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一条:故意泄露工作秘密罪;侵占、买卖或销毁工作秘密资料罪
1. 凡故意泄露工作秘密,或者侵占、买卖、销毁工作秘密资料,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百三十七条和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的;
- b) 犯罪 2 次以上的;
- c) 非法获利 5,000,000 越盾以上的;
- d) 造成财产损失 100,000,000 越盾以上的;
- đ) 对机关、组织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 e) 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
3.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六十二条:过失泄露工作秘密罪;遗失工作秘密资料罪
1. 凡过失泄露工作秘密或遗失工作秘密资料,且不属于本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 a) 对机关、组织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 b) 造成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0 越盾以下的;
- c) 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一般犯罪或严重犯罪的。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3 年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 a) 造成财产损失 500,000,000 越盾以上的;
- b) 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非常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的。
3.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六十三条:脱职罪
1. 凡作为干部、公职人员、职员,故意放弃工作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 a) 拉拢他人脱职的;
- b) 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 c) 在战争、天灾、疫区或其他社会特别困难的情况下犯罪的。
3.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六十四条:行贿罪
1. 凡直接或通过中介,向有职务、权限的人员或其他个人、组织已经交付或承诺交付下列任何利益,旨在使有职务、权限的人员按照行贿人的要求或利益实施、或不实施某项行为的,处 2,000 万越盾至 2 亿越盾罚金、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 a) 价值从 200 万越盾至 1 亿越盾以下的资金、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
- b) 非物质利益。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的;
- b) 使用狡猾手段的;
- c) 动用国家财产行贿的;
- d) 利用职务、权限的;
- đ) 犯罪 2 次以上的;
- e) 贿赂物(资金、财产或物质利益)价值从 1 亿越盾至 5 亿越盾以下的。
3. 贿赂物价值从 5 亿越盾至 10 亿越盾以下的,处 7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4. 贿赂物价值 10 亿越盾以上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5.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1,000 万越盾至 5,000 万越盾罚金。
6. 向外国公职人员、公共国际组织官员、非国有企业或组织中拥有职务权限的人员行贿或承诺行贿的,亦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7. 被迫行贿但在被发觉前主动申报的,视为无罪,并退还全部行贿财物。
- 行贿人虽未被强迫,但在被发觉前主动申报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并退还部分或全部行贿财物。
第三百六十五条:介绍贿赂罪
1. 凡介绍贿赂且贿赂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0 万越盾至 2 亿越盾以下罚金、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 a) 价值从 200 万越盾至 1 亿越盾以下的资金、财产或物质利益;
- b) 非物质利益。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的;
- b) 具有职业性的;
- c) 使用狡猾手段的;
- d) 明知贿赂物是国家财产的;
- e) 利用职务、权限的;
- f) 犯罪 2 次以上的;
- g) 贿赂物价值从 1 亿越盾至 5 亿越盾以下的。
3. 贿赂物价值从 5 亿越盾至 10 亿越盾以下的,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4. 贿赂物价值 10 亿越盾以上的,处 8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5.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2,000 万越盾至 2 亿越盾罚金。
6. 介绍贿赂的人员在被发觉前主动申报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7. 在非国有企业、组织中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亦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利用对有职务、权限人员的影响力谋取私利罪
1. 凡直接或通过中介收受下列任何利益,旨在利用自身影响促使有职务、权限的人员实施、或不实施其职责范围内的某项行为,或者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 a) 价值从 200 万越盾至 1 亿越盾以下的资金、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
- b) 非物质利益。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a) 犯罪 2 次以上的;
b) 价值从 1 亿越盾至 5 亿越盾以下的资金、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
c) 累犯,具有危险性的。
3. 凡收受价值 5 亿越盾以上的资金、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的,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4.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1,000 万越盾至 5,000 万越盾罚金。
