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评论列表(101条)
《民法典》践踏了华夏五千年文化,中国人重回畜生的岁月
@㎜:没有民法典没有法律的话,你能活得这么好吗?而且民法典哪里有践踏华夏上下五千年的文化了,反之民法典是收纳了以前律法的优点屏弃了不足的地方。你现在难道变成了畜生了,还是日子过得太好了忘了以前中国的苦难了
老师好!请问,老人10多年前赠予子女的财产,现在可否收回?
@GX:一般情形下,已经赠与他人的财产是无法收回的。
工程承包合同因施工条件限制无法履约,且超过履约时间一年半,可单方终止合同吗;
希望对278条表决进行解释
我真的服了,您还在清朝吗?还一夫多妻,如果有科学家看到请造一时空机拿他当实验品扔清朝去
请问: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也可以售买吗?使用车辆门禁收费后,费用标准多少?如何管理和使用?
@岩龙: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是不能售卖的,它属于小区的居民的共有部分
你好,想咨询一下。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店,但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我只有建设期间对供货商的转款凭证,但是都是由对方签订的买卖协议。由于营业执照是法人是这个朋友,个人独资,他现在把店占为己有。现在该怎么处理。
问下,民法典是多少号文件。
@独享寂寞: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谢谢分享,所附的司法解释也很全,对学习、理解、遵守与自身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帮助很大,谢谢。
@问天:麻烦问一下民法典关于电梯费收取是怎么规定的,是包含在物业费里面吗
@淼儿:民法典没有规定这么细的,你看下物业管理规定或你们自己的物业合同。
民法典中为什么没有提到劳动法
@打工人:劳动法不在民法典体系内,属于单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体系。
@徐黎斌律师:对个人雇工(比如雇佣家庭保姆,个体户雇佣临时工劳动关系)或者法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或者返聘有专长的技术人员(视同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民法典没做规定。很是遗憾!!!部分恶意人员会利用这个漏洞伤害退休人员的权益。
@打工人: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啊,相关规定不在民法典里
更加细致就好了,相信会越来越好
怎么说呢,国家制定统一管理法是好事,只是还是交代的有些模糊,在细致些就好了。
浪费人力,取消了很多法律用一个民法典,基本没啥变化,就是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合到一个民法典上了,没有详细规定的太多,不明朗的太多,弹性太多,我们百姓需要细则,尤其是物权法和交通责任认定
你好,我有件事咨询律师您!我的孙子才九岁,完我的手机自带游戏,是少年三国志完花了我四千八百多,也就是半个多月吧!我不知道 发现最后一次,正赶上他爸爸回家,我说儿子妈妈的钱 丢了,他一查发现完游戏了,和平台谈话的时候,他们说要我们村里的介绍信,我们也开了,后来说要孩子的身份证号,我们也拍了,后来说要监护人。的身份证号也给拍了。最后不说这些了,问他说还要什么证件,他们说没了 ,最后给我们的答案说给一半钱,,所以我就是问问您怎么办,请问您我们咋办啊
@孙素英:跟他们说你咨询了律师,孩子的行为你们作为作为监护人不追认,那么孩子在平台上做的消费是无效行为,他们必须全额退款。如果他们不肯退还就是不当得利,可以去法院起诉。一告一个准。
请问,我家房屋在装修,我家里没人,小区巡查的保安,事前没有打招呼,进去我家巡查,甚至拍照,算是违反《民法典》吗
我感觉《民法典》物业合同法只维护了物业公司的利益,而业主的利益并没有具体体现!比如物业服务人只收费而不服务,或极少服务,物业管理不到位,将本服务小区的公共水电外用等等。业主难道只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而享受不了相应的服务就没人管了么?
