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发布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 被告人吴祖新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2 被告人徐德猛等10人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案——外省缉毒民警结伙他人选择我省山区生产制毒物品
案例3 被告人卞晨晨等人贩卖大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利用互联网贩卖大麻还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案例4 被告人姜振泉走私毒品案——通过互联网用比特币买卖毒品被依法惩处
案例5 被告人王国焕等人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花钱买立功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被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6 被告人林隆等6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店庆活动聚众吸毒被依法惩处
案例7 被告人MONDRAGON容留他人吸毒案——外国人容留其本国人吸毒被依法惩处
案例8 被告人陈田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罂粟3000多株被依法惩处
案例9 被告人徐建平、颜纯涂贩卖毒品案——乡村医生违规贩卖止咳糖浆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10 被告人赵祖团、庄小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为贩毒逃避处罚故意怀孕生子的,判刑后被依法收监执行

一、被告人吴祖新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情节的,被依法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祖新,男, 1984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二次被判刑。
被告人毛志慧,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被告人葛建炀,男, 1982年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被告人尹永建,男, 1983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被告人季海滨,男, 1986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季发长,男, 1985年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三次判刑。
被告人邱剑,男, 1987年1月6日出生,中专文化,经商。
被告人吴建华,男, 1960年3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毛卿俊,男, 1985年10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徐财永,男, 1984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驾驶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范煜,男, 1981年1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方昌裕,男, 1987年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犯贩卖毒品罪被二次判刑。
被告人张青松,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张杰,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吴祖新因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提出由其出资金购买毒品,并由被告人毛志慧、葛建炀负责贩卖,毛志慧、葛建炀同意参与。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分二次从广东省惠州市“阿敏”等人处购进372.9千克氯胺酮,运回遂昌,并伙同罗其富(另案处理)将氯胺酮贩卖给被告人范煜、季海滨、尹永建、方昌裕、邱剑、季长发及叶乐君(另案处理)等人。同时约定,每贩卖1000克氯胺酮,吴祖新给毛志慧、葛建炀各2000元至3000元,给罗其富1000元。其间,吴祖新之父吴建华筹集300万元左右,提供给吴祖新购买氯胺酮进行贩卖。被告人范煜、季海滨、尹永建、方昌裕、邱剑、季长发等人又将毒品贩卖给张青松、毛卿俊、徐财永、张杰等人以及温州、上海等地的毒品下家;张青松、毛卿俊、徐财永、张杰等人再将毒品贩卖给温州、丽水等地的吸毒人员。

(二)此案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滨、季发长、邱剑、张青松、毛卿俊、徐财永、张杰贩卖、运输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范煜、吴建华贩卖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滨、季发长、邱剑、张青松、毛卿俊、徐财永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吴建华、范煜贩卖毒品数量大,张杰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较大。季海滨、季发长、张杰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范煜、方昌裕、毛卿俊、徐财永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判处,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祖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志慧、葛建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煜、吴建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滨、季发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剑、张青松、毛卿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至10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财永、张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我省的特大贩卖、运输氯胺酮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 一是贩运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共计贩卖、运输氯胺酮372.9公斤。这是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涉案毒品数量最大之一的案件。
  • 二是本案典型地展示了金字塔型的传统毒品销售体系模式。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宗毒品从贩运进我省到末端贩卖之间的全部环节,了解到传统贩毒方式中毒品是如何扩散蔓延的。本案贩毒网络层级分明,处于顶层是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3人,第二层级是范煜、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滨、季发长、邱剑,第三层级是张青松、毛卿俊等人,通过层级分销最终至吸毒者手中。
  • 三是本案除查获100公斤氯胺酮外,其余的270余公斤氯胺酮已流入社会。如此巨量的毒品在不长时间内被迅速销售,说明在部分地区存在巨大的氯胺酮吸毒群体。
  • 四是本案有7名被告人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这也说明毒品犯罪中毒品再犯始终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本案具有多个从严惩处的情节,毒枭、职业毒犯、从源头贩运大宗毒品、毒品累犯、再犯等等,人民法院共计判决1人死刑、2人死缓、6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15年、1人有期徒刑12年、1人有期徒刑8年,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一贯政策。