第二十四章:侵害司法活动罪
第三百六十七条:侵害司法活动罪的概念
侵害司法活动罪是指侵害诉讼活动和执行判决活动正确性的行为。
第三百六十八条:追究无罪者刑事责任罪
1. 凡拥有权限的人员,明知他人无罪而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侵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特别严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 b) 针对 2 人至 5 人的;
- c) 针对不满 18 周岁的人、明知怀孕的妇女、老弱者的;
- d)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紊乱,身体损伤程度在 31% 至 60% 之间的;
- đ) 导致无罪者因一般犯罪或严重犯罪被冤判的;
- e) 对社会治安、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6 人以上的;
- b) 导致无罪者因非常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被冤判的;
- c)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紊乱,身体损伤程度在 61% 以上的;
- d) 导致被冤枉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自杀的。
4.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六十九条:不追究有罪者刑事责任罪
1. 凡拥有权限的人员,明知他人有罪而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 a) 不对实施非常严重犯罪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
- b) 针对 2 人至 5 人的;
- c)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潜逃,或者实施妨碍调查、起诉、审判的行为,或者继续实施一般犯罪或严重犯罪的;
- d) 导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对举报人、报案人、受害人、证人进行报复的;
- đ) 对社会治安、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7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 a) 针对 6 人以上的;
- b) 不对实施侵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特别严重犯罪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
- c)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继续实施非常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的;
- d) 导致受害人自杀的。
4.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七十条:非法判决罪
1. 凡审判员(法官)、人民陪审员明知判决非法而作出的,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犯罪 2 次以上的;
- b) 针对不满 18 周岁的人、明知怀孕的妇女、老弱者的;
- c) 导致无罪者因严重犯罪或非常严重犯罪被冤判的;
- d) 导致严重犯罪、非常严重犯罪或相关犯罪分子被漏判的;
- đ) 导致被告人、受害人、当事人精神和行为紊乱,身体损伤程度在 31% 至 60% 之间的;
- e) 造成 5 亿越盾至 10 亿越盾以下财产损失的;
- g) 对社会治安、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导致无罪者因特别严重犯罪被冤判的;
- b) 导致特别严重犯罪或相关犯罪分子被漏判的;
- c) 导致被告人、受害人、当事人精神和行为紊乱,身体损伤程度在 61% 以上的;
- d) 导致被告人、受害人、当事人自杀的;
- đ) 造成 10 亿越盾以上财产损失的。
4.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七十一条:非法作出决定罪
1. 凡在诉讼活动、执行判决活动中拥有权限的人员,明知其作出的决定非法,造成从 5,000,000 越盾至 200,000,000 越盾以下财产损失,或对国家利益、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不属于本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第三百七十七条和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 a) 有组织的;
- b) 犯罪 2 次以上的;
- c) 针对不满 18 周岁的人、明知怀孕的妇女、老弱者的;
- d) 导致被逮捕人、被羁押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人、服刑人、受害人、当事人精神和行为紊乱,身体损伤程度在 31% 至 60% 之间的;
- đ) 造成财产损失从 2 亿越盾至 10 亿越盾以下的;
- e) 对社会治安、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7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 a) 导致上述人员(被逮捕人、受害人等)精神和行为紊乱,身体损伤程度在 61% 以上的;
- b) 导致上述人员自杀的;
- c) 造成财产损失 10 亿越盾以上的。
4.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七十二条:强迫司法活动有权人员违背法律罪
1. 凡利用职务、权限,强迫在诉讼活动、执行判决活动中拥有权限的人员违背法律,对国家利益、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造成从 50,000,000 越盾至 200,000,000 越盾以下财产损失的,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法。
2. 处 2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犯罪 2 次以上的;
- b) 导致作出非法判决或非法决定的;
- c) 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使用其他危险、狡猾手段的;
- d) 造成从 2 亿越盾至 10 亿越盾以下财产损失的;
- đ) 对社会治安、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3. 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导致冤枉无罪者,或者漏掉犯罪、漏掉犯罪分子的;
- b) 造成 10 亿越盾以上财产损失的。
4.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七十三条:用肉刑罪
