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路60弄*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974H。
法定代表人:王*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号,身份证号码:3306****313。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查找被申请人陈**下落并进行布控,以便有效执行生效的(2024)浙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上海**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已于2024年10月16日做出民事判决(2024)浙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17年5月19日为214383元,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以2053953元为基准按年利率5%计算,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以50万元为基准按年利率5%计算)。
自上述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法院判决,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浙0602执**号。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一直逃避执行,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陈**采取布控措施,促使其尽快配合贵院完成执行工作,请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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