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发布《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安置房、保障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近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安置房、保障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安置房、政策性保障房,以及单位自建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改房、集资房等,因相关主体灭失或审批、验收、税费材料缺失等历史遗留问题原因,导致市民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六类问题提供了13条处理办法

根据《通知》,该项政策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着三大原则,为市民办实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摸清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根源,正确界定历史遗留问题的范畴,对因建设单位原因或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问题,应充分考虑群众需求,及时处理化解矛盾,同时应防止借机搭车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对造成不动产登记难的前端历史遗留问题和许可事项等,要明晰职责、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由原审批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补办完善相关手续,并出具不动产登记所需的相应资料。急需优先,高效便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聚焦突出问题,对量大面广、急难愁盼的问题率先处理,增强服务意识、担当意识,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理途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绍兴发布《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安置房、保障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本《通知》中对于六大类“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处理办法。

一是明确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原则上按照谁实施、谁建设来确定,对原单位已撤销、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承继部门负责,或以方便办理为原则指定属地基层政府负责。

二是对于用地手续不齐备的,只要基本符合规划,明确可以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三是明确了需补办出让补交出让金的情形。确定出让金的补交标准按房屋建成时间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后确定,出让起始日期按评估基准日算起。

四是明确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现状确认,不符合的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确认意见和用地复核意见。

五是按简易程序和材料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关于竣工验收备案,明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住建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竣工备案的依据。关于消防验收备案,明确可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房屋消防安全鉴定,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出具已将房屋消防安全鉴定结论告知住建部门的承诺说明后,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六是拆迁农户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自建安置房的。明确符合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的农民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路径,明确超占超建部分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执行。

六大类问题共13条处理办法,相关业主可前往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在首页进入“政务公开”栏目,然后在“政策文件”板块中进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可查看该文件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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