1. 凡在诉讼活动、执行判决活动或执行送入教养学校、强制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措施的过程中,以任何形式对他施加肉刑或进行残酷对待、侮辱人格的,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犯罪 2 次以上的;
- b) 针对 2 人以上的;
- c) 使用精巧、狡猾手段的;
- d) 针对不满 18 周岁的人、明知怀孕的妇女、老弱者、重度或极重度残疾人的;
- đ) 导致他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损伤程度在 11% 至 60% 之间的。
3. 处 7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身体损伤程度在 61% 以上的;
- b) 导致受害人自杀的。
4. 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5.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七十四条:逼供罪
1. 凡在诉讼活动中,使用非法手段强迫被取证人、被讯问人提供与案情、事件相关信息的,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 a) 犯罪 2 次以上的;
- b) 针对 2 人以上的;
- c) 针对不满 18 周岁的人、明知怀孕的妇女、老弱者、重度或极重度残疾人的;
- d) 对被取证人、被讯问人施加肉刑或残酷对待、侮辱人格的;
- đ) 使用精巧、狡猾手段的;
- e) 导致起诉、调查、公诉、审判结果歪曲的;
- g) 强迫被取证人、被讯问人作虚假陈述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7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 a) 导致被逼供人自杀的;
- b) 导致漏掉一般犯罪或严重犯罪,或者漏掉相应的犯罪分子的。
4.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a) 导致被逼供人死亡的;
- b) 导致冤枉无罪者的;
- c) 导致漏掉非常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或者漏掉相应的犯罪分子的。
5.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七十五条:歪曲案件、事件卷宗罪
1. 凡调查员、检察员、审判员、陪审员、法院书记员、在司法活动中拥有任务权限的其他人员、辩护人、受害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人,为了歪曲案件、事件内容,实施增加、减少、修改、掉包、销毁或损坏案件、事件的资料、物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的,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2. 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有组织的;
- b) 导致案件、事件的处理结果发生歪曲的;
- c) 造成从 5 亿越盾至 10 亿越盾以下损失的。
3. 处 10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导致冤判无罪者、漏掉犯罪或犯罪分子的;
- b) 导致被逮捕人、被羁押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人、服刑人、受害人、当事人自杀的;
- c) 造成 10 亿越盾以上损失的。
4.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七十六条:玩忽职守导致被逮捕人、被羁押人、服刑人潜逃罪
1. 凡被交付直接管理、看守、押解被逮捕人、被羁押人、服刑人责任的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关于管理、看守、押解的规定,导致实施一般犯罪或严重犯罪的人员潜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 a) 导致案件被暂时中止的;
- b) 潜逃人对诉讼活动有权人员、诉讼参与人进行报复的;
- c) 潜逃人继续实施一般犯罪或严重犯罪的。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导致案件被中止的;
- b) 潜逃人继续实施非常严重犯罪的;
- c) 导致 2 人至 5 人潜逃的;
- d) 导致实施非常严重犯罪的人员潜逃的;
- đ) 对社会治安、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3. 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潜逃人继续实施特别严重犯罪的;
- b) 导致 6 人以上潜逃的;
- c) 导致实施特别严重犯罪的人员潜逃的。
4.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七十七条:利用职务、权限非法逮捕、拘留、羁押他人罪
1. 凡利用职务、权限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 a) 未按法律规定对应当释放的人员作出释放决定的;
- b) 违反法律规定,在无根据的情况下下达逮捕、拘留、羁押命令或决定的;
- c) 不执行对应当释放的人员作出的释放决定的;
- d) 在无法律规定的命令或决定的情况下实施逮捕、拘留、羁押,或者虽有命令、决定但尚未生效的;
- đ) 拘留、羁押期限届满时,未下达延期命令、决定,或未变更、取消相关措施,导致被拘留、被羁押人超期关押的。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非法拘留、羁押 2 人至 5 人的;
- b) 导致被非法关押人健康受损,身体损伤程度在 31% 至 60% 之间的;
- c) 导致被关押人或其家庭陷入特别困难的经济境地的;
- d) 针对不满 18 周岁的人、明知怀孕的妇女、老弱者、重度或极重度残疾人的。
3. 处 5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非法拘留、羁押 6 人以上的;
- b) 导致被非法关押人健康受损,身体损伤程度在 61% 以上或死亡的;
- c) 导致被关押人自杀的;
- d) 导致被关押人家庭离散的。
4.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七十八条:非法释放被逮捕、被拘留、被羁押人、服刑人罪
1. 凡利用职务、权限或滥用职权,非法释放被逮捕人、被拘留人、被羁押人或正在服刑的人员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非法释放涉嫌非常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的人员的;
- b) 被非法释放人员潜逃、妨碍诉讼活动或继续实施一般/严重犯罪的;
- c) 被非法释放人员对诉讼有权人员、诉讼参与人进行报复的;
- d) 非法释放 2 人至 5 人的。
3. 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非法释放 6 人以上的;
- b) 被非法释放人员实施了非常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的。
4.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七十九条:不执行判决罪
