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裁判要旨集合

最高法对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裁判要旨集合

最高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裁判要旨集合

1.公司账户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1106号

2.涉案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其股东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其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欠缴的出资即为所在公司遭受的损失,股东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所在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董事对所在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

3.合伙人意图就其出资受损主张权利,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其承担责任;在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同时,其不是合伙债务人的债权人,亦无权要求该债务人直接对其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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