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和指导律师从事光伏发电项目(含集中式、分布式)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特制定《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而是旨在实际执业中为律师提供指导和帮助。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促进和指导律师从事光伏发电项目(含集中式、分布式)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保障项目依法合规、安全高效推进,有效防范项目实施和运行的法律风险,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指引性质与定位
本指引系行业性、指导性文件,旨在为律师办理光伏发电项目法律事务提供一般性操作思路和工作建议。
本指引不构成强制性执业规范,亦不替代律师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法律法规变化及自身专业判断所需进行的独立分析和勤勉尽责义务。
律师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动态,灵活运用本指引。
第三条 制定依据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光伏发电站设计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光伏行业政策法规更新频繁。律师在参考本指引时,必须核查并适用办理业务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和地方最新政策文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为下列主体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项目投资方/业主(含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金融机构等);工程总承包方(EPC);设备供应商;融资机构(银行、租赁公司、基金等);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合规咨询等);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并购、转让、争议解决等全流程或特定环节的非诉及诉讼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
本指引涵盖的光伏发电项目类型仅限于: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等。
第五条 工作原则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业务应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将项目全流程、各环节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置于首位,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环保要求、土地使用规定、电网接入规范等要求。
2.风险导向原则:以识别、评估、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为核心工作目标,重点关注项目审批、土地权属与使用、融资担保、工程合规、并网接入、购售电、环保安全、履约争议等关键风险点。
3.勤勉尽责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独立、客观、审慎的法律意见。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核实关键文件与事实。
4.商业可行与效率原则:在保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了解项目商业逻辑和交易需求,提供具有建设性、可操作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助力项目顺利推进和交易达成。
5.全生命周期视角:关注项目从前期开发、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并网验收、商业运营到最终处置(如转让、技改、拆除)的全过程法律风险与服务需求。
6.政策敏感性原则:密切关注国家及地方光伏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的动态变化,及时评估其对项目的潜在影响。
第六条 基本工作要求
1.知识储备:律师应持续学习并掌握与光伏发电业务相关的核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特别是用地、环保、并网、安全规范)以及行业惯例。
2.团队协作:鼓励组建或参与跨专业团队(如与熟悉能源、土地、环保、工程、金融等领域的律师或外部专家合作),以应对项目的综合性法律需求。
3.文件审查与起草:对项目涉及的关键法律文件(如投资协议、股东协议、EPC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购售电合同(PPA)、融资协议、土地租赁/转让合同、并网协议、运维合同等)进行严谨审查、修改或起草,确保条款清晰、权责明确、风险分配合理。
4.尽职调查:根据项目阶段和委托目的,制定并执行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计划,重点关注项目合规性、资产权属、合同履约、重大债务、诉讼仲裁、行政许可等。
5.沟通协调:与委托人、政府部门(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电网公司等)、合作方、中介机构(评估、审计、技术咨询)保持有效沟通,协调解决法律问题。
6.风险报告与提示:清晰、准确、及时地向委托人揭示重大法律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或化解建议,避免仅作简单罗列。
7.档案管理:完整、规范地保存工作底稿、出具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章 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审批
第七条 本指引适用的光伏发电项目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集中式光伏发电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集中式光伏发电是指利用沙漠、戈壁、水面、荒漠、山区地区等大面积未利用土地的地区和相对稳定的太阳能资源集中建设大型光伏电站,接入高压输电系统供给远距离负荷。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八条 光伏发电业务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业务,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全流程法律服务,项目投资并购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设计及合规审查,项目公司设立及日常法律服务,项目退出及争议纠纷解决等光伏发电业务各环节各阶段的法律服务事项。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办理光伏发电业务有关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九条 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建设规模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业务,应当提示客户关注国家及地方的行业政策、标准规范、建设方案、建设规模要求等。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关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能源发展规划、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制定的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其中包括项目清单、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如项目能够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关注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提出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要求。
第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
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包括集中式光伏发电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均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通过制定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或其他方式,明确光伏发电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对于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及备案机关具体要求,对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手续的合法性进行提示与审查。同时,合法性提示与审查还需注意项目建设须在备案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内进行,且建设规模须与项目备案规模相一致。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存在被废止风险。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单位实施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项目单位/投资主体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审批