1. 凡拥有权限的人员,故意不作出执行判决决定,或者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决定,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 a) 曾因该行为受过纪律处分而再次违反的;
- b) 导致被判刑人、须执行判决的人员潜逃的;
- c) 导致判决执行时效届满的;
- d) 导致被判刑人、须执行判决的人员、有执行义务的人员隐匿财产,且无法履行 5,000 万越盾至 2 亿越盾以下金额执行义务的。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犯罪 2 次以上的;
- b) 导致上述人员继续实施一般或严重犯罪的;
- c) 导致上述人员隐匿财产,且无法履行从 2 亿越盾至 10 亿越盾以下金额执行义务的。
3. 处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导致上述人员继续实施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犯罪的;
- b) 导致上述人员隐匿财产,且无法履行 10 亿越盾以上金额执行义务的。
4.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八十条:不从判决罪 / 拒不执行判决罪
1. 凡有条件执行,但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决定拒不执行,且虽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曾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再次违反的,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对执行员(执行官)或正在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反抗的;
- b) 使用精巧、狡猾手段的;
- c) 隐匿财产的。
3.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并处 5,000,000 越盾至 50,000,000 越盾罚金。
第三百八十一条:妨碍执行判决罪
1. 凡利用职务、权限故意妨碍判决执行,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 a) 导致被判刑人、须执行判决的人员潜逃的;
- b) 导致判决执行时效届满的;
- c) 导致被判刑人、须执行判决的人员、有执行义务的人员隐匿财产,且无法履行从 5,000 万越盾至 2 亿越盾以下金额执行义务的;
- d) 造成从 5,000 万越盾至 2 亿越盾以下损失的。
2. 处 2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犯罪 2 次以上的;
- b) 导致被判刑人、须执行判决的人员继续犯罪的;
- c) 导致上述人员隐匿财产,且无法履行 2 亿越盾以上金额执行义务的;
- d) 造成 2 亿越盾以上损失的。
3. 犯罪分子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八十二条:提供虚假资料罪;虚假陈述罪
1. 凡证人、鉴定人、财产估价人、翻译人员、译述人员、辩护人,故意作出虚假结论、翻译、陈述,或者提供其明知为虚假的资料的,处以警告、1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1 年有期徒刑。
2. 处 1 年至 3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有组织的;
- b) 导致案件、事件的处理结果发生歪曲的。
3. 处 3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犯罪 2 次以上的;
- b) 导致冤判无罪者,或者漏掉犯罪、漏掉犯罪分子的。
4.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八十三条:拒绝陈述罪;拒绝提供鉴定、估价结论或拒绝提供资料罪
1. 凡证人(不属于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鉴定人、财产估价人、译述人员,无正当理由而拒绝陈述、躲避作出鉴定或估价结论、或拒绝提供资料的,处以警告、1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1 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八十四条:收买或强迫他人陈述、提供资料罪
1. 凡在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中,收买或强迫证人、受害人、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资料或不陈述、不提供资料;收买或强迫鉴定人、财产估价人作出虚假结论,或收买、强迫翻译人员、译述人员进行歪曲翻译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使用其他危险手段的;
- b) 利用职务、权限的;
- c) 导致案件、事件的处理结果发生歪曲的。
第三百八十五条:违反查封、扣押财产、冻结账户规定罪
1. 凡负责保管、管理被扣押财产、被查封财产或被查封物证、被冻结账户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2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 a) 未经有权限人员决定,擅自损毁封条、解除账户冻结的;
- b) 消费、转让、掉包、隐匿或毁坏被扣押财产的。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导致案件、事件的处理结果发生歪曲的;
- b) 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人、须执行判决的人员、有执行义务的人员隐匿财产,且无法履行 1 亿越盾以上金额执行义务的。
3.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八十六条:脱逃罪
1. 凡正在被拘留、被羁押、被押解、被审判或正在服刑期间而潜逃的,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处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有组织的;
- b) 对看守人员或押解人员使用暴力的。
第三百八十七条:劫夺被逮捕、被拘留、被羁押、被押解、被审判、服刑人员罪
1. 凡劫夺被逮捕人、被拘留人、被羁押人、被押解人、被审判人或服刑人员,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2. 处 5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有组织的;
- b) 利用职务、权限的;
- c) 对看守人员或押解人员使用暴力的;
- d) 劫夺侵害国家安全罪的被判刑人或死刑犯的。
3.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1 年至 5 年。
第三百八十八条:违反监禁规定罪
