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借条只有转账凭证、仅在凭证备注“借款”、借条丢了怎么办…民间借贷关系常见问题剖析

2022101007193436

题目中的问题可以说是民间借贷中最常见的情况。笔者综合浙江高院、广西高院判决,进行分析,并针对有关借贷存在的现实情况提些针对性建议。

一、民间借贷基本特征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围。

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有借条、借款合同等;二是有交付款项的事实,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一般采用现金、银行转账、微信等多种形式。

二、问题与案例

(一)转账未签订借款协议,仅在转款凭证附言中备注“借款”,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被告庄某经人介绍与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识,并曾为原告介绍建设工程项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150,000元,在银行回单用途一栏载明“借款”,但事后未出具借条。原告认为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系中介合同关系,案涉款项150,000元系居中介绍工程所收取的中介费,并非借款,故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原被告意见及提供的证据,认定涉案150,000元款项为借款。理由在于:

1.原告提交的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款项用途已经载明为借款,应当认定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时已经明确案涉款项为借款的意思表示;2.原告已经将转款凭证通过微信方式发给被告,被告收到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后知晓原告对该款项为借款的意思表示,在被告并未提供其对该款项性质予以否认的证据情况下,故应视为被告知晓并接受案涉150,000元款项为借款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辩称案涉150,000元系项目居间中介费,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曾为原告介绍该项目,并不能证明原告应付其150,000元中介费。且参照原告提供的双方以往合作惯例,原告支付服务费,被告需提供居间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等予以证明,然被告并未就居间事宜进一步举证,故被告在本案答辩意见中称案涉款项为中介费,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当事人在转款凭证附言中备注“借款”,仅能作为单方备注,不能证实成为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在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基础后,举证义务转移至被告,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就此举证予以证明;如被告无法就此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已经提供转款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以往交易材料为证,就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应予以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没有借条只有转账凭证,能否支持

代先生原系灌阳县某驾校的教练,2013年年中,张女士在灌阳县学车时,代先生正是张女士的教练,双方因此认识,后因经常联系而熟悉。2014年4月16日,张女士向代先生借款,代先生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张女士20000元,张女士并未向代先生出具借条,后张女士一直未归还,代先生多次催收未果。时隔9年,代先生因一直未追回借款,故以转账凭证为证据,诉至灵川法院要求张女士归还借款本息。庭审中,张女士辩称,双方曾是朋友关系,案涉款项实际上是男方追求女方期间的感情投资,系自愿赠与,不属于民间借贷。并且,付款行为距今9年,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代先生以银行转账形式给付张女士的20000元应认定为借款,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代先生起诉要求张女士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张女士辩称代先生的转账行为系男方追求女方期间的感情投资,属于赠与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此项辩解不予采信。张女士辩称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用于其他用途,故对于张女士的此项辩解,法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代先生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张女士对诉讼时效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代先生要求张女士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7月12日)起,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55%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归还代先生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55%,从2023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该判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女士在收到判决书后主动向代先生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三)如果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等不慎遗失怎么办

没有借条的情况大概两种:①不小心把借条搞丢了;②碍于情面而没打借条。若无借条,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保存好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2021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电子数据分为以下五大类:

(1)网页、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根据本规定可知,借款时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都能作为诉讼时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并且明确规定,用以上电子数据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应当提供原件,不能对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进行删改。

因此,在借款给对方时,建议尽量留存文字性的证据,不要将手机上的电子数据删除,以防后续出现纠纷。

2、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司法实践中,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证人证言在诉讼中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证人证言要有其证明力,需要满足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另外,对于证人的身份应该注意,不同的人说出的证言有不同的证明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1)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录音录像只要是在合法取得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录音录像证据应当据有以下条件:

(1)录音录像的内容必须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录音录像清晰;能够完整的证明借钱的事实,包括:双方当事人、借款金额、借款方式等;

(2)录音录像必须要真实完整,内容未被篡改、剪辑、伪造;

(3)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不得通过非法手段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录音录像要能在录制设备上正常播放;

(5)录音录像需保留原始载体,无如原始载体,其证明力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因此,如果在借款过程中或者丢失借条后,能够对对方的行为、语言等进行录音录像,可以以合法形式记录,以证明对方借款的事实。

但是应当强调录音取得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要注意以下几点:

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4、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作为债权人如果不慎将借条遗失,不要告诉对方,以免对方知道后不认账,此时与对方签订还款协议就变得困难。也不要急着向法院起诉。因为对方如果察觉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这时你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在拟定有效的还款协议时,应该注意写明借款的时间、金额、利息等信息。

5、引导对方自认

对于错误的信息,人类会作出本能的反应。因此,如果一个人欠你十万,你就打电话过去,然后说:大哥!你欠我的20万啥时候还???对方基本上会生气的说:老子什么时候欠你20万,我明明只欠你10万!OK,挂掉电话,这个录音就能作为证据了。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候律师也会采取这种方式,本来只要主张10万,在诉讼请求中多加了两万,在诉讼中,很容易引导对方形成自认,达到主张10万的目的。屡试不爽!

以上几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尽管是间接证据,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等书面材料,可形成一个“证据链”。

建议

发生借贷关系过程中,要树立证据意识,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并完整保留发生借贷往来的短信、微信记录等,发生纠纷时,可以有足够的证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借贷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参考与建议

(一)以下几种借条的范本,供大家参考

1、一万元以下请用这个

借条

本人张三(身份证号:320XXXXXXXX)今收到李四(身份证号:310XXXXXXXX)出借款项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本人保证于2018年1月1日归还,立此为据。

借款人:张三(手写、摁手印)

出借人:李四(手写、摁手印)

XX年XX月XX日

2、几万块钱用这个

借条

本人张三(身份证号:320XXXXXXXX)为做生意(也可以是买房,买车什么的)之故,今收到李四(身份证号:310XXXXXXXX0808)以现金出借的人民币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整),月利率1%(佰分之壹),本人承诺贰零壹伍年拾贰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佰分之贰)计付逾期利息。如本人到期无法偿还,王五(身份证号:310XXXXXXXX)愿意代为偿还。立此为据。

借款人:张三(手写签名,摁手印)

出借人:李四(手写签名,摁手印)

保证人:王五(手写签名,摁手印)

XX年XX月XX日

3、十万元以上,尤其是百万元以上建议用这个

借款合同

甲方:张三,现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室,

身份证号:310XXXXXXXX,

乙方:李四,现住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室,

身份证号:310XXXXXXXX

丙方:王五,现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室,

身份证号:310XXXXXXXX

1、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月利率2%(佰分之贰),借款期2年。

2、甲方今已收到乙方出借款项:

(1)2015年9月15日收到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人民币1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2)2015年9月16日收到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的人民币4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4、如甲方到期未还款,丙方愿作为连带保证人代为清偿。

5、甲方有汽车一辆(牌照:沪AXXXXXX),从2015年9月20日起交由由乙方保管,如甲方到期未还款,乙方有权将该汽车交由XX拍卖行拍卖,以所得价款充抵甲方应付本息。

6、如有纠纷,各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精神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徐汇区(或者杨浦区,但必须只能填写明确的一个,如果写多个就无效了!)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甲方:张三(手写签名,摁手印)

乙方:李四(手写签名,摁手印)

丙方:王五(手写签名,摁手印)

XX年XX月XX日

(二)建议

发生借贷关系过程中,要树立证据意识,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并完整保留发生借贷往来的短信、微信记录等,发生纠纷时,可以有足够的证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借贷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0)
上一篇 2022年10月31日 上午11:23
下一篇 2022年6月24日 下午12:2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