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绍兴XXX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绍兴市孙端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
住所:绍兴市人民西路269号
负责人:俞朝辉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
法定代表人:韦晗,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17)浙06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即二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42352.29元,并赔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已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浙06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542352.29元,并赔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绍兴XXX建材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