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2020.8)

一百一十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或者组织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7.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一百一十三、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运送或者运送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要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4.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一百一十四、【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五、【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六、【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一百一十七、【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八、【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所盗掘的系具有一般科学、艺术、文化、考古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没有造成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且没有挖得文物或者仅挖得一般文物并在被追诉前全部上交。

一百一十九、【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卖血3人次以上的;

2.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一百二十、【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6.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一百二十一、【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伤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一百二十二、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2.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百二十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百二十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上述第⑵、⑶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一半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一百二十五、【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百二十六、【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1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树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百二十七、【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以上不满2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1万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⑷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1万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数量特别巨大的其他情形。

一百二十八、【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一百二十九、【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一百三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一百三十一、【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一款)

向他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百三十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2.因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受过行政处罚3次以上,又组织播放的;

3.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2.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百三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一)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一百三十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一百三十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重伤1人以上不满3人的、造成轻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百三十六、【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三十七、【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一百三十八、【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百三十九、【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百四十、【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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