二、被告人徐德猛等10人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案——外省缉毒民警结伙他人选择我省山区生产制毒物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德猛,男,1974年7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程志建,男,1975年5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原系公安禁毒民警。
被告人郑利兴,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郑红福,男,1967年1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涂靖,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郑利成,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徐德勇,男,1972年9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李林炳,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刘能文,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郑雪清,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程志建原系福建某公安局禁毒民警。2016年6、7月份,程志建与涂翔(另案处理)商谋合作生产麻黄碱,程志建负责寻找生产厂房,其余事项均由涂翔负责。后程志建到老家浙江常山县找到被告人徐德猛、郑利兴商定办厂制毒。2016年10月,徐德猛、郑利兴、郑红福(程志建此后不再抛头露面,在幕后操控)在厦门与涂翔、涂靖及蔡宽修(另案处理)接洽商量生产违禁化学品的具体事项。商定福建涂翔这方提供资金、技术等,组织工人负责生产,常山一方负责提供生产场地。福建方资金到位后,徐德猛、郑利兴、郑红福伙同被告人郑利成租用郑红福在常山县青石镇高铺园区的神鹰化工厂仓库,并在边上又另外建造生产厂房,购置货车、安装设备等;被告人徐德勇负责协助福建方采购原材料等。2017年3月,厂房建成,开始生产麻黄碱。福建方派陈宝泉(另案处理)负责管理,福建方雇佣的被告人李林炳、刘能文及范启勇、涂彬招(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常山的厂里从事麻黄碱生产。麻黄碱生产出来后,由福建方人员通过义乌上溪镇、金华汤溪镇德邦物流托运至云南昆明等地。
至2017年10月共非法生产麻黄碱约12.7吨。徐德猛非法获利约150万元,程志建约104.5万元,郑红福约74.2万元,郑利兴和郑利成共约70万元,徐德勇约13万元,刘能文约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德猛、程志建、郑利兴、郑红福、涂靖、郑利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徐德勇、李林炳、刘能文、郑雪清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2019年10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德猛、程志建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郑利兴、郑红福、涂靖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郑利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德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林炳、刘能文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郑雪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麻黄碱是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离制成冰毒仅一步之遥,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药品原料,国家对麻黄碱严格实行定点企业依法许可生产。非法生产麻黄碱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本案具有以下特点:

  • 一是本案是缉毒民警与职业制毒分子合谋起意的。程志建系缉毒民警,在办理涂翔非法生产麻黄碱过程中结识涂翔,发现非法生产麻黄碱利润丰厚,经不起诱惑,遂产生了生产麻黄碱牟取暴利的恶念。缉毒民警不但忘记使命,还与毒犯为伍,陪伴他的将是10余年漫长的铁窗生涯。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 二是本案是福建当地的职业制毒分子到我省山区制毒。福建某些地方曾经是非法生产麻黄碱的,当地许多犯罪分子掌握了从零开始建一个小型化工厂生产麻黄碱的技术。随着当地对这一犯罪的严厉打击,制毒分子的目光越过当地的崇山峻岭投向临近的浙江。浙江常山地处省际交界,远离省城,有一些被淘汰的化工企业,而常山这边的不法分子也在寻找暴富之路。双方一拍即合。
  • 三是制毒分子采用股份制形式与常山当地人合作。徐德猛、郑利兴、郑红福等常山人并不懂制毒技术,福建人仅让常山人负责造厂房、购买原料等事项即可,其余事项不需要常山人参与。

应该说,长期以来,在浙江类似大量制造毒品或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案件极其少见,这是浙江禁毒工作的成效。但是,本案的发生说明个别偏僻地方仍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总体上体现了对这类犯罪从严惩处的方针。

三、被告人卞晨晨等人贩卖大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利用互联网贩卖大麻还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卞晨晨,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大学文化,学生。

