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承包给个人的车间内工作受伤,公司是否担责?

工人在承包给个人的车间内工作受伤,公司是否担责?

前言:员工在公司上班好几个月,后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等到索要工伤赔偿,公司却主张该员工在承包给个人的车间内工作,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在这一情况下,公司是否担责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阐述。

工人在承包给个人的车间内工作受伤,公司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8日,重庆来的张某经老乡介绍进入临海某机械公司从事喷塑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机械公司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8年7月25日17时左右,张某在电泳车间搬运货物时,不慎从二楼坠落,后被送至医院治疗28天,经诊断为腰2椎体骨折、左跟骨骨折。
2018年10月22日,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上写明用人单位系临海某机械公司。
2019年10月9日,张某因此次工伤再次住院治疗16天。
2019年12月6日,张某经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后张某向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临海某机械公司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78072元。

公司辩称,机械公司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工作的车间是承包给案外人管某自主经营的。张某是管某招聘的,机械公司对其劳动报酬和岗位安排不清楚。张某发生工伤后,相关费用由管某支付,也是由管某对社保核定报销。张某实际上是与管某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1.劳动关系认定
张某与机械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在机械公司厂内工作,机械公司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此外,工伤认定决定书、鉴定结论中明确用人单位系临海某机械公司,该公司并未对该工伤认定书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能够认定张某与机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自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即2019年12月12日后已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张某在机械公司处工作过程中受伤,并已认定为工伤,其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3.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包括加班工资,故法院认定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4300元/28天×21.75天=3340.2元计算。
根据住院记录和医疗证明书,张某两次住院,医疗证明书休息时间累计分别为7个月10天、1个月6天,故法院认定张某停工留薪期为8.5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8391.7元。

4.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关系解除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7个月,故机械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66432元/12月×7月=38752元。

法院判决:

张某与临海某机械公司自2019年12月12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临海某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8391.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752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公司不能以与自然人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转嫁用工风险,免除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临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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