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律说法|国(境)外抓获电诈犯罪嫌疑人有关实体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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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国人境外犯罪管辖权依据

11月16日,明菊兰、明珍珍、明国平三名缅北电信诈骗犯罪集团重要头目在缅北果敢自治区被缅甸警方抓获,并移交我国公安机关。根据资料显示明国平现任缅甸掸邦果敢自治区石园子乡民兵中队中队长,非中国籍。

根据我国《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5条的规定: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11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已对明菊兰、明珍珍、明国平立案侦查并进行公开悬赏通缉。

二、移交的境外犯罪嫌疑人追究刑责的例外

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即,诈骗犯罪数额或情节的刑期在三年以下的,可不追究刑责。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依据《电诈意见(二)》)

三、移交的境外犯罪嫌疑人管辖地的确定(如何分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此,我们可理解为如果犯罪事实基本确定的,可以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犯罪事实一时暂未能查清的,由犯罪嫌疑人原居住地(户籍地)管辖更为适宜。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电诈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
(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
(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
(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
(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
(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
(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依据《电诈意见(二)》)

四、移交的境外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执行

在抓获前,公安机关已经有拘留决定书,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协助),应当在入境第一时间执行。刑事拘留系强制措施,属于国家司法权的一部分。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是主权国家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按照相关国际公约,不应当侵犯他国主权。因此,不应当在域外抓获后立即执行。同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及时执行”的原则,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协助),应当在入境第一时间执行。

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6条之规定)。

执行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达协助地的,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1条第3款)。

五、境外警方移交的境外证据材料的使用

通过国(区)际警务合作收集或者境外警方移交的境外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境外警方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发现、收集、保管、移交情况等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对上述证据材料的来源、移交过程以及种类、数量、特征等作出书面说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经审核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依据《电诈意见(二)》)

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关司法协助法律文书或工作联系函应当装入诉讼卷。诉讼卷宗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诉讼过程。犯罪嫌疑人潜逃国(境)外的,相关部门立案后,有关司法协助法律文书或工作联系函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理应装入诉讼卷。

六、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

执行拘留后,临时寄押的时间、押解途上的时间应计入刑事拘留期限。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完成以上拘留相关手续后刑事拘留期限即开始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刑诉法》第105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异地羁押之日起,无论是在看守所内还是在押解途中,其人身自由均是被限制的状态,这符合拘留的实质。如果不将押解路途上的时间计入拘留期限内,那么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就缺失了法律依据。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6条仅规定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对押解途中时间未做明确限制,如果押解途中的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期间之内就会变相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也会造成临时寄押拘留期限与送辖区看守所羁押后的拘留期限计算上的混乱。从法院裁判的司法实践反观临时寄押期限和押解途中时间应当计算在拘留期限之内。

七、关于折抵刑期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47条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境外司法机关抓获并羁押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境内接受审判的,境外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依据《电诈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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