000 越盾罚金,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的;
  • b) 犯罪 2 次以上的;
  • c) 伪造 2 个至 5 个印章、资料或其他证件的;
  • d) 使用印章、资料或其他证件实施轻微犯罪或严重犯罪的;
  • đ) 非法获利从 10,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 越盾以下的;
  • e) 累犯,具有危险性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 a) 伪造 6 个以上印章、资料或其他证件的;
  • b) 使用印章、资料或其他证件实施非常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的;
  • c) 非法获利 50,000,000 越盾以上的。

4.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5,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 越盾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侵占、买卖、销毁机关及组织印章、资料罪

1. 凡非法侵占、买卖或销毁不属于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机关、组织印章、资料的,处 5,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 越盾罚金,处 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的;
  • b) 非法获利 10,000,000 越盾以上的;
  • c) 为实施违法行为的;
  • d) 累犯,具有危险性的。

3.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5,000,000 越盾至 20,000,000 越盾罚金,禁止担任特定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住房管理规定罪

1. 凡强占住所、非法建设房屋,且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曾因本罪被判刑且前科未消除而再次违反的,处 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 非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被拆除 、征购 、 或没收 。

2.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5,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 越盾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出版活动规定罪

1. 凡违反出版活动规定,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20,000,000 越盾至 200,000,000 越盾罚金、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 a) 在没有出版决定、没有非经营性资料出版许可证或没有依法签发的审核文稿的情况下,每种出版物印数在 2,000 册以上的;
  • b) 出版、印刷或发行已被停发、收回、没收、禁流、销毁或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且每种出版物数量在 500 册以上的;
  • c) 出版、发行含有禁止内容、没有出版决定或没有依法签发审核文稿的电子出版物的。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的;
  • b) 更改、歪曲已签发的审核文稿内容,或已盖有出版许可机关印章的非经营性资料文稿,旨在出版含有《出版法》规定禁止内容的文稿;
  • c) 发行含有《出版法》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3.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20,000,000 越盾至 100,000,000 越盾罚金,禁止担任特定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迹及名胜古迹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

1. 凡违反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迹、名胜古迹的规定,造成历史文化遗迹、名胜古迹损害价值从 1 亿越盾至 5 亿越盾以下;毁坏或改变省级历史文化遗迹、名胜古迹的原始构成要素,或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曾因本罪被判刑且前科未消除而再次违反的,处以警告、1,000 万越盾至 1 亿越盾罚金,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 造成历史文化遗迹、名胜古迹损害价值从 5 亿越盾以上的;
  • 毁坏或改变国家级或特别国家级历史文化遗迹、名胜古迹的原始构成要素的。

第三百四十六条:违反边境地区规章罪

1. 凡违反边境地区居住、往来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且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曾因本罪被判刑且前科未消除而再次违反的,处 1,000 万越盾至 1 亿越盾罚金,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累犯具有危险性,或者犯罪对边境地区安全、秩序、治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3.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500 万越盾至 5,000 万越盾罚金,处 1 年至 5 年禁止居住。

第三百四十七条:违反出入境规定罪;非法居留越南罪

凡非法出境、入境或者非法居留越南,且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而再次违反的,处 5,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 越盾罚金,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八条:组织、诱骗、中介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居留越南罪

1. 凡出于营利目的,组织或中介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居留越南的,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利用职务、权限的;
  • b) 犯罪 2 次以上的;
  • c) 针对 5 人至 10 人的;
  • d) 具有职业性的;
  • đ) 非法获利从 100,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0 越盾以下的;
  • e) 累犯,具有危险性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11 人以上的;
  • b) 非法获利 500,000,000 越盾以上的;
  • c) 致人死亡的。

4.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10,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 越盾罚金,或者禁止担任特定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四十九条:组织、中介他人偷越国(境)或非法居留境外罪

1. 凡组织、中介他人偷越国(境)或非法居留境外,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利用职务、权限的;
  • b) 犯罪 2 次以上的;
  • c) 针对 5 人至 10 人的;
  • d) 具有职业性的;
  • đ) 非法获利从 100,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0 越盾以下的;
  • e) 累犯,具有危险性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11 人以上的;
  • b) 非法获利 500,000,000 越盾以上的;
  • c) 致人死亡的。

4.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10,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 越盾罚金,或者禁止担任特定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五十条:强迫他人偷越国(境)或非法居留境外罪

