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律说法|劳动争议要求补缴社保的10类常见情况(浙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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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通常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之日(1999年1月22日)作为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届点。

2.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但不同类型案件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则并不相同,具体详见本网站劳动的相关内容。

3.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主张补缴退休前养老保险的,如提起仲裁时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不会被支持。

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

6.其他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现在的用人单位再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或主张现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其缴纳社保保险费用的,将不会被支持。

7.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发生争议提起仲裁的,将不会被受理。

8.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参加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或以“地方政策对当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比例有相应要求,且企业实际缴费职工人数符合该比例要求”为由进行抗辩的,将不会被采信。

9.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仍可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将不会被支持。

10.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为由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同时需符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否则将不会被支持。

11.用人单位以现金补贴方式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后劳动者反悔,用人单位被裁令补缴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现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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