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院:企业单方调岗应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企业单方调岗应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绍兴中院:企业单方调岗应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基本案情:

李某担任某公司仓储副主任,双方签订了自2017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月8日,某公司以生产经营结构调整、李某不适合目前岗位为由,将李某从仓储副主任调至计划中心计划员岗位。李某主张单方调岗行为违法,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某公司调整李某的岗位未与李某协商,且对单方调岗的必要性合理性未充分举证说明,不合法,李某诉请的经济补偿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新冠疫情发生后,对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部分企业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对部分员工调岗。调岗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非经协商一致或基于合同约定,单位一般不享有对劳动者单方调岗的自主决定权。如果确因实际经营需要或者劳动者不适岗等原因,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应当综合考虑工作实际、适岗能力、工资报酬等因素,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要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表达权和调岗程序的公开、透明。单方调岗不符合要求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来源:绍兴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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