1. 凡强迫他人偷越国(境)或非法居留境外,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 a) 犯罪 2 次以上的;
  • b) 针对 5 人至 10 人的;
  • c) 具有职业性的;
  • d) 出于卑鄙动机的;
  • đ) 累犯,具有危险性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11 人以上的;
  • b) 致人死亡的。

第三百五十一条: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凡故意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的,处以警告、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章:职务犯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职务犯罪的概念

1. 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的人员在履行公务、任务时,侵害机关、组织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

2. 有职务的人员(公职人员)是指通过委任、选举、合同或其他形式产生,不论是否领取薪酬,被交付执行特定任务,并在履行公务、任务时拥有特定权限的人员。

第一部分:贪污受贿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贪污财产罪

1. 凡利用职务、权限,侵占其负责管理的价值从 2,000,000 越盾至 100,000,000 越盾以下财物;或者价值

2,000,000 越盾以下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 a) 曾因该行为受过纪律处分而再次违反的;
  • b) 曾因本章第一部分规定的犯罪之一被判刑且前科未消除而再次违反的。

2. 处 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有组织的;
  • b) 使用狡猾、危险手段的;
  • c) 犯罪 2 次以上的;
  • d) 侵占财物价值从 1 亿越盾至 5 亿越盾以下的;
  • đ) 侵占用于扶贫救济的款项财物;针对革命功臣的津贴、补助或优惠款项;各类预备基金或捐助给灾区、疫区或经济特别困难地区的款项财物;
  • e) 造成财产损失从 10 亿越盾至 30 亿越盾以下的;
  • g) 对机关、组织内的干部、公职人员、职员和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

3. 处 15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侵占财物价值从 5 亿越盾至 10 亿越盾以下的;
  • b) 造成财产损失从 30 亿越盾至 50 亿越盾以下的;
  • c) 对社会治安、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 d) 导致企业或其他组织破产或停止活动的。

4. 处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形:

  • a) 侵占财物价值 10 亿越盾以上的;
  • b) 造成财产损失 50 亿越盾以上的。

5.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可以并处 6,000 万至 2 亿越盾罚金,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6. 非国有企业、组织中拥有职务、权限的人员实施贪污财产行为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百五十四条:受贿罪

1. 凡利用职务、权限,直接或通过中介,为本人或他人及组织收受或索取下列任何利益,旨在按照行贿人的要求或利益实施、或不实施某项行为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 a) 价值从 2,000,000 越盾至 100,000,000 越盾以下的资金、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或者价值在 2,000,000 越盾以下,但曾因该行为受过纪律处分,或曾因本节规定的犯罪之一被判刑且前科未消除而再次违反的;
  • b) 非物质利益。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的;
  • b) 滥用职务、权限的;
  • c) 贿赂物(资金、财产或物质利益)价值从 1 亿越盾至 5 亿越盾以下的;
  • d) 造成财产损失从 10 亿越盾至 30 亿越盾以下的;
  • đ) 犯罪 2 次以上的;
  • e) 明知贿赂物是国家财产的;
  • g) 索贿、刁难(勒索)或使用狡猾手段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5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 a) 贿赂物价值从 5 亿越盾至 10 亿越盾以下的;
  • b) 造成财产损失从 30 亿越盾至 50 亿越盾以下的。

4.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a) 贿赂物价值 10 亿越盾以上的;
  • b) 造成财产损失 50 亿越盾以上的。

5.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可以并处 60,000,000 越盾至 200,000,000 越盾罚金,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6. 非国有企业、组织中拥有职务、权限的人员实施受贿行为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百五十五条:滥用职务、权限侵占财产罪

1. 凡滥用职务、权限,侵占他人价值从 2,000,000 越盾至 100,000,000 越盾以下财物;或者价值 2,000,000 越盾以下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 年至 6 年有期徒刑:

  • a) 曾因该行为受过纪律处分而再次违反的;
  • b) 曾因本节(本章第一部分)规定的犯罪之一被判刑且前科未消除而再次违反的。

2. 处 6 年至 13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有组织的;
  • b) 使用狡猾、危险手段的;
  • c) 犯罪 2 次以上的;
  • d) 侵占财物价值从 1 亿越盾至 5 亿越盾以下的;
  • đ) 造成财产损失从 10 亿越盾至 30 亿越盾以下的;
  • e) 侵占用于扶贫救济的款项财物;针对革命功臣的津贴、补助或优惠款项;各类预备基金或捐助给灾区、疫区或经济特别困难地区的款项财物。

