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一审中新增诉求,仍要求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是否合理?

笔者近几个月来接触了一些劳动案子,其中某几个劳动案子在办理过程中,由于发生了一些新情况,会出现一审新增诉讼请求的情况,然而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要求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意味着,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个新的诉求的产生,仍然要单独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虽然这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审级利益,但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是当事人、律师及法院的三方资源浪费、效率降低,且在同一个案子中审理,相关材料之间有个系统地梳理,在一审中将该新增的诉求一并审理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还有二审兜底。

劳动争议案一审中新增诉求,仍要求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是否合理?

笔者在办理劳动争议类案件中,担任过原告方代理人,也担任过被告方代理人,在这两种身份下,均遇到过原告在一审中新增诉讼请求的情况,很多时候都是一项很小的诉求,也要重新再去向仲裁委仲裁,这一点十分不人性化。

比如在代理公司作为被告的某案件中,原告在一审中新增了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未经仲裁前置而未予处理,二审同样维持。于是该名原告又以针对该新增请求申请仲裁,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仲裁、一审及二审,对于原告来说,他本身的时间成本增加,精力耗费更多;对于被告来说,其又需要重新支出一笔律师费,且与员工之间的纠纷时间延长,双方之间更存有一股怨气。对于法院来说,两个案子本来可以由同一个法官一同审理,其对案件有个清晰的认知和把握,现在因为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存在,拆分为了两个案子,新的诉求由另一个法官进行审理,而该新案子事实的前因后果仍旧与前一个案子有密切联系,这名法官仍然需要了解前案的案件事实。虽然诉求可分,但事实不可分,要求新增的诉求也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这是一种双输。

劳动争议案一审中新增诉求,仍要求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是否合理?

(一审法院)

劳动争议案一审中新增诉求,仍要求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是否合理?

(二审法院)

在笔者代理原告的案件中也同样遇到过这种情况,原先是追索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但官司的进程中,公司将我方当事人违法解雇,于是新增了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原本可以在该案中一并提出该诉求,一同审理,但由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经济赔偿金案另行申请仲裁,且到了一审起诉阶段,被法院告知需由其下的派出法庭受理,于是两个案子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后案仍以前案事实为基础,对法院、当事人来说这都不是一种最优解。

确实,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是有必要的,但对于已经过仲裁,案子仍需要法院审理的情形下,可以将新增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中一并审理,既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也便利当事人。劳动仲裁前置本意是先行解决一部分争端,为法院减轻压力,同样也给了劳动者多一层的审级利益保护,但一味地将遵循劳动仲裁前置,而不考虑实际情况,私以为是一种低效的运行模式,僵化了司法系统。

以上仅为笔者愚见(也许吐槽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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