@若水:大家对物业的评论深有同感,《民法典》只是照搬了《物权法》,没有针对当前的物业服务问题作任何改进。物业纠纷已经是当前社区稳定的最不利因素,新编法律如此不维护人民利益令人失望。
@若水: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意见》及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
我想了解对于网络放高利贷、学校高利贷的制约和相关法律,现在对网络高利贷和学校高利贷现象很严重,对青少年和大学生危害很大,应高对这些非法投放高利贷的人严惩
@芯蕊无心: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范畴内
我觉得继承和遗嘱没有说清楚,首先自书遗嘱,如何确定真伪?一般写遗嘱都是老人,没文化,反正歪歪扭扭的字都可以说老人自书,不可能找到也没有老人以前写的只字片语,至于见证人更不可信,利益面前都可以出买良心,打印遗嘱更不可信,只塗写三个名字即可。如上诉法院,法官也不能真实辩真伪。伪造者反而能胜诉。
即使真是老人本意,例如,远亲,外甥表侄等都可哄骗老人立遗嘱,而真正的老人子女根本不得知晓,我认为民法典在这条款中应修改为,老人所有子女或有关亲属都在场的情况下立遗嘱,再好有律师参与。另外全程录相也是比较可信的
@巨风:公证处办理公证
感觉劳动法就是个笑话,期望民法典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看来也没戏
关于别人借钱不还是如何解释的?你给讲讲
就物业和采暖就块就不明细,现在宝石花物业很霸道,就等这民法典出台。可看了也没看出那条是维护业主的利益。
我就想知道一点,这有了居住权的设定,这二手房还敢买吗?卖你房子前,人家先和别人来个居住权约定,这房子买了,你还住不进去,怎么办?这些专家是给老百姓添堵的吗?
@多一度热爱:所以说,不懂就不要发表意见,显示自己弱智
@多一度热爱:居住权是需要在不动产机关登记的,在买卖二手方时,需要到登记中心查询该房屋是否已设立居住权、抵押权、是否被查封冻结等状态,不存在给老百姓添堵这一说法。
没有处罚条款呢
@青瓷:民法不会有处罚条款,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一方都没有处罚的权力
14页我都看了一遍,全是对单位和公司有益,反正老百姓根本就没有利益可得。总结一句:老百姓只有安安分分按照单位和公司合同以及制度执行,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反驳的机会都没有。
@我:我看也是
第三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是写的对公司优势,对员工的利益就很少
@我La:物业占用通道设立停车位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法典中规定不合理,可物业为啥还拿有关政府和单位的批复文件在收?
绿水青山似乎说的是反话,他是对*主义的不满。
因为今天这法实施了耐心大致看了一遍这个法规,通篇都是不落地的东西,总体就是一堆口号标语大字报,你违反啥了会追究你责任,但具体咋追究啥处罚标准一概没有,这不是扯蛋呢吗,还好刑法刑事诉讼法没这样搞,反之国家非乱套不可,你让公检法机关咋办案?人治也没这样闹着玩的吧,企业如果出这样的制度也是完犊子那伙的,没处罚标准的kpi能有用吗,这法出来后婚姻法,民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通通废止,我就看下这大字报法规咋落地吧,这哪是依法治国呢,是老娘们更年期治国呢
@峰顶看海:总结的到位
@峰顶看海:想要处罚,民法里找不到,它只会规定你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权利,法院根据你的权利义务判决才产生具体处罚。
@峰顶看海:这是民法,不是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法,讲究意思自治原则,理清的是关系,具体的赔偿问题就看当事人遭受了多少损失,具体多少损失就看当事人举证,这个怎么可能有标准,同样是车祸,张三李四王五损失不一样,怎么统一标准。其实民法是有统一标准的,侵权上你错了,你造成他人损害了,你就赔别人多少,合同上可以当事人协商怎么个赔法等等多得很。建议还是多看看理论书籍才能搞懂背后的原理。
在学校用学校的系统考试(考学生手册),然后考试出来,我的扣了四分,然后系统给了1.00分,满分一百。这种由系统造成的错误,问老师怎么解决,最后要求我重做。这种情况可不可以通过民法典来维护我的权利。
@扬帆起航:凭我朴素的法感,告学校要用行政法(公办的,民办不清楚属于什么性质)。应该就是行政法吧,不过我也搞不清学校在成绩认定中是否充当行政机关的角色
离婚后的孩子姓名权,母或父都有一次更改的权利
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的,母亲有权利更改孩子的姓名权!
@幸福平安:孩子要改姓男方就不给生活费了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归女方的,女方应该有权利更改孩子的姓名!
民法不够细,感觉老百姓还是很没安全感。其他很细的单独法律又废止了,老百姓权益怎么办?
@换位思考:肯定会出司法解释的,放心,不过有遗漏也是正常的
没有结果证,家庭经济有个很好的办法就是保险
你他妈的煞笔
@青山绿水:国家在进步,您却在固步自封!老人该尊重并不是要愚孝,从你的言论便能看出你不懂尊重和体谅另一半!如果你不尊重你的妻子,人家自然不愿给你生那么多小孩,夫妻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彼此为对方考虑
我觉得这个青山绿水不是什么老封建,丫就是一个老流氓,严打的时候漏网了,隐藏的很深。
业委会现在越来越多了,成立业委会是为维护业主权益。但对其权力限制太多,比如诉权。l诉权沒有,怎么维护?起什么作用?
