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新)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新)

近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2则通知,对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明确了具体的实施规则,新规定于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新)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贷款业务流程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新)

第三章 贷款申请的条件

1.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六个月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三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

2.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本人或配偶必须有一方为绍兴户籍;

3.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个人自住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尚不足以支付所需资金,并具有相关资料及证明;

5.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6.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关手续;

7.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配偶未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8.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的,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4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契税专用缴款书”后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和相关批文有效期内提出贷款申请;

9.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夫妻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贷款申请人配偶或贷款申请人直系亲属(仅限于未婚成年子女与父母),若该户家庭有超过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一名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另选一名正常缴存人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余人只能作为共有人;

10.符合中心签发的其他信贷政策规定。

第四章 贷款类型及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证明;

3.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发票;

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5.贷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

6.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二)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证明;

3.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4.《不动产权证书》;

5.契税完税凭证;

6.贷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

7.出让方收款借记卡;

8.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9.门牌证或地名办出具的同一地名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转让合同记载的房屋坐落不一致须提供)。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不动产权证书》;

5.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6.大修住房须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贷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

8.收款人银行账号;

9.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四)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未婚人员须出具单身承诺书;

2.离婚后未再婚,须提供离婚证明,并出具单身承诺书;购房在离婚前的还须提供离婚协议书;

3.丧偶后未再婚,须出具单身承诺书;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的时间在丧偶之前的,还须提供产权公证书。

(五)非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近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及账户余额明细,缴存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份提供明细。

第五章 贷款业务规则

(一)贷款额度

1.户可贷基准额度=(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倍数。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为10倍。同时,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缴存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可贷额度。

2.购买商品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70%。

3.购买“二手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的70%(房价原则取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房价取评估价、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

4.建造、翻建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70%,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50%。

5.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6.市委明确的五类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还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全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区(县、市)各自推出的特色高层次人才,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还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限额最高可以上浮50%。

7.购买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房,可贷额度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限额范围内最高可上浮20%;购买新建成品住宅的,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计算确定贷款额度。

8.实行保底贷款政策,全市保底贷款额度设定不低于15万元。

(二)贷款抵押与担保

1.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用所购(建、大修)房地产作为抵押,农村建房(集体土地)的可用其他出让土地性质的住房作为抵押。

2.办理期房贷款的,在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3.中心认为贷款申请人因资信、负债、还贷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存在风险的,经贷款申请人申请,中心同意,可以在原来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增加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自然人或其他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

(三)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申请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延长5年。

2.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购买房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减二十年。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建造、翻建、大修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减二十年。

(四)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

2.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按照实际贷款记录为依据。

3.贷款逾期,根据央行规定以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罚息。

(五)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遇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六)贷款归还

每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20日扣款不成功转逾期处理。贷款申请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之日起满一年,且无拖欠本息,可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每周年可申请一次部分还贷,提前部分归还本金须为万元的整数倍。

(七)合同变更

贷款合同签定后,贷款期限、还款账号与联系方式等内容变更,须向银行受理网点申请办理。其中,贷款期限只可缩短,并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满一年后,且无拖欠本息的,方可提出变更申请。贷款期限变更后的月还款额应在中心审核认可的还款能力范围内,同一笔贷款最多只能提出两次贷款期限变更申请。

(八)贷款结清

1.贷款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提出贷款结清申请。

2.中心核实无误后,打印贷款结清凭证,准予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3.贷款申请人完成结清手续后,从中心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六章 贷款楼盘签约管理

(一)开发楼盘签约操作流程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新)

(二)开发楼盘签约须提供的材料

新开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开企业须持以下材料来中心办理签约合作申请:

1.开发商楼盘签约合作申请表;

2.开发楼盘的概况;

3.公司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

4.开发企业同意为购房者提供担保的决议;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当地政府批准的商品房项目立项文件;

7.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不动产权证书;

10.楼盘预售清单及总体平面图;

11.经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

12.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13.申请签约楼盘结顶的照片和主体结构验收材料。

(三)申请材料审核及现场踏勘

中心业务处室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组织对申请楼盘进行现场踏勘、拍照、记录踏勘结果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签订合作协议

