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惠安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新疆天宏**产业有限公司与福建**轻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惠民初字第29*0号】,现已调解结案。
请贵院将调解书中约定的福建**轻工有限公司支付的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退费1470元,合计31470元,转付至申请人以下账户:
名称:新疆天宏**产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石河子农行大庆分理处
账号:30-72590**001151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新疆天宏**产业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函
惠安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新疆天宏**产业有限公司与福建**轻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惠民初字第29*0号】,现已调解结案。
请贵院将调解书中约定的福建**轻工有限公司支付的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退费1470元,合计31470元,转付至申请人以下账户:
名称:新疆天宏**产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石河子农行大庆分理处
账号:30-72590**001151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新疆天宏**产业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