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评论列表(101条)
《民法典》践踏了华夏五千年文化,中国人重回畜生的岁月
@㎜:没有民法典没有法律的话,你能活得这么好吗?而且民法典哪里有践踏华夏上下五千年的文化了,反之民法典是收纳了以前律法的优点屏弃了不足的地方。你现在难道变成了畜生了,还是日子过得太好了忘了以前中国的苦难了
老师好!请问,老人10多年前赠予子女的财产,现在可否收回?
@GX:一般情形下,已经赠与他人的财产是无法收回的。
工程承包合同因施工条件限制无法履约,且超过履约时间一年半,可单方终止合同吗;
希望对278条表决进行解释
我真的服了,您还在清朝吗?还一夫多妻,如果有科学家看到请造一时空机拿他当实验品扔清朝去
请问: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也可以售买吗?使用车辆门禁收费后,费用标准多少?如何管理和使用?
@岩龙: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是不能售卖的,它属于小区的居民的共有部分
你好,想咨询一下。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店,但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我只有建设期间对供货商的转款凭证,但是都是由对方签订的买卖协议。由于营业执照是法人是这个朋友,个人独资,他现在把店占为己有。现在该怎么处理。
问下,民法典是多少号文件。
@独享寂寞: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谢谢分享,所附的司法解释也很全,对学习、理解、遵守与自身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帮助很大,谢谢。
@问天:麻烦问一下民法典关于电梯费收取是怎么规定的,是包含在物业费里面吗
@淼儿:民法典没有规定这么细的,你看下物业管理规定或你们自己的物业合同。
民法典中为什么没有提到劳动法
@打工人:劳动法不在民法典体系内,属于单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体系。
@徐黎斌律师:对个人雇工(比如雇佣家庭保姆,个体户雇佣临时工劳动关系)或者法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或者返聘有专长的技术人员(视同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民法典没做规定。很是遗憾!!!部分恶意人员会利用这个漏洞伤害退休人员的权益。
@打工人: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啊,相关规定不在民法典里
更加细致就好了,相信会越来越好
怎么说呢,国家制定统一管理法是好事,只是还是交代的有些模糊,在细致些就好了。
浪费人力,取消了很多法律用一个民法典,基本没啥变化,就是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合到一个民法典上了,没有详细规定的太多,不明朗的太多,弹性太多,我们百姓需要细则,尤其是物权法和交通责任认定
你好,我有件事咨询律师您!我的孙子才九岁,完我的手机自带游戏,是少年三国志完花了我四千八百多,也就是半个多月吧!我不知道 发现最后一次,正赶上他爸爸回家,我说儿子妈妈的钱 丢了,他一查发现完游戏了,和平台谈话的时候,他们说要我们村里的介绍信,我们也开了,后来说要孩子的身份证号,我们也拍了,后来说要监护人。的身份证号也给拍了。最后不说这些了,问他说还要什么证件,他们说没了 ,最后给我们的答案说给一半钱,,所以我就是问问您怎么办,请问您我们咋办啊
@孙素英:跟他们说你咨询了律师,孩子的行为你们作为作为监护人不追认,那么孩子在平台上做的消费是无效行为,他们必须全额退款。如果他们不肯退还就是不当得利,可以去法院起诉。一告一个准。
请问,我家房屋在装修,我家里没人,小区巡查的保安,事前没有打招呼,进去我家巡查,甚至拍照,算是违反《民法典》吗
我感觉《民法典》物业合同法只维护了物业公司的利益,而业主的利益并没有具体体现!比如物业服务人只收费而不服务,或极少服务,物业管理不到位,将本服务小区的公共水电外用等等。业主难道只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而享受不了相应的服务就没人管了么?