光伏发电项目作为依法应当备案的投资建设项目,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与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光伏发电项目作为备案项目,无特殊核准事项通常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现已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对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规定及要求,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合法性提示与审查。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关于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须按照地方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进行,国家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关于配套设施用地。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光伏发电项目压覆矿产批复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应当对光伏发电项目压覆矿产手续的合法性审查与提示。光伏发电项目作为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光伏发电项目非法压覆矿产存在行政及民事法律风险。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十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应当对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合法性提示与审查。光伏发电项目作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于陆地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项目,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于前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可。光伏发电项目一般无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批复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应当对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手续的合法性提示与审查。光伏发电项目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对于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光伏发电建设项目,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于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光伏发电建设项目,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对于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光伏发电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光伏发电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不被有关部门批准的法律风险。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可能面临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风险,构成犯罪的,甚至面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光伏发电项目通常不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 光伏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十八条 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措施
光伏发电项目不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即可。节能审查机关对光伏发电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光伏发电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应当对光伏发电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手续的合法性提示与审查。特别是对于构成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属于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光伏发电项目,在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无法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文物影响评估批复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涉及文物保护事宜,如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则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根据调查勘探结果履行相关文物保护审批手续,否则,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军事影响审查意见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应当对光伏发电项目军事影响审查意见手续的合法性提示与审查。光伏发电项目如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则建设项目应当征得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不得影响作战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未获取军事影响审查意见擅自开工影响作战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审批
拟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须办理电网接入审批程序。律师对于该类项目的法律服务,应当对电网接入手续的合法性提示与审查。在光伏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根据电厂分类情况商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电网公司或电力公司根据项目分类情况分别负责电网接入系统设计审查。
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一般应在电源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项目单位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外,还应当提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三章 光伏发电站的开发、设计所涉基础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律师在办理光伏发电业务时除了熟悉法律法规及政策审批流程外,应当对光伏发电站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设计与施工环节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
第二十三条 光伏发电站所涉及的常用专业术语
1.光伏组件是指具有封装及内部连接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的输出、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能电池组和装置,又称为太阳能电池组件。
2.光伏组件串是指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将若干个光伏组件串联后,形成具有一定直流电输出的电路单元。
3.光伏发电单元是指光伏发电站中,以一定数量的光伏组件串,通过直流汇流箱汇集,经逆变器逆变与隔离升压变压器升压成符合电网频率和电压要求的电源。
4.光伏方阵是指将若干个光伏组件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
5.光伏发电系统是指利用太阳能电池的光生伏特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
6.光伏发电站是指以光伏发电系统为主,包含各类建(构)筑物及检修、维护、生活等辅助设施在内的发电站。
第二节 光伏发电站选址
第二十四条 光伏发电站规模类型
光伏发电站规模大小可按本期建设的额定容量进行划分:
小型光伏电站:额定容量小于或等于6MW;
中型光伏电站:额定容量大于6MW且小于或等于50MW;