中心业务处室审核通过后,上报贷款审查委员会或中心领导审批,待贷款审查委员会或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住房公积金中心与房开公司、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完成楼盘签约存档。只有签约合作的楼盘方能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五)强化楼盘审批和监管

1.严格楼盘签约审查,贷款楼盘材料齐全并结顶后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经业务处室审核认为风险隐患较大的楼盘,在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报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后可暂缓签约。

2.加强签约后楼盘的跟踪监管,因开发商原因,签约楼盘出现建设风险的,由业务处室提请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报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后,可暂停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1.各分中心与新的受托银行合作,须经市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2.各分中心需调整最高贷款限额,须经市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3.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条款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4.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 2019年 6月15日起施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新)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提取类型及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

2.购买房改房: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结算清单、拆迁差价结算凭证、身份证。

4.购买二手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

5.购房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另需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有效凭证。

6.异地购房提取,另需证明材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购房地的户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建造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建造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2.翻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3.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大修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另需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有效凭证。

5.在既有产权住宅加装电梯:《不动产权证书》、职工家庭加装电梯费用票据或出资份额证明、身份证。

(三)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关的离休、退休证明,身份证。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街道社区开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身份证。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街道社区开具的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证明、身份证。

4.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患重大疾病:当事人的病理切片报告或出院记录(小结)或医疗诊断书或病历等有效凭证、医疗费用的单据、结婚证或户口本、身份证。

本款所称重大疾病包括: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惯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共九种。

(五)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出国境定居批准文件或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等有效凭证。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一次性提前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身份证。

2.年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提取日前一年的银行还款记录、身份证。

3.借款职工配偶或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取,另需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有效凭证。

4.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提取另需证明材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贷款地的户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七)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票据、身份证。

2.租住商品住房

绍兴市户籍职工:

(1)工作所在地和户籍地不在本市同一县(市、区)的:夫妻双方工作地和户籍地的无房证明、结婚证或单身承诺书、身份证;

(2)工作所在地和户籍地在本市同一县(市、区)的:夫妻双方工作地的无房证明、结婚证或单身承诺书、身份证。

绍兴市以外户籍职工:

夫妻双方工作所在地的无房证明、结婚证或单身承诺书、身份证。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医学死亡证明,或医学死亡诊断(推断)书,或火化证明等有效凭证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继承(遗赠)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或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身份证。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身份证。

(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市户籍职工离职满一年:相关离职证明、身份证。

2.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身份证。

第三章 业务规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票据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超过所提供票据金额,并且与贷款总额之和不超过该购(建、大修)住房房款总额。

2.职工在非本人或其配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职工父母、子女在非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一人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4.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没有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以购房理由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抵扣房票补贴后的房屋总价。

5.因房屋拆迁享受现金或房票补偿的缴存职工,在市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补偿款或房票支付结算尚不足的房款余额。

6.年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一次提取须在贷款还满一年(包括一年)后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还贷额;以后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个提取日以来的实际还款额且不得超过一年的还款金额。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当日的账户余额和全部结清还贷总额。

7.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先提取主贷人(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再提取配偶(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得提取其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相应的还款额。

8.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夫妻两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商品住房及纳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的住房最高提取额度为1000元/户·月。

9.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租赁商品住房,可凭无房证明直接办理租房提取,或凭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收费票据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0.既有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票开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家庭所支付的加装电梯费用。

11.一次性提前还贷和销户提取除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12.在本市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夫妻双方不得再进行柜面提取。

13.职工本人及配偶有多套住房且同时有住房贷款,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顺序为: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按揭贷款必须优先偿还,还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在住房的贷款后才可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其它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但多套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不得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由提取人自定一套,还清后才可偿还另一套。

14.不同的缴存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时间须在十二个月以上。

15.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在本市连续缴存不足六个月并有异地账户资金转入的,封存满六个月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6.由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并签定提取承诺书。

第四章 附 则

1.原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条款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2.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 2019 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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