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评论列表(101条)
《民法典》践踏了华夏五千年文化,中国人重回畜生的岁月
@㎜:没有民法典没有法律的话,你能活得这么好吗?而且民法典哪里有践踏华夏上下五千年的文化了,反之民法典是收纳了以前律法的优点屏弃了不足的地方。你现在难道变成了畜生了,还是日子过得太好了忘了以前中国的苦难了
老师好!请问,老人10多年前赠予子女的财产,现在可否收回?
@GX:一般情形下,已经赠与他人的财产是无法收回的。
工程承包合同因施工条件限制无法履约,且超过履约时间一年半,可单方终止合同吗;
希望对278条表决进行解释
我真的服了,您还在清朝吗?还一夫多妻,如果有科学家看到请造一时空机拿他当实验品扔清朝去
请问: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也可以售买吗?使用车辆门禁收费后,费用标准多少?如何管理和使用?
@岩龙: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是不能售卖的,它属于小区的居民的共有部分
你好,想咨询一下。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店,但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我只有建设期间对供货商的转款凭证,但是都是由对方签订的买卖协议。由于营业执照是法人是这个朋友,个人独资,他现在把店占为己有。现在该怎么处理。
问下,民法典是多少号文件。
@独享寂寞: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谢谢分享,所附的司法解释也很全,对学习、理解、遵守与自身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帮助很大,谢谢。
@问天:麻烦问一下民法典关于电梯费收取是怎么规定的,是包含在物业费里面吗
@淼儿:民法典没有规定这么细的,你看下物业管理规定或你们自己的物业合同。
民法典中为什么没有提到劳动法
@打工人:劳动法不在民法典体系内,属于单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体系。
@徐黎斌律师:对个人雇工(比如雇佣家庭保姆,个体户雇佣临时工劳动关系)或者法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或者返聘有专长的技术人员(视同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民法典没做规定。很是遗憾!!!部分恶意人员会利用这个漏洞伤害退休人员的权益。
@打工人: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啊,相关规定不在民法典里
更加细致就好了,相信会越来越好
怎么说呢,国家制定统一管理法是好事,只是还是交代的有些模糊,在细致些就好了。
浪费人力,取消了很多法律用一个民法典,基本没啥变化,就是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合到一个民法典上了,没有详细规定的太多,不明朗的太多,弹性太多,我们百姓需要细则,尤其是物权法和交通责任认定
你好,我有件事咨询律师您!我的孙子才九岁,完我的手机自带游戏,是少年三国志完花了我四千八百多,也就是半个多月吧!我不知道 发现最后一次,正赶上他爸爸回家,我说儿子妈妈的钱 丢了,他一查发现完游戏了,和平台谈话的时候,他们说要我们村里的介绍信,我们也开了,后来说要孩子的身份证号,我们也拍了,后来说要监护人。的身份证号也给拍了。最后不说这些了,问他说还要什么证件,他们说没了 ,最后给我们的答案说给一半钱,,所以我就是问问您怎么办,请问您我们咋办啊
@孙素英:跟他们说你咨询了律师,孩子的行为你们作为作为监护人不追认,那么孩子在平台上做的消费是无效行为,他们必须全额退款。如果他们不肯退还就是不当得利,可以去法院起诉。一告一个准。
请问,我家房屋在装修,我家里没人,小区巡查的保安,事前没有打招呼,进去我家巡查,甚至拍照,算是违反《民法典》吗
我感觉《民法典》物业合同法只维护了物业公司的利益,而业主的利益并没有具体体现!比如物业服务人只收费而不服务,或极少服务,物业管理不到位,将本服务小区的公共水电外用等等。业主难道只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而享受不了相应的服务就没人管了么?