感觉民法典还是不细,比如离婚申请30天内有一方不离就不离了。一方不离另一方要离说明感情破裂,你不准离又是什么意思呢,必须要在一起?另一方又沒法只有起诉离婚,启不人为增加人民负担和诉讼成本?
@问:两三年不同居视为自动离婚。你不看仔细点
@问:不准离,又分居一年,给于离婚。
我现在碰到一个问题 ,我老婆算同居关系 ,他要把我扫地出门 ,我所有的房产,车,存款的全是他的名下 ,请问我怎么维权呢 ?
@重新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重新开始:这么久了兄弟怎么样了,没解决建议咨询律师,涉及财产较多还是专业人士来解决比较好
这青山绿水真的是老封建,我猜应该挺长寿的吧!还活在100多年前的世界里,但凡学习一点中特知识,也不至于有这种思想,新时代国情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同于西方世界的资本主义,我们的资本是国家改造和管控的资本,是为了服务人民,促进发展的,都是在为实现共产主义做铺垫。这青山绿水,不想着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贡献,还搞这封建,极有可能是个老S❌,自己在家地位低,对象不想生孩子,就把自己身上发生的不幸,怪社会主义。现在国际形势全球化,文化交融,年轻人只是对西方文化感兴趣,人家也是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西方风情也不都是坏的,正是这种文化交融,我们的生活才多姿多彩,难道跟老顽固似的整天摆老普,那么年轻人见了问声好就想离开了,年轻人新思想跟封建思想没有共同语言不就有代沟了。国家也没说不让有族规,最起码不能违背法律。现在5岁小孩都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这老顽固强多了。真的是该耗子喂汁,耗耗饭思了。
@反驳青山绿水:说得真不戳 他就跟个智障似的
@反驳青山绿水:网上的评论你也信,这是社会,不是学校老师教学生那么真!!
那个青山绿水是个什么封建余孽
@青山绿水的爹:这种人你还愿意当他爹?
法律再好!关键在于落实。依法办事依法办事!喊了多少年?应该明确具体有谁落实,不遵照法律应有谁承担责任?经是好经关键是要念好。原安徽省巢湖市高速交警韩锦川,滥用职权、诬告陷害,我一直实名举报,至今韩锦川没有得到法律的惩治,从巢湖公安局到省监察委没有谁给你主持公道,也可能党的春风到安徽吹的有点慢!!!!!!
@侯俊林:玖富悟空理财诈骗34万出借人300多亿血汗钱。执法部门充当保护伞。对受害出借人暴力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作为底层无钱受害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也无权保护自己权益。有没有理。违不违法。谁违法。还不是有钱当局说了算。真正受到伤害的平台老百姓听之任之就行了。
@绿萝:我不知道你说的是不是真的,但我40多年的感觉来说,这些年是国富民强了,但人民的思想深处在逐渐变坏。这个坏,不是个体案例,而是大范围的坏。坏人更坏,墙头草变坏。老实人被欺辱,一部分变坏,剩下的变成唐吉诃德,成了另类,一部分被淘汰,跳楼了。大家不信可回顾近30年主流宣传思想变化,从**姐到**跑,从扶不扶到扶人要先录像自证,各种层出不穷打破道德底线的事件。我中华民族道德能够经受多少次这样的贱踏。
请问:小区内没有停车位,开发商对业主出售地下停车位是违规的吗?
