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评论列表(101条)
《民法典》践踏了华夏五千年文化,中国人重回畜生的岁月
@㎜:没有民法典没有法律的话,你能活得这么好吗?而且民法典哪里有践踏华夏上下五千年的文化了,反之民法典是收纳了以前律法的优点屏弃了不足的地方。你现在难道变成了畜生了,还是日子过得太好了忘了以前中国的苦难了
老师好!请问,老人10多年前赠予子女的财产,现在可否收回?
@GX:一般情形下,已经赠与他人的财产是无法收回的。
工程承包合同因施工条件限制无法履约,且超过履约时间一年半,可单方终止合同吗;
希望对278条表决进行解释
我真的服了,您还在清朝吗?还一夫多妻,如果有科学家看到请造一时空机拿他当实验品扔清朝去
请问: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也可以售买吗?使用车辆门禁收费后,费用标准多少?如何管理和使用?
@岩龙: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是不能售卖的,它属于小区的居民的共有部分
你好,想咨询一下。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店,但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我只有建设期间对供货商的转款凭证,但是都是由对方签订的买卖协议。由于营业执照是法人是这个朋友,个人独资,他现在把店占为己有。现在该怎么处理。
问下,民法典是多少号文件。
@独享寂寞: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谢谢分享,所附的司法解释也很全,对学习、理解、遵守与自身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帮助很大,谢谢。
@问天:麻烦问一下民法典关于电梯费收取是怎么规定的,是包含在物业费里面吗
@淼儿:民法典没有规定这么细的,你看下物业管理规定或你们自己的物业合同。
民法典中为什么没有提到劳动法
@打工人:劳动法不在民法典体系内,属于单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体系。
@徐黎斌律师:对个人雇工(比如雇佣家庭保姆,个体户雇佣临时工劳动关系)或者法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或者返聘有专长的技术人员(视同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民法典没做规定。很是遗憾!!!部分恶意人员会利用这个漏洞伤害退休人员的权益。
@打工人: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啊,相关规定不在民法典里
更加细致就好了,相信会越来越好
怎么说呢,国家制定统一管理法是好事,只是还是交代的有些模糊,在细致些就好了。
浪费人力,取消了很多法律用一个民法典,基本没啥变化,就是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合到一个民法典上了,没有详细规定的太多,不明朗的太多,弹性太多,我们百姓需要细则,尤其是物权法和交通责任认定
你好,我有件事咨询律师您!我的孙子才九岁,完我的手机自带游戏,是少年三国志完花了我四千八百多,也就是半个多月吧!我不知道 发现最后一次,正赶上他爸爸回家,我说儿子妈妈的钱 丢了,他一查发现完游戏了,和平台谈话的时候,他们说要我们村里的介绍信,我们也开了,后来说要孩子的身份证号,我们也拍了,后来说要监护人。的身份证号也给拍了。最后不说这些了,问他说还要什么证件,他们说没了 ,最后给我们的答案说给一半钱,,所以我就是问问您怎么办,请问您我们咋办啊
@孙素英:跟他们说你咨询了律师,孩子的行为你们作为作为监护人不追认,那么孩子在平台上做的消费是无效行为,他们必须全额退款。如果他们不肯退还就是不当得利,可以去法院起诉。一告一个准。
请问,我家房屋在装修,我家里没人,小区巡查的保安,事前没有打招呼,进去我家巡查,甚至拍照,算是违反《民法典》吗
我感觉《民法典》物业合同法只维护了物业公司的利益,而业主的利益并没有具体体现!比如物业服务人只收费而不服务,或极少服务,物业管理不到位,将本服务小区的公共水电外用等等。业主难道只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而享受不了相应的服务就没人管了么?
