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向主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

徐黎斌律师 民商 2590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上存在多个保证人,因主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责任,致使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部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追偿权?是单独起诉主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还是一并起诉主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单独起诉时有无先后顺序?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作废)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法律分析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享有向主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上述规定倾向于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再向其他保证人主张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诉讼必须要分开进行或者诉讼必须要有先后顺序,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明确规定需分次进行诉讼或者诉讼必须要有先后顺序。

三、诉讼建议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对于这类案件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可以单独起诉主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也可以一并起诉主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笔者建议,为了更好的实现债权,保证人在诉讼时一并起诉主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

  • 单独起诉主债务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为:判令主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 单独起诉其他保证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为:判令其他保证人对原告偿还的本息各自承担几分之一的还款责任。
  • 一并起诉主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为:判令主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判令其他保证人对不能受偿的部分承担几分之一的还款责任(有几个保证人就是几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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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保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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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问:我丈夫为他朋友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他朋友欠债还不上,结果银行起诉了我丈夫及我,要求我们夫妻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问,我是否对这笔不知情的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答: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丈夫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你丈夫对这笔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把你也起诉到法庭,并作为本案的被告,且要求你对此笔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知,除不属于上述这两种特殊情形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就属于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需要结合担保之债的性质来综合认定。保证作为担保的一种,其是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信用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系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一般情况下配偶方受益的可能性较低。在此情况下,证明配偶从担保合同中受益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而不是由保证人配偶承担,债权人也无法举出证据证实担保人配偶从此笔债务中受益,事实上也没受益。另外,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此担保的债务并非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明显为债务人能顺利借款而设立的担保。综上所述,你丈夫为他人提供担保,其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担保之债在性质上并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你对此担保之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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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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