1. 凡违反关于监禁的法律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且曾因其中任一行为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曾因本罪被判刑尚未折抵案底而再次违反的,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 a) 寻衅滋事或反抗监禁管理有权人员命令的;
- b) 无责任人员私自将个人通信设备或录音、录像工具带入、储存、使用于监禁场所的。
2. 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有组织的;
- b) 利用职务、权限的;
- c) 使用精巧、狡猾手段的;
- d) 危险性累犯。
3. 犯罪分子还可以被禁止居住 1 年至 3 年,禁止担任职务 1 年至 3 年。
第三百八十九条:包庇罪
1. 凡事前无通谋(无预先承诺),但掩盖本法下列条款所规定的犯罪之一,且不属于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 a)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 108 至 121 条(叛国、颠覆、间谍等);
- b) 侵害生命、健康、尊严罪: 第 123 条(杀人)、第 141 条第 2-4 款、第 142 条(强奸)、第 144 条、第 146 条第 2-3 款、第 150 条第 1-3 款、第 151 至 154 条(贩卖人口等);
- c) 侵犯财产罪: 第 168 条(抢劫)、第 169 条、第 173 至 175 条及 178 条的第 2-4 款(盗窃、诈骗、侵占等严重情形);
- d) 经济与职务犯罪: 第 188 条第 3-4 款(走私)、第 189 至 196 条的严重款项、第 205 条第 3 款、第 206 条第 2-4 款、第 207, 208 条、第 219 至 224 条的第 2-3 款(违反国家资产管理规定、洗钱等);
- đ) 破坏环境罪: 第 243 条第 2-3 款;
- e) 毒品犯罪: 第 248 至 253 条(生产、贩卖、运输毒品)、第 254 条第 2 款、第 255 至 258 条、第 259 条第 2 款;
- g) 破坏公共安全罪: 第 265 条第 2-4 款、第 282 条、第 299 条(恐怖主义)、第 301 至 304 条、第 305, 309, 311 条的第 2-4 款(武器、爆炸物管理)、第 329 条第 2-3 款;
- h) 腐败与职务犯罪: 第 353 至 355 条第 2-4 款(贪污、受贿等)、第 356 条第 2-3 款、第 357 至 359 条第 2-4 款、第 364, 365 条第 2-4 款(行贿、中介受贿);
- i) 侵害司法活动罪: 第 373, 374 条第 3-4 款(肉刑、逼供导致的严重后果)、第 386 条第 2 款(有组织的脱逃);
- k) 破坏和平、危害人类罪: 第 421 至 425 条。
2. 利用职务、权限妨碍犯罪发现,或有其他包庇犯罪分子行为的,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条:不举报犯罪罪
1. 凡明知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犯罪之一正在预备中,或者明知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之一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而未进行举报,且不属于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以警告、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不举报人如果已经采取行动劝阻犯罪分子或限制犯罪危害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或免除刑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扰乱法庭、会议秩序罪
1. 凡在法庭或会议上,谩骂、严重侵犯审判员、陪审员、其他诉讼有权人员或法庭、会议参与人的名誉、人格,或者实施砸毁财产的行为,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 1,000 万越盾至 1 亿越盾罚金、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2. 处 1 年至 3 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 a) 导致法庭、会议必须被迫停止的;
- b) 行凶伤及审判员、陪审员或其他诉讼有权人员,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章:侵害军人义务、责任罪及在作战、服战中与军队配属人员责任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侵害军人义务、责任罪的刑事责任主体
下列人员对侵害军人义务、责任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1.现役军人、国防职工、国防文职人员。
2.在集中训练期间的预备役军人。
3.在作战、服战中与军队配属期间的民兵自卫队人员。
4.被征集进入军队服役的公民。
第三百九十三条:非法下达命令罪
1. 凡利用职务、权限下达非法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在作战中的;
- b)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c) 在执行搜救、救难任务中的;
- d) 在紧急状态下的;
- đ) 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3.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 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四条:抗命罪
1. 凡拒绝执行或故意不履行有权人员下达的命令的,处 6 个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身份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 b) 诱导、拉拢他人犯罪的;
- c) 使用暴力的;
- d) 造成严重后果的。
3.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7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 a) 在作战中的;
- b)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c) 在执行搜救、救难任务中的;
- d) 在紧急状态下的;
- đ) 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4.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五条:不严格执行命令罪
1. 凡疏忽大意、拖延、随意执行有权人员下达的命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 a) 在作战中的;
- b) 在战区(有战事区域)的;
- c) 在执行搜救、救难任务中的;
- d) 在紧急状态下的;
- đ) 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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