@若水:大家对物业的评论深有同感,《民法典》只是照搬了《物权法》,没有针对当前的物业服务问题作任何改进。物业纠纷已经是当前社区稳定的最不利因素,新编法律如此不维护人民利益令人失望。
@若水: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意见》及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
我想了解对于网络放高利贷、学校高利贷的制约和相关法律,现在对网络高利贷和学校高利贷现象很严重,对青少年和大学生危害很大,应高对这些非法投放高利贷的人严惩
@芯蕊无心: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范畴内
我觉得继承和遗嘱没有说清楚,首先自书遗嘱,如何确定真伪?一般写遗嘱都是老人,没文化,反正歪歪扭扭的字都可以说老人自书,不可能找到也没有老人以前写的只字片语,至于见证人更不可信,利益面前都可以出买良心,打印遗嘱更不可信,只塗写三个名字即可。如上诉法院,法官也不能真实辩真伪。伪造者反而能胜诉。
即使真是老人本意,例如,远亲,外甥表侄等都可哄骗老人立遗嘱,而真正的老人子女根本不得知晓,我认为民法典在这条款中应修改为,老人所有子女或有关亲属都在场的情况下立遗嘱,再好有律师参与。另外全程录相也是比较可信的
@巨风:公证处办理公证
感觉劳动法就是个笑话,期望民法典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看来也没戏
关于别人借钱不还是如何解释的?你给讲讲
就物业和采暖就块就不明细,现在宝石花物业很霸道,就等这民法典出台。可看了也没看出那条是维护业主的利益。
我就想知道一点,这有了居住权的设定,这二手房还敢买吗?卖你房子前,人家先和别人来个居住权约定,这房子买了,你还住不进去,怎么办?这些专家是给老百姓添堵的吗?
@多一度热爱:所以说,不懂就不要发表意见,显示自己弱智
@多一度热爱:居住权是需要在不动产机关登记的,在买卖二手方时,需要到登记中心查询该房屋是否已设立居住权、抵押权、是否被查封冻结等状态,不存在给老百姓添堵这一说法。
没有处罚条款呢
@青瓷:民法不会有处罚条款,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一方都没有处罚的权力
14页我都看了一遍,全是对单位和公司有益,反正老百姓根本就没有利益可得。总结一句:老百姓只有安安分分按照单位和公司合同以及制度执行,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反驳的机会都没有。
@我:我看也是
第三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是写的对公司优势,对员工的利益就很少
@我La:物业占用通道设立停车位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法典中规定不合理,可物业为啥还拿有关政府和单位的批复文件在收?
绿水青山似乎说的是反话,他是对*主义的不满。
因为今天这法实施了耐心大致看了一遍这个法规,通篇都是不落地的东西,总体就是一堆口号标语大字报,你违反啥了会追究你责任,但具体咋追究啥处罚标准一概没有,这不是扯蛋呢吗,还好刑法刑事诉讼法没这样搞,反之国家非乱套不可,你让公检法机关咋办案?人治也没这样闹着玩的吧,企业如果出这样的制度也是完犊子那伙的,没处罚标准的kpi能有用吗,这法出来后婚姻法,民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通通废止,我就看下这大字报法规咋落地吧,这哪是依法治国呢,是老娘们更年期治国呢
@峰顶看海:总结的到位
@峰顶看海:想要处罚,民法里找不到,它只会规定你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权利,法院根据你的权利义务判决才产生具体处罚。
@峰顶看海:这是民法,不是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法,讲究意思自治原则,理清的是关系,具体的赔偿问题就看当事人遭受了多少损失,具体多少损失就看当事人举证,这个怎么可能有标准,同样是车祸,张三李四王五损失不一样,怎么统一标准。其实民法是有统一标准的,侵权上你错了,你造成他人损害了,你就赔别人多少,合同上可以当事人协商怎么个赔法等等多得很。建议还是多看看理论书籍才能搞懂背后的原理。
在学校用学校的系统考试(考学生手册),然后考试出来,我的扣了四分,然后系统给了1.00分,满分一百。这种由系统造成的错误,问老师怎么解决,最后要求我重做。这种情况可不可以通过民法典来维护我的权利。
@扬帆起航:凭我朴素的法感,告学校要用行政法(公办的,民办不清楚属于什么性质)。应该就是行政法吧,不过我也搞不清学校在成绩认定中是否充当行政机关的角色
离婚后的孩子姓名权,母或父都有一次更改的权利
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的,母亲有权利更改孩子的姓名权!
@幸福平安:孩子要改姓男方就不给生活费了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归女方的,女方应该有权利更改孩子的姓名!
民法不够细,感觉老百姓还是很没安全感。其他很细的单独法律又废止了,老百姓权益怎么办?
@换位思考:肯定会出司法解释的,放心,不过有遗漏也是正常的
没有结果证,家庭经济有个很好的办法就是保险
你他妈的煞笔
@青山绿水:国家在进步,您却在固步自封!老人该尊重并不是要愚孝,从你的言论便能看出你不懂尊重和体谅另一半!如果你不尊重你的妻子,人家自然不愿给你生那么多小孩,夫妻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彼此为对方考虑
我觉得这个青山绿水不是什么老封建,丫就是一个老流氓,严打的时候漏网了,隐藏的很深。
业委会现在越来越多了,成立业委会是为维护业主权益。但对其权力限制太多,比如诉权。l诉权沒有,怎么维护?起什么作用?
