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的21条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3年11月30日联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下称《规定》),本文系统梳理了申请取保候审、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法定理由与实务理由,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参考使用。

需要先说明的一点:这份《规定》的直接功能是规范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与评估(公安机关),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列明的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情形,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条件相互衔接,是撰写取保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最有分量的法定依据。

一、法定情形(一):应当释放或变更——《规定》第十六条,5项

经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变更);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变更:

  1.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2. 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
  3. 继续羁押,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4.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5. 其他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

 二、法定情形(二):可以释放或变更——《规定》第十七条,16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院可以决定释放或变更:

  1. 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3.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4. 过失犯罪;
  5.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6. 认罪认罚;
  7. 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
  8. 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
  9.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10.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1. 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12. 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1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4. 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15. 可能被宣告缓刑;
  16. 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另《规定》第七条还列明了几种应当立即启动审查评估的触发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系未成年人或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抚养/扶养人、羁押期限将超可能判处的刑期、证据或法律变化可能致无罪等,并要求对未成年在押人员跟踪帮教、及时启动审查——申请时可以同时援引,倒逼办案机关尽快启动程序。

三、实务补充理由:20项

以下情形虽未在《规定》中逐项列明,但可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条件)、第十六条(法定不追诉)及社会危险性评估标准,作为申请理由一并提出,与法定情形互相补强:

(一)关于罪与非罪、追诉条件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关于社会危险性评估

  • 全部同案人员均已到案,无不在案共犯,不存在串供可能;
  • 系聋哑人、盲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
  • 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 系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羁押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 犯罪未遂且危害不大;
  • 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 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

(三)关于人身条件与表现

  • 患有传染性疾病,羁押存在健康风险;
  • 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
  • 具有自首、坦白或立功情节;
  • 到案后供述稳定,认罪态度好;
  • 积极退赃、退赔;
  • 在押期间表现良好;
  • 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愿意缴纳保证金;
  • 其他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

【实务提示】上述理由并非越多越好,堆砌反而稀释重点。正确做法是:以第一、二部分的法定情形为主轴,结合个案从中精准选取2—4项最贴合的理由展开论证,再以第三部分理由作为辅助佐证,围绕“无社会危险性”这一核心说理。

四、反面清单:这些情形一般不会被变更——《规定》第十八条

申请取保前,还应自查是否存在《规定》第十八条列明的情形。经审查、评估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2. 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
  3. 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
  4. 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5.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 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7.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8.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9.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10. 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释放或变更的情形。

【注意】该条设有例外: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仍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所以即便触碰了红线清单,重病等特殊情形仍是重要突破口。

五、申请时机与路径速查

侦查阶段:向办案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评估;也可向检察院控告申诉或刑事检察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出,符合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变更。

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可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材料:取保候审申请书+身份关系证明+支持理由的证据(病历、怀孕/哺乳证明、和解协议、赔偿凭证、企业营业执照与经营状况证明、保证人身份资料等),一并提交。

写在最后:取保候审申请不是“理由罗列大赛”,而是一场围绕“社会危险性”的说理。《规定》的价值在于把模糊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拆解成了可对照的具体情形——申请时对号入座、精准援引条款、辅以证据支撑,再避开第十八条的反面清单,才能提高成功率。

附1: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族,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____,联系电话:,系犯罪嫌疑人_____之(配偶/父母/子女/辩护人)。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_____,男/女,_族,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___罪,于___年___月___日被___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现羁押于___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申请取保候审(或:对犯罪嫌疑人___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结合上文法定情形与个案实际,精选理由展开论证,示例——)

犯罪嫌疑人___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低;
犯罪嫌疑人___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
本案全部同案人员均已到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干扰证人的可能;
犯罪嫌疑人___有___(年幼子女/患病老人)需其抚养/扶养,且符合《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___已积极退赃退赔/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已(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综上,犯罪嫌疑人_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并符合《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___条规定的情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亦能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申请人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保证被申请人遵守法律规定、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依据《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恳请贵院/贵局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此致
___公安局 / ___人民检察院 /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2:羁押必要性评估报告

申请取保候审的21条理由

申请取保候审的21条理由

赞 (0)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