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倍LPR
1. 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的民间借贷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若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法院可支持按照1倍LPR计算逾期利息损失。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主张的资金占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法院可支持有过错的占用资金的当事人按照1倍LPR计算资金占用费。第二十五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1.5倍LPR:买卖合同及类似有偿合同的法定加计标准
1. 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买卖合同中主张逾期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若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且未约定违约金,法院可按LPR加计30%-50%计算逾期损失。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2. 其他有偿合同的类推适用对于非买卖合同但有偿合同(如服务合同、租赁合同),若未约定违约金,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646条参照买卖合同规则,适用1.3—1.5倍LPR。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1.95倍LPR:违约金过高的司法调整结果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指超过损失的30%),法院可依申请调整。实务中,若守约方主张的损失已按1.5倍LPR计算,法院可能在此基础上再加30%,即1.5×1.3=1.95倍LPR。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注意: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四、4倍LPR: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
1. 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LPR,超过部分无效。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非借贷合同的例外适用在租赁、运输等非借贷合同中,若违约金约定过高,部分法院可能直接参照4倍LPR调整。
3. 对七类地方金融机构之外的非持牌机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七类持牌机构贷款利率由监管窗口指导。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LPR倍数的适用规则体现了司法对违约金“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立场。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结合合同类型、约定内容、损失证据等因素,精准选择主张标准,同时关注最新判例动态。对于当事人而言,合理约定违约金条款是降低诉讼风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