@若水:大家对物业的评论深有同感,《民法典》只是照搬了《物权法》,没有针对当前的物业服务问题作任何改进。物业纠纷已经是当前社区稳定的最不利因素,新编法律如此不维护人民利益令人失望。
@若水: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意见》及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
我想了解对于网络放高利贷、学校高利贷的制约和相关法律,现在对网络高利贷和学校高利贷现象很严重,对青少年和大学生危害很大,应高对这些非法投放高利贷的人严惩
@芯蕊无心: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范畴内
我觉得继承和遗嘱没有说清楚,首先自书遗嘱,如何确定真伪?一般写遗嘱都是老人,没文化,反正歪歪扭扭的字都可以说老人自书,不可能找到也没有老人以前写的只字片语,至于见证人更不可信,利益面前都可以出买良心,打印遗嘱更不可信,只塗写三个名字即可。如上诉法院,法官也不能真实辩真伪。伪造者反而能胜诉。
即使真是老人本意,例如,远亲,外甥表侄等都可哄骗老人立遗嘱,而真正的老人子女根本不得知晓,我认为民法典在这条款中应修改为,老人所有子女或有关亲属都在场的情况下立遗嘱,再好有律师参与。另外全程录相也是比较可信的
@巨风:公证处办理公证
感觉劳动法就是个笑话,期望民法典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看来也没戏
关于别人借钱不还是如何解释的?你给讲讲
就物业和采暖就块就不明细,现在宝石花物业很霸道,就等这民法典出台。可看了也没看出那条是维护业主的利益。
我就想知道一点,这有了居住权的设定,这二手房还敢买吗?卖你房子前,人家先和别人来个居住权约定,这房子买了,你还住不进去,怎么办?这些专家是给老百姓添堵的吗?
@多一度热爱:所以说,不懂就不要发表意见,显示自己弱智
@多一度热爱:居住权是需要在不动产机关登记的,在买卖二手方时,需要到登记中心查询该房屋是否已设立居住权、抵押权、是否被查封冻结等状态,不存在给老百姓添堵这一说法。
没有处罚条款呢
@青瓷:民法不会有处罚条款,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一方都没有处罚的权力
14页我都看了一遍,全是对单位和公司有益,反正老百姓根本就没有利益可得。总结一句:老百姓只有安安分分按照单位和公司合同以及制度执行,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反驳的机会都没有。
@我:我看也是
第三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是写的对公司优势,对员工的利益就很少
@我La:物业占用通道设立停车位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法典中规定不合理,可物业为啥还拿有关政府和单位的批复文件在收?
绿水青山似乎说的是反话,他是对*主义的不满。
因为今天这法实施了耐心大致看了一遍这个法规,通篇都是不落地的东西,总体就是一堆口号标语大字报,你违反啥了会追究你责任,但具体咋追究啥处罚标准一概没有,这不是扯蛋呢吗,还好刑法刑事诉讼法没这样搞,反之国家非乱套不可,你让公检法机关咋办案?人治也没这样闹着玩的吧,企业如果出这样的制度也是完犊子那伙的,没处罚标准的kpi能有用吗,这法出来后婚姻法,民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通通废止,我就看下这大字报法规咋落地吧,这哪是依法治国呢,是老娘们更年期治国呢
@峰顶看海:总结的到位
@峰顶看海:想要处罚,民法里找不到,它只会规定你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权利,法院根据你的权利义务判决才产生具体处罚。
@峰顶看海:这是民法,不是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法,讲究意思自治原则,理清的是关系,具体的赔偿问题就看当事人遭受了多少损失,具体多少损失就看当事人举证,这个怎么可能有标准,同样是车祸,张三李四王五损失不一样,怎么统一标准。其实民法是有统一标准的,侵权上你错了,你造成他人损害了,你就赔别人多少,合同上可以当事人协商怎么个赔法等等多得很。建议还是多看看理论书籍才能搞懂背后的原理。
在学校用学校的系统考试(考学生手册),然后考试出来,我的扣了四分,然后系统给了1.00分,满分一百。这种由系统造成的错误,问老师怎么解决,最后要求我重做。这种情况可不可以通过民法典来维护我的权利。
@扬帆起航:凭我朴素的法感,告学校要用行政法(公办的,民办不清楚属于什么性质)。应该就是行政法吧,不过我也搞不清学校在成绩认定中是否充当行政机关的角色
离婚后的孩子姓名权,母或父都有一次更改的权利
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的,母亲有权利更改孩子的姓名权!
@幸福平安:孩子要改姓男方就不给生活费了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归女方的,女方应该有权利更改孩子的姓名!
民法不够细,感觉老百姓还是很没安全感。其他很细的单独法律又废止了,老百姓权益怎么办?
@换位思考:肯定会出司法解释的,放心,不过有遗漏也是正常的
没有结果证,家庭经济有个很好的办法就是保险
你他妈的煞笔
@青山绿水:国家在进步,您却在固步自封!老人该尊重并不是要愚孝,从你的言论便能看出你不懂尊重和体谅另一半!如果你不尊重你的妻子,人家自然不愿给你生那么多小孩,夫妻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彼此为对方考虑
我觉得这个青山绿水不是什么老封建,丫就是一个老流氓,严打的时候漏网了,隐藏的很深。
业委会现在越来越多了,成立业委会是为维护业主权益。但对其权力限制太多,比如诉权。l诉权沒有,怎么维护?起什么作用?
