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服务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甲、乙双方各自业务的开展,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确保实现双方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货物全国门到门的运输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将自动顺延。
第三条:服务确认方式
1、甲方通过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乙方委托业务;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有关货物手续,并按服务收费标准开据快。
第四条:运送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1、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标准包装的,甲方应根据保证货物安全运输的原则加以包装或委托乙方进行包装。对因包装不合格的货物,若甲方认可包装,所产生的问题由甲方承担。甲方包装乙方无法开箱查验的货物受损时,乙方不负责任;
第五条:结算方式及时间
双方协商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的时间、地点、方式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之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内容。但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否则算有效委托;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等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反馈;
3、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提供收货人姓名、地址等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及时或收货人名址有误所造成货物二次派送、灭失、短少、损坏造成的货物延送及无人接货车辆押夜等,一切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应按合同要求为甲方提供安全、准时运货服务,如果货物逾期未到达,乙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3、乙方提供的服务车辆必须牌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
4、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损坏(自然灾害除外),乙方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
第七条:变更和解除
1、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一方须用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对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方可变更或解除;
2、由于不可抗力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说明原因,并提供有效法律证明书文件。由双方按照事故的状况协商解决;
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委托人: 委托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