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2020.8)

八十九、【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十、【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九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一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二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九十三、【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三款)

(一)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四、【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四款)

(一)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九十五、【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九十六、【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九十七、【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九十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九十九、【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⑷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非法经营外汇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⑶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百、【强迫交易罪】(刑法的2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人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不满10次,或者强迫3人以上不满10人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4.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百零一、【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不满5000枚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不满500张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5.数额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2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5.数额巨大的其他情形。

一百零二、【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2.强迫10人以上劳动的;

3.因强迫他人劳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强迫他人劳动的;

4.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5.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百零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0人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百零四、【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

(一)报复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或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2.报复陷害3人以上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百零五、【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百零六、【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

3.非法生产、买卖警棍50根以上的;

4.非法生产、买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

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百零七、【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4.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5.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7.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8.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9.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10.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一百零八、【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百零九、【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纠集多人,采用强行发言、提示回答、叫喊、喧哗、鼓掌等方法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2.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纠集多人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3.纠集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人员的;

4.无旁听证或者不得旁听人员拒不服从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强行冲击法庭的;

5.冲击审判活动区及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羁押室、候审室等相关场所的;

6.采取殴打、投掷物品等暴力手段袭击出席法庭或者准备出席法庭的审判、检察等司法工作人员的;

7.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一百一十、【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

2.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侦查活动的;

3.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亲属实施上述第⑵、⑶、⑷项窝藏、包庇行为,如果对侦查活动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干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百一十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⑵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⑶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⑷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⑸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⑹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⑻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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