大型光伏电站:额定容量大于50MW。
第二十五条 光伏发电站设计选址的参考因素
光伏电站设计选址对于电站建设投入成本、发电量和后期运维至关重要,应综合考虑太阳能资源条件、土地和建筑条件、安装和运输条件等因素,并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环保、美观、便于安装和维护的要求。光伏发电站选址时,应结合电网接入条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质、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电站的影响等条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提出推荐站址的排序。
律师在光伏发电站建设的前期尽调选择站址阶段,应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太阳能资源、交通运输、接入电网、电力消纳、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考虑;在选址工作中,应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相邻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矿企业、城市规划、国防设施和居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光伏发电站选址的具体要求
光伏电站选址选择应结合场地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光伏电站站址宜选择地势平坦或北高南低的场地;与建筑物相结合的光伏电站,主要朝向宜为南或接近南向,且宜避开周边障碍物对光伏组件的遮挡。
2.利用山地建设的光伏电站选址宜选择坡向朝南的山坡,坡度应满足施工和运行维护的安全性要求,并应结合用地属性、周边山体遮挡、冲沟等因素确定。
3.光伏方阵采用固定式基础的水上光伏发电站的选址,应依据水体底部地质条件和当地水文气象条件,结合施工、运行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性比较后确定。
4.光伏方阵采用漂浮式支撑结构的水上光伏发电站的站址选择,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深、水流、结冰、波浪、风速以及水位变化等自然条件,结合施工和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选择。
5.与农业、牧业和渔业相结合的光伏电站的站址,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种植物和养殖物的生长规律和特点进行选择。
6.除与建筑物相结合的光伏发电系统以外,光伏发电站站址选择应避让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地。
7.光伏发电站站址选择宜利用未利用荒地,不应破坏原有水系,做好植被保护,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并应节约用地,减少房屋拆迁和人口迁移。
第三节 光伏发电系统
光伏发电系统是应用太阳能发电原理通过光伏组件最终能够发电的重要环节,因此律师在办理光伏发电业务过程中应对此有基本的了解。
第二十七条 光伏发电系统的概述
大、中型集中式光伏发电站的发电系统宜采用多级汇流、分散逆变、集中并网方式;分散逆变后宜就地升压,升压后集电线路回路数及电压等级应技术比较后确定。
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发电系统宜采用分散式逆变,就地并网方式。
光伏发电系统中光伏组件与接入系统逆变器之间的容量配比应综合考虑光伏方阵的安装方式、场地条件、太阳能资源、各项损耗等因素,经技术比较后确定。光伏组件的安装容量与逆变器额定容量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年水平面总辐照量不小于6300MJ/㎡的地区,不宜超过1.3。
年水平面总辐照量小于6300MJ/㎡且不小于5040MJ/㎡的地区,不宜超过1.5。
年水平面总辐照量小于5040MJ/㎡的地区,不宜超过1.8。
配置储能的光伏发电系统与储能系统的结合方式,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离网光伏发电系统的安装容量应根据负载特性、当地太阳能资源条件、环境条件和储能系统特性等来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光伏发电系统的分类
光伏发电系统按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可分为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和独立光伏发电系统。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按接入并网点的不同可分为用户侧光伏发电系统和电网侧光伏发电系统。
光伏发电系统按安装容量可分为下列三种系统:
1.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小于或等于1MWp;
2.中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大于1MWp和小于或等于30MWp;
3.大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大于30MWp。
第二十九条 光伏发电系统的主要设备选择
光伏组件可分为晶体硅光伏组件、薄膜光伏组件和聚光光伏组件三种类型。
光伏组件应根据类型、标称功率、转换效率、发电系统电压、温度系数、组件尺寸和重量、功率辐照度特性和使用环境等条件进行选择。
第三十条 光伏发电系统设备选择要求
光伏组件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太阳辐照量、气候特征、场地条件等因素,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当光伏组件安装场地的反光性能较好时,宜选用双面发电组件。
3.轻型结构屋顶和异形屋面上安装的光伏方阵,可选用柔性或其他轻质光伏组件。
4.在与建筑相结合的光伏发电系统中,宜选用与建筑结构相协调的光伏组件。建材型的光伏组件,应符合相应建筑材料或构件的技术要求。
5.与农业、牧业和渔业相结合的光伏发电系统中,当常规光伏组件不能满足种植物和养殖物的光照需求时,可考虑选择透光型组件。
逆变器和汇流箱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
1.逆变器、汇流箱等设备选择应满足安装所在地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风沙、盐雾、海拔、地震烈度等使用条件。用于并网发电的逆变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要求》GB/T37408的规定。
2.海拔在2000m及以上高原地区使用的逆变器和汇流箱,应选用高原型(G)产品或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T16935.1、《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要求》GB/T37408和《光伏发电站汇流箱技术要求》GB/T34936的规定进行校验。
第四节 储能系统
第三十一条 储能系统重要性概述
光伏发电中的储能系统,通常称为“光伏+储能”(PV+ESS),是指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增加储能设备,将光伏组件发出的多余电能储存起来,并在需要时释放使用的整套系统。
由于光伏发电站业务的商业运营体系相当成熟且趋于饱和的程度,光伏发电站建设极大发挥了对组件产业链条及其他诸如逆变器、支架等主要设备的协同带动作用,并网发电又向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清洁电力能源,因此光伏产业的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光伏发电站发电存在的弃光弃电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对于光伏发电所发电量能够及时存储就显得尤为重要。
近些年,光伏行业中的头部企业在储能系统的研发中进行了大量投入。储能技术的不断突破,可以提高存储光伏发电站所发电量,如此也能够提升光伏发电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储能受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已俨然上升为一个独立的产业。
第三十二条 光伏发电系统中所涉储能系统的基础要求
离网光伏发电站应配置储能装置,并满足向负载提供持续、稳定电力的要求。并网发电站可根据功能需求和技术经济的合理性来配置储能系统。
离网光伏发电站的储能系统容量配置应当根据当地太阳能资源、气象条件、光伏方阵安装容量、负载用电负荷、连续阴雨天的供电保证、电池充放电效率、电池使用环境温度以及电池设计寿命期容量衰减等因素后确定。
用于光伏发电站的储能电池宜选用电化学储能电池作为储能载体,电化学储能电池宜根据储能效率、循环寿命、能量密度、功率密度、响应时间、环境适应能力、充放电频率、自放电率、深放电能力等技术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电化学储能电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GB/T36276和《电力储能用铅炭电池》GB/T36280的规定。
光伏发电站储能系统应配置电池管理系统,电池管理系统与光伏发电站的监控应实现通信连接和信号交换。并网发电系统储能装置电池管理系统和通信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36558和《电化学储能电站用锂离子电池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34131的规定。
光伏发电系统储能装置的能量管理应接入光伏发电站的检测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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