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管理人制度,加强对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本院管理人工作的相关规定等,结合本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人动态管理应坚持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履职。

第三条 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由本院及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和破产审判业务庭共同负责,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配合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设置于“浙江省破产管理人网”),管理人应当在平台上注册、上传有关信息、资料。
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情况以及动态管理信息等需要公开的信息在平台上发布。
除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和其他特殊情形外,法院、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之间的资料传递均可在平台进行。
平台为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的存储载体。

第五条 鼓励管理人加入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积极参加行业活动,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从事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工作相冲突的事务。
管理人应当勤勉履行职责,不得延误、妨碍破产进程。
管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管理人应当审慎履行职责,妥善管理债务人财产,避免因履职不当损害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受指定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担任管理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管理人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予他人。

第七条 建立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履职资料包括管理人的《履职报告》、团队建设、获奖荣誉、研究成果以及管理人培训、考核、评价、奖惩等资料,由管理人自行上传至平台。

第八条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履职报告》上传至平台, 《履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机构、团队、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报名竞争、受邀参与以及被随机指定担任管理人情况;
(三)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已结、未结案),列明案件基本信息、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方式、办理情况、办理进度、办理评价以及管理人报酬收取、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交纳等情况;
(四)执行管理人回避制度情况;
(五)担任管理人及相关工作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六)针对破产法及管理人工作开展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
(七)参加与管理人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公共活动、破产文化宣传等情况;
(八)履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对法院工作的评价,如在指定管理人、审理破产案件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廉政纪律等情况;
(十)法院因工作需要要求管理人就特定事项提交的情况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建立常态化的管理人培训机制。本院会同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每年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管理人培训,全省管理人以及在我院备案的省外中介机构管理人应当参加培训。
各中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实际,会同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开展辖区内的管理人培训工作。

第十条 建立管理人任职培训机制。初任管理人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应当参加管理人任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参加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任职培训由本院指导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开展。

第十一条 建立管理人个案评价机制。个案评价由案件受理法院负责,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管理人应在破产案件审结后15日内向法院提交工作报告、自评《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法院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日内完成个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反馈管理人。
管理人应在收到评价结果后15日内将评价结果上传至平台,管理人由多家中介机构联合组成的,由各中介机构分别上传。

第十二条 建立管理人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由法院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中级法院会同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对辖区内管理人(包括省级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对市级管理人的考核结果为终评结果,对省级管理人的考核结果为初评结果并报本院;本院会同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对省级管理人、备案的省外中介机构在个案评价、中级法院初评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
管理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自评《管理人年度履职评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平台。
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5日内向考核法院申请复核,考核法院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完成复核。
年度考核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机制。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相关资料归入管理人履职资料库。
市级管理人由各中级法院根据破产案件审理需要,结合管理人退出、除名等情况,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增补,报本院备案后实施。
省级管理人根据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择优和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选取。中级法院范围内的省级管理人因降级、退出、除名等原因而减少的,在市级管理人中等额择优晋升,晋升由中级法院初评后报本院终评。本院可根据破产审判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增编省级管理人。

第十四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指定管理人工作,省级管理人降为市级管理人:
(一)年度内个案评价有一件不合格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 管理人因组织架构、规模、人员等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出。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省外中介机构从本院备案名单中除名:
(一)同一年度个案评价有两件不合格的;
(二)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三)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管理人主动退出的,符合条件的仍可参加所在地中级法院管理人名册的增补;管理人被除名的,五年内不得参加管理人名册的增补。
管理人退出或被除名后,原则上不再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及时更换管理人,原管理人应当做好履职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中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动态管理细则、省级管理人末位降级以及市级管理人末位淘汰机制,报本院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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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90分为优秀、≥80分<90分为良好、≥60分<80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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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90分为优秀、≥80<90分分为良好、≥60分<80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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