3. 处 13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侵占财物价值从 5 亿越盾至 10 亿越盾以下的;
  • b) 造成财产损失从 30 亿越盾至 50 亿越盾以下的;
  • c) 导致企业或其他组织破产或停止活动的;
  • d) 对社会治安、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4. 处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形:

  • a) 侵占财物价值 10 亿越盾以上的;
  • b) 造成财产损失 50 亿越盾以上的。

5.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可以并处 60,000,000 越盾至 200,000,000 越盾罚金,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三百五十六条: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权限罪

1. 凡出于营利目的或其他个人动机,利用职务、权限违背公务,造成 1,000 万越盾至 2 亿越盾以下财产损失,或对国家利益、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他损害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2. 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有组织的;
  • b) 犯罪 2 次以上的;
  • c) 造成财产损失从 2 亿越盾至 10 亿越盾以下的。

3. 犯罪造成财产损失 10 亿越盾以上的,处 10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4.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可以并处 2,000 万至 2 亿越盾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罪

1. 凡出于营利目的或其他个人动机,超越自身权限违背公务,造成 1,000 万越盾至 1 亿越盾以下财产损失,或对国家利益、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他损害的,处 1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2. 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有组织的;
  • b) 犯罪 2 次以上的;
  • c) 造成财产损失从 1 亿越盾至 5 亿越盾以下的。

3. 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从 5 亿越盾至 15 亿越盾以下的,处 10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4. 犯罪造成财产损失 15 亿越盾以上的,处 15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5.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可以并处 2,000 万至 2 亿越盾罚金。

第三百五十八条:利用职务、权限施加影响以谋取私利罪

1. 凡利用职务、权限,直接或通过中介,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或将要收受下列任何利益,旨在利用自身影响促使其他有职务的人员实施、或不实施其职责范围内或直接相关的工作,或者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的,处 1 年至 6 年有期徒刑:

  • a) 价值从 2,000,000 越盾至 100,000,000 越盾以下的资金、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或者价值在 2,000,000 越盾以下但曾因该行为受过纪律处分而再次违反的;
  • b) 非物质利益。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6 年至 13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的;
  • b) 犯罪 2 次以上的;
  • c) 价值从 100,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0 越盾以下的资金、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
  • d) 造成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0 越盾至 3,000,000,000 越盾以下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3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 a) 价值从 500,000,000 越盾至 1,000,000,000 越盾以下的资金、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
  • b) 造成财产损失从 3,000,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00 越盾以下的。

4.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a) 价值 1,000,000,000 越盾以上的资金、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
  • b) 造成财产损失 5,000,000,000 越盾以上的。

5.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可以并处 60,000,000 越盾至 200,000,000 越盾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职务弄虚作假罪

1. 凡出于营利目的或其他个人动机,利用职务、权限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 a) 涂改、歪曲证件、资料内容的;
  • b) 制作、发放虚假证件的;
  • c) 伪造有职务、权限人员签名的。

2. 处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有组织的;
  • b) 犯罪分子是负责编制或发放该证件、资料的人员;
  • c) 制作、发放虚假证件数量从 2 份至 5 份的。

3. 处 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制作、发放虚假证件数量从 6 份至 10 份的;
  • b) 为实施轻微犯罪或严重犯罪的。

4. 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制作、发放虚假证件数量 11 份以上的;
  • b) 为实施非常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的。

5.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可以并处 20,000,000 越盾至 200,000,000 越盾罚金。

第二部分:其他职务犯罪

第三百六十条: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罪

1. 凡拥有职务、权限的人员,因缺乏责任感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被交付的任务,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百零八条和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 a) 致人死亡的;
  • b) 导致他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损伤程度在 61% 以上的;
  • c) 导致 2 人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总身体损伤程度在 61% 至 121% 之间的;
  • d) 造成 1 亿越盾至 5 亿越盾以下财产损失的。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 a) 致 2 人死亡的;
  • b) 导致 2 人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总身体损伤程度在 122% 至 200% 之间的;
  • c) 造成 5 亿越盾至 15 亿越盾以下财产损失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7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 a) 致 3 人以上死亡的;
  • b) 导致 3 人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总身体损伤程度在 201% 以上的;
  • c) 造成 15 亿越盾以上财产损失的。

4.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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