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淦垒、涂斌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案》【裁判日期:2018.3.29;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18号;合议庭:汪 军、马东旭、张爱珍】

裁判要旨:案涉借款行为发生在股东及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需。在股东与其配偶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案涉借款行为符合其配偶利益,故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事实依据。

案情简介:淦垒系垒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在与其妻涂斌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淦垒自王小明处借款,担保人为垒旺公司,案涉借款全部用于垒旺公司经营所需。

争议焦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问题。案涉两份借条均载明借款人为淦垒,担保人为垒旺公司,三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淦垒与王小明约定案涉债务实际借款人为垒旺公司,故其关于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垒旺公司,应由垒旺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应支持。

二、关于涂斌应否承担案涉债务共同偿还责任问题。淦垒系垒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其与其妻涂斌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应当认定淦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享有垒旺公司股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归其与涂斌夫妻共同所有。案涉借款行为发生在涂斌与淦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第一笔借款发生时双方已结婚近十年,且根据二人自认,案涉借款全部用于垒旺公司经营所需。据此,应当认定淦垒的借款行为符合涂斌利益。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案涉债务属于涂斌与淦垒的夫妻共同债务,涂斌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非常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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