@若水:大家对物业的评论深有同感,《民法典》只是照搬了《物权法》,没有针对当前的物业服务问题作任何改进。物业纠纷已经是当前社区稳定的最不利因素,新编法律如此不维护人民利益令人失望。
@若水: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意见》及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
我想了解对于网络放高利贷、学校高利贷的制约和相关法律,现在对网络高利贷和学校高利贷现象很严重,对青少年和大学生危害很大,应高对这些非法投放高利贷的人严惩
@芯蕊无心: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范畴内
我觉得继承和遗嘱没有说清楚,首先自书遗嘱,如何确定真伪?一般写遗嘱都是老人,没文化,反正歪歪扭扭的字都可以说老人自书,不可能找到也没有老人以前写的只字片语,至于见证人更不可信,利益面前都可以出买良心,打印遗嘱更不可信,只塗写三个名字即可。如上诉法院,法官也不能真实辩真伪。伪造者反而能胜诉。
即使真是老人本意,例如,远亲,外甥表侄等都可哄骗老人立遗嘱,而真正的老人子女根本不得知晓,我认为民法典在这条款中应修改为,老人所有子女或有关亲属都在场的情况下立遗嘱,再好有律师参与。另外全程录相也是比较可信的
@巨风:公证处办理公证
感觉劳动法就是个笑话,期望民法典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看来也没戏
关于别人借钱不还是如何解释的?你给讲讲
就物业和采暖就块就不明细,现在宝石花物业很霸道,就等这民法典出台。可看了也没看出那条是维护业主的利益。
我就想知道一点,这有了居住权的设定,这二手房还敢买吗?卖你房子前,人家先和别人来个居住权约定,这房子买了,你还住不进去,怎么办?这些专家是给老百姓添堵的吗?
@多一度热爱:所以说,不懂就不要发表意见,显示自己弱智
@多一度热爱:居住权是需要在不动产机关登记的,在买卖二手方时,需要到登记中心查询该房屋是否已设立居住权、抵押权、是否被查封冻结等状态,不存在给老百姓添堵这一说法。
没有处罚条款呢
@青瓷:民法不会有处罚条款,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一方都没有处罚的权力
14页我都看了一遍,全是对单位和公司有益,反正老百姓根本就没有利益可得。总结一句:老百姓只有安安分分按照单位和公司合同以及制度执行,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反驳的机会都没有。
@我:我看也是
第三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是写的对公司优势,对员工的利益就很少
@我La:物业占用通道设立停车位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法典中规定不合理,可物业为啥还拿有关政府和单位的批复文件在收?
绿水青山似乎说的是反话,他是对*主义的不满。
因为今天这法实施了耐心大致看了一遍这个法规,通篇都是不落地的东西,总体就是一堆口号标语大字报,你违反啥了会追究你责任,但具体咋追究啥处罚标准一概没有,这不是扯蛋呢吗,还好刑法刑事诉讼法没这样搞,反之国家非乱套不可,你让公检法机关咋办案?人治也没这样闹着玩的吧,企业如果出这样的制度也是完犊子那伙的,没处罚标准的kpi能有用吗,这法出来后婚姻法,民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通通废止,我就看下这大字报法规咋落地吧,这哪是依法治国呢,是老娘们更年期治国呢
@峰顶看海:总结的到位
@峰顶看海:想要处罚,民法里找不到,它只会规定你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权利,法院根据你的权利义务判决才产生具体处罚。
@峰顶看海:这是民法,不是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法,讲究意思自治原则,理清的是关系,具体的赔偿问题就看当事人遭受了多少损失,具体多少损失就看当事人举证,这个怎么可能有标准,同样是车祸,张三李四王五损失不一样,怎么统一标准。其实民法是有统一标准的,侵权上你错了,你造成他人损害了,你就赔别人多少,合同上可以当事人协商怎么个赔法等等多得很。建议还是多看看理论书籍才能搞懂背后的原理。
在学校用学校的系统考试(考学生手册),然后考试出来,我的扣了四分,然后系统给了1.00分,满分一百。这种由系统造成的错误,问老师怎么解决,最后要求我重做。这种情况可不可以通过民法典来维护我的权利。
@扬帆起航:凭我朴素的法感,告学校要用行政法(公办的,民办不清楚属于什么性质)。应该就是行政法吧,不过我也搞不清学校在成绩认定中是否充当行政机关的角色
离婚后的孩子姓名权,母或父都有一次更改的权利
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的,母亲有权利更改孩子的姓名权!
@幸福平安:孩子要改姓男方就不给生活费了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归女方的,女方应该有权利更改孩子的姓名!
民法不够细,感觉老百姓还是很没安全感。其他很细的单独法律又废止了,老百姓权益怎么办?
@换位思考:肯定会出司法解释的,放心,不过有遗漏也是正常的
没有结果证,家庭经济有个很好的办法就是保险
你他妈的煞笔
@青山绿水:国家在进步,您却在固步自封!老人该尊重并不是要愚孝,从你的言论便能看出你不懂尊重和体谅另一半!如果你不尊重你的妻子,人家自然不愿给你生那么多小孩,夫妻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彼此为对方考虑
我觉得这个青山绿水不是什么老封建,丫就是一个老流氓,严打的时候漏网了,隐藏的很深。
业委会现在越来越多了,成立业委会是为维护业主权益。但对其权力限制太多,比如诉权。l诉权沒有,怎么维护?起什么作用?