感觉民法典还是不细,比如离婚申请30天内有一方不离就不离了。一方不离另一方要离说明感情破裂,你不准离又是什么意思呢,必须要在一起?另一方又沒法只有起诉离婚,启不人为增加人民负担和诉讼成本?
@问:两三年不同居视为自动离婚。你不看仔细点
@问:不准离,又分居一年,给于离婚。
我现在碰到一个问题 ,我老婆算同居关系 ,他要把我扫地出门 ,我所有的房产,车,存款的全是他的名下 ,请问我怎么维权呢 ?
@重新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重新开始:这么久了兄弟怎么样了,没解决建议咨询律师,涉及财产较多还是专业人士来解决比较好
这青山绿水真的是老封建,我猜应该挺长寿的吧!还活在100多年前的世界里,但凡学习一点中特知识,也不至于有这种思想,新时代国情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同于西方世界的资本主义,我们的资本是国家改造和管控的资本,是为了服务人民,促进发展的,都是在为实现共产主义做铺垫。这青山绿水,不想着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贡献,还搞这封建,极有可能是个老S❌,自己在家地位低,对象不想生孩子,就把自己身上发生的不幸,怪社会主义。现在国际形势全球化,文化交融,年轻人只是对西方文化感兴趣,人家也是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西方风情也不都是坏的,正是这种文化交融,我们的生活才多姿多彩,难道跟老顽固似的整天摆老普,那么年轻人见了问声好就想离开了,年轻人新思想跟封建思想没有共同语言不就有代沟了。国家也没说不让有族规,最起码不能违背法律。现在5岁小孩都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这老顽固强多了。真的是该耗子喂汁,耗耗饭思了。
@反驳青山绿水:说得真不戳 他就跟个智障似的
@反驳青山绿水:网上的评论你也信,这是社会,不是学校老师教学生那么真!!
那个青山绿水是个什么封建余孽
@青山绿水的爹:这种人你还愿意当他爹?
法律再好!关键在于落实。依法办事依法办事!喊了多少年?应该明确具体有谁落实,不遵照法律应有谁承担责任?经是好经关键是要念好。原安徽省巢湖市高速交警韩锦川,滥用职权、诬告陷害,我一直实名举报,至今韩锦川没有得到法律的惩治,从巢湖公安局到省监察委没有谁给你主持公道,也可能党的春风到安徽吹的有点慢!!!!!!
@侯俊林:玖富悟空理财诈骗34万出借人300多亿血汗钱。执法部门充当保护伞。对受害出借人暴力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作为底层无钱受害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也无权保护自己权益。有没有理。违不违法。谁违法。还不是有钱当局说了算。真正受到伤害的平台老百姓听之任之就行了。
@绿萝:我不知道你说的是不是真的,但我40多年的感觉来说,这些年是国富民强了,但人民的思想深处在逐渐变坏。这个坏,不是个体案例,而是大范围的坏。坏人更坏,墙头草变坏。老实人被欺辱,一部分变坏,剩下的变成唐吉诃德,成了另类,一部分被淘汰,跳楼了。大家不信可回顾近30年主流宣传思想变化,从**姐到**跑,从扶不扶到扶人要先录像自证,各种层出不穷打破道德底线的事件。我中华民族道德能够经受多少次这样的贱踏。
请问:小区内没有停车位,开发商对业主出售地下停车位是违规的吗?
