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情形下责任主体——挂靠借执照,谁该做被告?

挂靠情形下责任主体-挂靠借执照,谁该做被告?

前言: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并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然而他们通过挂靠用人单位的方式依然会聘用劳动者,在此种情形下,倘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了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以下就通过两则相关案例来简单阐述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挂靠情形下责任主体——挂靠借执照,谁该做被告?

案情简介:

饭店指派老员工马某到无法人资格但对外以饭店名义经营的内部商店工作,因工伤致8级伤残,商店约定给予一次性“最终的和全部赔偿”8万美元,1年后合同到期,饭店通知解除与马某的合同。

争议焦点:1.协议赔偿的主体?2.饭店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裁判要点:

1.商店赔偿后饭店无需再支付工伤津贴。挂靠用人单位的无民事主体资格的经营者与存在实际工作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工伤补偿,应视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补偿。工伤事故发生后,马某与商店就有关工伤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商店一次性支付马某工伤费用8万美元并已实际给付,应视为商店与饭店共同就马某工伤事故所作的相应赔付,马某在获得该款后,仍要求饭店就其工伤支付工伤津贴缺乏依据。

2.马某工伤期间饭店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饭店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要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继续履行,饭店为马某安排适当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解释(三)》第4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劳动争议解释(三)》第5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相关类似案例:

在一个江苏某劳动争议案中,任某聘用李某为司机,将李某的货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并交纳管理费。李某在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客户送货过程中,因帮助客户卸货被砸伤。

法院认为:运输公司在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举证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应对自己不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李某与运输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某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看,运输公司向该车收取管理费,车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由运输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故运输公司已成为该车车主和营运主体,李某以该驾驶员名义承担运输任务,且任某是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任某聘用李某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故李某与运输公司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李某以公司名义运送货物过程中因公司未安排装卸员随车,货到目的地后辅助客户卸货是完成其送货行为的整体行为,故此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应认定为与工作原因有关,因运输公司具有流动性,李某运输货物目的地符合单位以外相关区域特性,故认定李某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场所亦无不当,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总结:通过两个类似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处理该类案例的关键要点为: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当劳动者受雇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时,确认被挂靠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有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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