感觉民法典还是不细,比如离婚申请30天内有一方不离就不离了。一方不离另一方要离说明感情破裂,你不准离又是什么意思呢,必须要在一起?另一方又沒法只有起诉离婚,启不人为增加人民负担和诉讼成本?
@问:两三年不同居视为自动离婚。你不看仔细点
@问:不准离,又分居一年,给于离婚。
我现在碰到一个问题 ,我老婆算同居关系 ,他要把我扫地出门 ,我所有的房产,车,存款的全是他的名下 ,请问我怎么维权呢 ?
@重新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重新开始:这么久了兄弟怎么样了,没解决建议咨询律师,涉及财产较多还是专业人士来解决比较好
这青山绿水真的是老封建,我猜应该挺长寿的吧!还活在100多年前的世界里,但凡学习一点中特知识,也不至于有这种思想,新时代国情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同于西方世界的资本主义,我们的资本是国家改造和管控的资本,是为了服务人民,促进发展的,都是在为实现共产主义做铺垫。这青山绿水,不想着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贡献,还搞这封建,极有可能是个老S❌,自己在家地位低,对象不想生孩子,就把自己身上发生的不幸,怪社会主义。现在国际形势全球化,文化交融,年轻人只是对西方文化感兴趣,人家也是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西方风情也不都是坏的,正是这种文化交融,我们的生活才多姿多彩,难道跟老顽固似的整天摆老普,那么年轻人见了问声好就想离开了,年轻人新思想跟封建思想没有共同语言不就有代沟了。国家也没说不让有族规,最起码不能违背法律。现在5岁小孩都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这老顽固强多了。真的是该耗子喂汁,耗耗饭思了。
@反驳青山绿水:说得真不戳 他就跟个智障似的
@反驳青山绿水:网上的评论你也信,这是社会,不是学校老师教学生那么真!!
那个青山绿水是个什么封建余孽
@青山绿水的爹:这种人你还愿意当他爹?
法律再好!关键在于落实。依法办事依法办事!喊了多少年?应该明确具体有谁落实,不遵照法律应有谁承担责任?经是好经关键是要念好。原安徽省巢湖市高速交警韩锦川,滥用职权、诬告陷害,我一直实名举报,至今韩锦川没有得到法律的惩治,从巢湖公安局到省监察委没有谁给你主持公道,也可能党的春风到安徽吹的有点慢!!!!!!
@侯俊林:玖富悟空理财诈骗34万出借人300多亿血汗钱。执法部门充当保护伞。对受害出借人暴力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作为底层无钱受害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也无权保护自己权益。有没有理。违不违法。谁违法。还不是有钱当局说了算。真正受到伤害的平台老百姓听之任之就行了。
@绿萝:我不知道你说的是不是真的,但我40多年的感觉来说,这些年是国富民强了,但人民的思想深处在逐渐变坏。这个坏,不是个体案例,而是大范围的坏。坏人更坏,墙头草变坏。老实人被欺辱,一部分变坏,剩下的变成唐吉诃德,成了另类,一部分被淘汰,跳楼了。大家不信可回顾近30年主流宣传思想变化,从**姐到**跑,从扶不扶到扶人要先录像自证,各种层出不穷打破道德底线的事件。我中华民族道德能够经受多少次这样的贱踏。
请问:小区内没有停车位,开发商对业主出售地下停车位是违规的吗?