感觉民法典还是不细,比如离婚申请30天内有一方不离就不离了。一方不离另一方要离说明感情破裂,你不准离又是什么意思呢,必须要在一起?另一方又沒法只有起诉离婚,启不人为增加人民负担和诉讼成本?
@问:两三年不同居视为自动离婚。你不看仔细点
@问:不准离,又分居一年,给于离婚。
我现在碰到一个问题 ,我老婆算同居关系 ,他要把我扫地出门 ,我所有的房产,车,存款的全是他的名下 ,请问我怎么维权呢 ?
@重新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重新开始:这么久了兄弟怎么样了,没解决建议咨询律师,涉及财产较多还是专业人士来解决比较好
这青山绿水真的是老封建,我猜应该挺长寿的吧!还活在100多年前的世界里,但凡学习一点中特知识,也不至于有这种思想,新时代国情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同于西方世界的资本主义,我们的资本是国家改造和管控的资本,是为了服务人民,促进发展的,都是在为实现共产主义做铺垫。这青山绿水,不想着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贡献,还搞这封建,极有可能是个老S❌,自己在家地位低,对象不想生孩子,就把自己身上发生的不幸,怪社会主义。现在国际形势全球化,文化交融,年轻人只是对西方文化感兴趣,人家也是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西方风情也不都是坏的,正是这种文化交融,我们的生活才多姿多彩,难道跟老顽固似的整天摆老普,那么年轻人见了问声好就想离开了,年轻人新思想跟封建思想没有共同语言不就有代沟了。国家也没说不让有族规,最起码不能违背法律。现在5岁小孩都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这老顽固强多了。真的是该耗子喂汁,耗耗饭思了。
@反驳青山绿水:说得真不戳 他就跟个智障似的
@反驳青山绿水:网上的评论你也信,这是社会,不是学校老师教学生那么真!!
那个青山绿水是个什么封建余孽
@青山绿水的爹:这种人你还愿意当他爹?
法律再好!关键在于落实。依法办事依法办事!喊了多少年?应该明确具体有谁落实,不遵照法律应有谁承担责任?经是好经关键是要念好。原安徽省巢湖市高速交警韩锦川,滥用职权、诬告陷害,我一直实名举报,至今韩锦川没有得到法律的惩治,从巢湖公安局到省监察委没有谁给你主持公道,也可能党的春风到安徽吹的有点慢!!!!!!
@侯俊林:玖富悟空理财诈骗34万出借人300多亿血汗钱。执法部门充当保护伞。对受害出借人暴力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作为底层无钱受害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也无权保护自己权益。有没有理。违不违法。谁违法。还不是有钱当局说了算。真正受到伤害的平台老百姓听之任之就行了。
@绿萝:我不知道你说的是不是真的,但我40多年的感觉来说,这些年是国富民强了,但人民的思想深处在逐渐变坏。这个坏,不是个体案例,而是大范围的坏。坏人更坏,墙头草变坏。老实人被欺辱,一部分变坏,剩下的变成唐吉诃德,成了另类,一部分被淘汰,跳楼了。大家不信可回顾近30年主流宣传思想变化,从**姐到**跑,从扶不扶到扶人要先录像自证,各种层出不穷打破道德底线的事件。我中华民族道德能够经受多少次这样的贱踏。
请问:小区内没有停车位,开发商对业主出售地下停车位是违规的吗?
