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程序申请书

执行转破产程序申请书

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金XX,女,197*年****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亲亲家园*****室,身份证号码33900****8。

被申请人:中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7YN69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赵家镇****号
法定代表人:蒋**,总经理。

申请事项:

将(2020)浙0602执****号执行案件移送至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中榧****有限公司、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已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浙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中榧****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中榧****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贵院多次执行未果,已确认被申请人中榧****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之财产,并终结本次执行,应认定被申请人中榧****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将(2020)浙0602执****号执行案件移送至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 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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