@夕阳:这个是允许的。
@夕阳:属于违规,因为小区住宅你买了。其他人也买了。就说明小区里面的一草一木以及停车位都是属于集体的。并非物业公司的。告他
我老家甘肃省会宁县甘沟驿乡中岔村上梅社46号,在2012年建设新农村时把我的宅基地占用了,没有给我分房子,我们找村委会(村支书),他叫我们交100000元就给我们一套房子。我们当时没有钱,他们就没有给我们分房,现在我们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上班,无家可归,2020年10月26号我们当地的村支书找人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把剩下的一间房子用挖机拆了。我当时就给当地派出所打电话报案,派出所说是叫我们找乡政府的领导,说是不能立案。我希望有好心人看见了帮帮我吧,我也没什么文化,但是你们不能这样欺负老百姓啊!我们哪里的新农村住房有交30000的现在也在住、有交100000的也在住。当地的农民也是有冤不知找谁说,希望省领导来我们当地调研一下。国家这么好的政策到了我们农民跟前相差太大了。如果有好心的领导帮我讨回公道的话,我愿意做人证。新农村建设时因为贪污腐败我们村的村委会领导还《监外执行了呢》!我的电话☎️15047398325
@勇哥:@勇哥,去你们当地红网上说说?或者是上法院
第三编 第十章 供电、水、汽、暖合同,怎么只有供电的内容,其它(水、汽、暖)怎么没有啊?
@dz一528:水气暧让你参照电的
“高空”应为““高处”。“高压”应为“高电压”。“挖掘活动”应为“施工”。
文中未提及公民应享有的选举权和日照权。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应为“到法人终止时失效”
“高空抛物”说法不正确。正确说法应为“高处抛物”。电力和建筑行业作业安规早已把“高空作业”改成了“高处作业”。日本也同样称“高所作業”。
感觉少了族规族法,有国法,有军规,有企业规,也应该有族规家规。家是国之根本,没有了好的家规好的家庭成员,就难有国之栋梁。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老人在家里的权威应该永远是最大的,不能平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能变,现在的儿童已转变成了西方风情,没大没小。特色资本主义改变了共产主义,也应该有特色的家法改变一夫一妻制,应允许一夫多妻制,女人的权威降低了,自然愿意生孩子了,如果二十年后的夫妻只想要一个孩子,或者不要,中华民族就彻底变质了,只有一夫多妻制才能控制住不良你发展,人口不会过度的降低。社会由多元素组成,共产主义可转变社会主义也可再转变成主仆主义,有主就可有君。不转变政策就会更换朝代。每一种政策到了临点就该换,月满迎亏,周而复始的定律。科学技术可以学外国西方的,民族风情,民法民情不能学外国西方的,更不能丢。民族风情丢了,下次有侵略者就不再是中国了。因为家的概念丢了,百分之八十五的中小户老百姓都是女人当家,女人值钱了随时可以改嫁不生孩子。女人的心就永远不定想嫁更好的,小家不稳定大家动弹得快,家不安稳就影响到下一代的思想。
@青山绿水:你说的是锤子话,脑子有问题吧,那男人就随时可以抛弃女人?咋不实行一妻多夫制哩?
@青山绿水:你是男的吧,有本事就一妻多夫制,社会和谐进步,几个男人养一个女人,物质和精神都丰富了,女人开心了,家和万事兴,社会安定和谐
@青山绿水:傻逼?国法就是给整个中国所有中国人所使用的,怎么还一个民族一种规矩?想搞分裂?动动你那无用的脑子
@青山绿水:傻逼玩意
@青山绿水:您是智障吗?
@青山绿水:你是所有留言里最糟粕的
@青山绿水:国家在进步,您却在固步自封!老人该尊重并不是要愚孝,从你的言论便能看出你不懂尊重和体谅另一半!如果你不尊重你的妻子,人家自然不愿给你生那么多小孩,夫妻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彼此为对方考虑
@青山绿水:你有毛病呢吧,都提倡男女平、民主共和多少年了,你还做你的春秋大梦呢,凭啥要允许一夫多妻制,还主仆君臣,我看你脑子有坑;有些事法律能限制,有些事得靠道德约束。要不要子女,离不离婚,是夫妻二人互相尊重共同商议决定;你自己要是好吃懒做,难不成还要国家制定法律给你送个几个老婆?长辈是要孝敬,但也不应愚孝,要是你妈想去杀人,难不成你还去给帮忙。卷柏
@青山绿水:您去清朝会更好吧
@青山绿水:翻遍整个评论区,就数你最牛马
@青山绿水:赞成实行君主制。
@青山绿水:下面的键盘侠太过激动,也暴露出个人素质。尤其是其中有人还提到男女要商议行事。既然都有这一思想,那么就应知道在一件事未商定之前,应当让别人将个人意见说完,再共同商议,决定怎么做。而不是别人发言一旦与自己想法相背,就破口大骂,须知,犹太对即使对待攻击自己的书籍,都不会损毁。我中华民族并不比犹太人差,为什么 连这点都做不到?
太好了!中国终于有民法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