@夕阳:这个是允许的。
@夕阳:属于违规,因为小区住宅你买了。其他人也买了。就说明小区里面的一草一木以及停车位都是属于集体的。并非物业公司的。告他
我老家甘肃省会宁县甘沟驿乡中岔村上梅社46号,在2012年建设新农村时把我的宅基地占用了,没有给我分房子,我们找村委会(村支书),他叫我们交100000元就给我们一套房子。我们当时没有钱,他们就没有给我们分房,现在我们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上班,无家可归,2020年10月26号我们当地的村支书找人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把剩下的一间房子用挖机拆了。我当时就给当地派出所打电话报案,派出所说是叫我们找乡政府的领导,说是不能立案。我希望有好心人看见了帮帮我吧,我也没什么文化,但是你们不能这样欺负老百姓啊!我们哪里的新农村住房有交30000的现在也在住、有交100000的也在住。当地的农民也是有冤不知找谁说,希望省领导来我们当地调研一下。国家这么好的政策到了我们农民跟前相差太大了。如果有好心的领导帮我讨回公道的话,我愿意做人证。新农村建设时因为贪污腐败我们村的村委会领导还《监外执行了呢》!我的电话☎️15047398325
@勇哥:@勇哥,去你们当地红网上说说?或者是上法院
第三编 第十章 供电、水、汽、暖合同,怎么只有供电的内容,其它(水、汽、暖)怎么没有啊?
@dz一528:水气暧让你参照电的
“高空”应为““高处”。“高压”应为“高电压”。“挖掘活动”应为“施工”。
文中未提及公民应享有的选举权和日照权。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应为“到法人终止时失效”
“高空抛物”说法不正确。正确说法应为“高处抛物”。电力和建筑行业作业安规早已把“高空作业”改成了“高处作业”。日本也同样称“高所作業”。
感觉少了族规族法,有国法,有军规,有企业规,也应该有族规家规。家是国之根本,没有了好的家规好的家庭成员,就难有国之栋梁。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老人在家里的权威应该永远是最大的,不能平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能变,现在的儿童已转变成了西方风情,没大没小。特色资本主义改变了共产主义,也应该有特色的家法改变一夫一妻制,应允许一夫多妻制,女人的权威降低了,自然愿意生孩子了,如果二十年后的夫妻只想要一个孩子,或者不要,中华民族就彻底变质了,只有一夫多妻制才能控制住不良你发展,人口不会过度的降低。社会由多元素组成,共产主义可转变社会主义也可再转变成主仆主义,有主就可有君。不转变政策就会更换朝代。每一种政策到了临点就该换,月满迎亏,周而复始的定律。科学技术可以学外国西方的,民族风情,民法民情不能学外国西方的,更不能丢。民族风情丢了,下次有侵略者就不再是中国了。因为家的概念丢了,百分之八十五的中小户老百姓都是女人当家,女人值钱了随时可以改嫁不生孩子。女人的心就永远不定想嫁更好的,小家不稳定大家动弹得快,家不安稳就影响到下一代的思想。
@青山绿水:你说的是锤子话,脑子有问题吧,那男人就随时可以抛弃女人?咋不实行一妻多夫制哩?
@青山绿水:你是男的吧,有本事就一妻多夫制,社会和谐进步,几个男人养一个女人,物质和精神都丰富了,女人开心了,家和万事兴,社会安定和谐
@青山绿水:傻逼?国法就是给整个中国所有中国人所使用的,怎么还一个民族一种规矩?想搞分裂?动动你那无用的脑子
@青山绿水:傻逼玩意
@青山绿水:您是智障吗?
@青山绿水:你是所有留言里最糟粕的
@青山绿水:国家在进步,您却在固步自封!老人该尊重并不是要愚孝,从你的言论便能看出你不懂尊重和体谅另一半!如果你不尊重你的妻子,人家自然不愿给你生那么多小孩,夫妻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彼此为对方考虑
@青山绿水:你有毛病呢吧,都提倡男女平、民主共和多少年了,你还做你的春秋大梦呢,凭啥要允许一夫多妻制,还主仆君臣,我看你脑子有坑;有些事法律能限制,有些事得靠道德约束。要不要子女,离不离婚,是夫妻二人互相尊重共同商议决定;你自己要是好吃懒做,难不成还要国家制定法律给你送个几个老婆?长辈是要孝敬,但也不应愚孝,要是你妈想去杀人,难不成你还去给帮忙。卷柏
@青山绿水:您去清朝会更好吧
@青山绿水:翻遍整个评论区,就数你最牛马
@青山绿水:赞成实行君主制。
@青山绿水:下面的键盘侠太过激动,也暴露出个人素质。尤其是其中有人还提到男女要商议行事。既然都有这一思想,那么就应知道在一件事未商定之前,应当让别人将个人意见说完,再共同商议,决定怎么做。而不是别人发言一旦与自己想法相背,就破口大骂,须知,犹太对即使对待攻击自己的书籍,都不会损毁。我中华民族并不比犹太人差,为什么 连这点都做不到?
太好了!中国终于有民法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