@夕阳:这个是允许的。
@夕阳:属于违规,因为小区住宅你买了。其他人也买了。就说明小区里面的一草一木以及停车位都是属于集体的。并非物业公司的。告他
我老家甘肃省会宁县甘沟驿乡中岔村上梅社46号,在2012年建设新农村时把我的宅基地占用了,没有给我分房子,我们找村委会(村支书),他叫我们交100000元就给我们一套房子。我们当时没有钱,他们就没有给我们分房,现在我们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上班,无家可归,2020年10月26号我们当地的村支书找人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把剩下的一间房子用挖机拆了。我当时就给当地派出所打电话报案,派出所说是叫我们找乡政府的领导,说是不能立案。我希望有好心人看见了帮帮我吧,我也没什么文化,但是你们不能这样欺负老百姓啊!我们哪里的新农村住房有交30000的现在也在住、有交100000的也在住。当地的农民也是有冤不知找谁说,希望省领导来我们当地调研一下。国家这么好的政策到了我们农民跟前相差太大了。如果有好心的领导帮我讨回公道的话,我愿意做人证。新农村建设时因为贪污腐败我们村的村委会领导还《监外执行了呢》!我的电话☎️15047398325
@勇哥:@勇哥,去你们当地红网上说说?或者是上法院
第三编 第十章 供电、水、汽、暖合同,怎么只有供电的内容,其它(水、汽、暖)怎么没有啊?
@dz一528:水气暧让你参照电的
“高空”应为““高处”。“高压”应为“高电压”。“挖掘活动”应为“施工”。
文中未提及公民应享有的选举权和日照权。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应为“到法人终止时失效”
“高空抛物”说法不正确。正确说法应为“高处抛物”。电力和建筑行业作业安规早已把“高空作业”改成了“高处作业”。日本也同样称“高所作業”。
感觉少了族规族法,有国法,有军规,有企业规,也应该有族规家规。家是国之根本,没有了好的家规好的家庭成员,就难有国之栋梁。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老人在家里的权威应该永远是最大的,不能平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能变,现在的儿童已转变成了西方风情,没大没小。特色资本主义改变了共产主义,也应该有特色的家法改变一夫一妻制,应允许一夫多妻制,女人的权威降低了,自然愿意生孩子了,如果二十年后的夫妻只想要一个孩子,或者不要,中华民族就彻底变质了,只有一夫多妻制才能控制住不良你发展,人口不会过度的降低。社会由多元素组成,共产主义可转变社会主义也可再转变成主仆主义,有主就可有君。不转变政策就会更换朝代。每一种政策到了临点就该换,月满迎亏,周而复始的定律。科学技术可以学外国西方的,民族风情,民法民情不能学外国西方的,更不能丢。民族风情丢了,下次有侵略者就不再是中国了。因为家的概念丢了,百分之八十五的中小户老百姓都是女人当家,女人值钱了随时可以改嫁不生孩子。女人的心就永远不定想嫁更好的,小家不稳定大家动弹得快,家不安稳就影响到下一代的思想。
@青山绿水:你说的是锤子话,脑子有问题吧,那男人就随时可以抛弃女人?咋不实行一妻多夫制哩?
@青山绿水:你是男的吧,有本事就一妻多夫制,社会和谐进步,几个男人养一个女人,物质和精神都丰富了,女人开心了,家和万事兴,社会安定和谐
@青山绿水:傻逼?国法就是给整个中国所有中国人所使用的,怎么还一个民族一种规矩?想搞分裂?动动你那无用的脑子
@青山绿水:傻逼玩意
@青山绿水:您是智障吗?
@青山绿水:你是所有留言里最糟粕的
@青山绿水:国家在进步,您却在固步自封!老人该尊重并不是要愚孝,从你的言论便能看出你不懂尊重和体谅另一半!如果你不尊重你的妻子,人家自然不愿给你生那么多小孩,夫妻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彼此为对方考虑
@青山绿水:你有毛病呢吧,都提倡男女平、民主共和多少年了,你还做你的春秋大梦呢,凭啥要允许一夫多妻制,还主仆君臣,我看你脑子有坑;有些事法律能限制,有些事得靠道德约束。要不要子女,离不离婚,是夫妻二人互相尊重共同商议决定;你自己要是好吃懒做,难不成还要国家制定法律给你送个几个老婆?长辈是要孝敬,但也不应愚孝,要是你妈想去杀人,难不成你还去给帮忙。卷柏
@青山绿水:您去清朝会更好吧
@青山绿水:翻遍整个评论区,就数你最牛马
@青山绿水:赞成实行君主制。
@青山绿水:下面的键盘侠太过激动,也暴露出个人素质。尤其是其中有人还提到男女要商议行事。既然都有这一思想,那么就应知道在一件事未商定之前,应当让别人将个人意见说完,再共同商议,决定怎么做。而不是别人发言一旦与自己想法相背,就破口大骂,须知,犹太对即使对待攻击自己的书籍,都不会损毁。我中华民族并不比犹太人差,为什么 连这点都做不到?
太好了!中国终于有民法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