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赠与相关案例检索

徐黎斌律师 民商 5628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郭正言同居期间转付杨岭款项是否属于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郭正言、谭丽华、郭某(郭正言儿子)及杨岭四人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感情纠葛和经济交往,谭丽华称郭正言给付杨岭款项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征得其同意,故郭正言的赠与行为无效。二审审理过程中,杨岭提供了微信账单和银行流水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2014年至2020年郭正言与杨岭同居期间,杨岭经营服装店,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杨岭与郭正言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财产混同在一起,杨岭陈述其与郭正言多年同居,且育有一女,必然产生日常消费以及抚养女儿的费用。综合全案事实,郭正言与杨岭同居期间,钱款相互转付,交织在一起,无法厘清,不能认定为郭正言转付给杨岭的款项即为赠与。一审法院认定郭正言七年间转付给杨岭的两百万余元系郭正言、谭丽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杨岭返还,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案杨岭作为第三者介入谭丽华与郭正言的婚姻生活,而郭正言作为有妇之夫与他人同居并育有非婚生子女,未能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均存过错。本案当事人的恋爱婚姻观念及夫妻家庭生活方式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失职于维护正常家庭之稳定,有违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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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黎斌律师
    主攻:公司、房地产及刑事辩护,Tel:13858542111,律师简介:www.xulib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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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关于抚养费是否应在本案中处理的问题。苏全斌支付李凤案涉款项的行为均发生苏全斌与周素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苏全斌未经周素华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凤,侵犯了周素华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周素华要求李凤返还苏全斌向其支付款项,李凤主张上述转账款项属于苏全斌负担苏志圣的抚养费,由于赠与行为与抚养费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抚养费不应在本案处理。李凤如果认为苏全斌需要支付其苏志圣相关抚养费,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院对李凤上诉称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以及程序错误的理由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均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一方无法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无证据显示苏全斌与周素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了实行分别财产制,苏全斌在未与周素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巨额共有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李凤,事后亦未取得周素华的追认,既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周素华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审判决李凤返还所获得财产的一半,周素华并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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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文丽是否应当向曹艳平、钟福华返还款项。二、文丽应当向曹艳平、钟福华返还的款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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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与第三者生有子女的,可酌情返还一半财产

    案号: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6民终1526号

    王某某在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邵某某交往并生育一女,双方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理应受到谴责。但是,孩子是无辜的,韩某某作为王某某的非婚生女儿,王某某对其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

    虽然王某某的赠与行为因损害了作为夫妻另一方张某某的利益而无效,该赠与钱款本应予以全部返还。但考虑到王某某应当支付韩某某必要的抚养费用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一审法院酌定邵某某返还一半即164506.09元,符合法理人情,亦对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予以了充分合理的保护。另,张某某与王某某已经离婚,张某某的返还请求权也应限于其自身权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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