@夕阳:这个是允许的。
@夕阳:属于违规,因为小区住宅你买了。其他人也买了。就说明小区里面的一草一木以及停车位都是属于集体的。并非物业公司的。告他
我老家甘肃省会宁县甘沟驿乡中岔村上梅社46号,在2012年建设新农村时把我的宅基地占用了,没有给我分房子,我们找村委会(村支书),他叫我们交100000元就给我们一套房子。我们当时没有钱,他们就没有给我们分房,现在我们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上班,无家可归,2020年10月26号我们当地的村支书找人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把剩下的一间房子用挖机拆了。我当时就给当地派出所打电话报案,派出所说是叫我们找乡政府的领导,说是不能立案。我希望有好心人看见了帮帮我吧,我也没什么文化,但是你们不能这样欺负老百姓啊!我们哪里的新农村住房有交30000的现在也在住、有交100000的也在住。当地的农民也是有冤不知找谁说,希望省领导来我们当地调研一下。国家这么好的政策到了我们农民跟前相差太大了。如果有好心的领导帮我讨回公道的话,我愿意做人证。新农村建设时因为贪污腐败我们村的村委会领导还《监外执行了呢》!我的电话☎️15047398325
@勇哥:@勇哥,去你们当地红网上说说?或者是上法院
第三编 第十章 供电、水、汽、暖合同,怎么只有供电的内容,其它(水、汽、暖)怎么没有啊?
@dz一528:水气暧让你参照电的
“高空”应为““高处”。“高压”应为“高电压”。“挖掘活动”应为“施工”。
文中未提及公民应享有的选举权和日照权。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应为“到法人终止时失效”
“高空抛物”说法不正确。正确说法应为“高处抛物”。电力和建筑行业作业安规早已把“高空作业”改成了“高处作业”。日本也同样称“高所作業”。
感觉少了族规族法,有国法,有军规,有企业规,也应该有族规家规。家是国之根本,没有了好的家规好的家庭成员,就难有国之栋梁。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老人在家里的权威应该永远是最大的,不能平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能变,现在的儿童已转变成了西方风情,没大没小。特色资本主义改变了共产主义,也应该有特色的家法改变一夫一妻制,应允许一夫多妻制,女人的权威降低了,自然愿意生孩子了,如果二十年后的夫妻只想要一个孩子,或者不要,中华民族就彻底变质了,只有一夫多妻制才能控制住不良你发展,人口不会过度的降低。社会由多元素组成,共产主义可转变社会主义也可再转变成主仆主义,有主就可有君。不转变政策就会更换朝代。每一种政策到了临点就该换,月满迎亏,周而复始的定律。科学技术可以学外国西方的,民族风情,民法民情不能学外国西方的,更不能丢。民族风情丢了,下次有侵略者就不再是中国了。因为家的概念丢了,百分之八十五的中小户老百姓都是女人当家,女人值钱了随时可以改嫁不生孩子。女人的心就永远不定想嫁更好的,小家不稳定大家动弹得快,家不安稳就影响到下一代的思想。
@青山绿水:你说的是锤子话,脑子有问题吧,那男人就随时可以抛弃女人?咋不实行一妻多夫制哩?
@青山绿水:你是男的吧,有本事就一妻多夫制,社会和谐进步,几个男人养一个女人,物质和精神都丰富了,女人开心了,家和万事兴,社会安定和谐
@青山绿水:傻逼?国法就是给整个中国所有中国人所使用的,怎么还一个民族一种规矩?想搞分裂?动动你那无用的脑子
@青山绿水:傻逼玩意
@青山绿水:您是智障吗?
@青山绿水:你是所有留言里最糟粕的
@青山绿水:国家在进步,您却在固步自封!老人该尊重并不是要愚孝,从你的言论便能看出你不懂尊重和体谅另一半!如果你不尊重你的妻子,人家自然不愿给你生那么多小孩,夫妻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彼此为对方考虑
@青山绿水:你有毛病呢吧,都提倡男女平、民主共和多少年了,你还做你的春秋大梦呢,凭啥要允许一夫多妻制,还主仆君臣,我看你脑子有坑;有些事法律能限制,有些事得靠道德约束。要不要子女,离不离婚,是夫妻二人互相尊重共同商议决定;你自己要是好吃懒做,难不成还要国家制定法律给你送个几个老婆?长辈是要孝敬,但也不应愚孝,要是你妈想去杀人,难不成你还去给帮忙。卷柏
@青山绿水:您去清朝会更好吧
@青山绿水:翻遍整个评论区,就数你最牛马
@青山绿水:赞成实行君主制。
@青山绿水:下面的键盘侠太过激动,也暴露出个人素质。尤其是其中有人还提到男女要商议行事。既然都有这一思想,那么就应知道在一件事未商定之前,应当让别人将个人意见说完,再共同商议,决定怎么做。而不是别人发言一旦与自己想法相背,就破口大骂,须知,犹太对即使对待攻击自己的书籍,都不会损毁。我中华民族并不比犹太人差,为什么 连这点都做不到?
太好了!中国终于有民法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