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账户付款函

惠安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新疆天宏**产业有限公司与福建**轻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惠民初字第29*0号】,现已调解结案。

请贵院将调解书中约定的福建**轻工有限公司支付的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退费1470元,合计31470元,转付至申请人以下账户:

名称:新疆天宏**产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石河子农行大庆分理处

账号:30-72590**001151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新疆天宏**产业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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