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侵权竞合情况下,赔偿数额中的差额部分如何计算?

裁判要旨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差额计算

工伤侵权竞合情况下,赔偿数额中的差额部分如何计算?

裁决内容

本委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七级,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申请人的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理赔金额尚有差额,故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差额的申请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有误,本委依法予以调整。本委确认工伤待遇总金额如下:医疗费69584-1156.7=6842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1.0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00元×70%÷30×276天=21252元、护理费11835.0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7×13=5144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101.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101.67元,合计320309.68元。申请人已在交通事故中获赔231340元,故工伤待遇金额与交通事故理赔金额的差额为88969.68元。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204121元。被申请人在此次工伤事故中需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16188.68元。被申请人按比例尚应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差额部分为32272.74元。

法律依据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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