被告人卞士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职工。系卞晨晨的父亲。

某论坛是境外一个从事大麻种植经验交流、大麻种子及种植设备肥料、吸食用具及大麻成品买卖等非法活动的网络论坛。该论坛须通过邀请码进入,共有会员1500余人,管理结构为站长、超级管理员、版主、会员。该论坛共有10个分区共38个版块,已形成交流教授种植大麻知识、贩卖大麻种子、大麻种植设备和肥料、大麻吸食用具、成品大麻的一条龙黑色产业链,并传授站内人员反侦查手段以逃避法律责任。被告人卞晨晨于2015年1月7日注册账号“白振业”加入该论坛,系该论坛版主,负责管理内部教程板块,共发布有关大麻知识及种植技术的主题帖19个,回帖交流大麻种植技术164次。

2017年冬天,被告人卞晨晨提供大麻种子给其父亲被告人卞士磊种植,种植大麻的设备由卞晨晨购买。卞士磊在其工作的食品厂宿舍及家中种植大麻。2018年3月,卞晨晨去新西兰留学,其间,卞晨晨联系客户确定地址、收货人信息、数量等,通过共同的微信小号告诉卞士磊,由卞士磊种植大麻,成熟后风干固化成大麻成品,并将大麻通过快递寄给相应买家。至同年10月,卞晨晨通过微信向多人贩卖大麻至少18次共计294克,获利至少13530元。其中,卞士磊参与贩卖大麻至少11次共计241克。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卞晨晨、卞士磊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卞晨晨又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制作或销售毒品的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晨晨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2019年10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卞晨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卞士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物流贩卖大麻的典型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境外网站,学习交流种植大麻知识,并购买大麻种子种植大麻,继而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系客户,再通过物流快递寄给买家,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结算。从实际情况看,该网站内人数众多,成员文化程度较高,不少还有海外留学背景。本案被告人卞晨晨就是在新西兰留学的学生。他们分散在各地,互相交流经验,并调剂大麻数量,形成种植、贩卖大麻的庞大网络。本案是其中之一。

从我省这几年的审判情况看,涉大麻的案件(贩卖大麻、容留吸食大麻)有增多趋势。涉案人员(包括吸食大麻人员)一般都有良好的家庭背景,文化程度较高;也有部分为外国人。涉案人员中,相当多的人认为大麻与烟草类似,毒害性不大,再加上不少国家将大麻合法化,导致大麻在国内的消费呈快速上升趋势。但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贩卖、容留吸食大麻的构成犯罪,本案的处理体现了这一法治精神。

此外,本案还有二点值得注意。

  • 一是被告人卞晨晨不但利用互联网贩卖大麻,而且其还在专门的大麻网络论坛中从事管理工作,是论坛的版主,该论坛中所传授犯罪方法(大麻种植)、销售违禁物品(贩卖大麻)等都是在国内实施的,故卞晨晨的行为还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二是本案中多数成员分散在全国各地,但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在确定本案管辖过程中,省高院本着对毒品关联案件“一网打尽”的原则,依法确定了我省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从深度和广度上打击了这类犯罪。

四、被告人被告人姜振泉走私毒品案
——通过互联网用比特币买卖毒品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姜振泉,男,1976 年10 月8 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2019 年1 月,被告人姜振泉以每克30 美元的价格向境外卖家订购2 克氯胺酮,通过比特币支付毒资,并提供收件人“林达”和虚假的收件地址用于收件。卖家以国际平信的方式将毒品从英国寄递至温州。同月30 日,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在该国际平信内查获1.94 克氯胺酮。同年2 月21 日,姜振泉持伪造的“林达”身份证前往邮局投递站取件未果,后放弃取件并将虚假身份证丢弃。
同年3 月,姜振泉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境外卖家订购毒品并通过比特币支付毒资,并提供收件人为“王刚”和虚假的收件地址用于收件。卖家以国际邮包的方式将毒品从德国寄递至温州。同月30 日,温州海关在该邮包内查获0.25 克麦角二乙胺(LSD,俗称“邮票”)。
同年4 月9 日,姜振泉向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主动投案。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振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姜振泉能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2020年5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姜振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通过互联网交易毒品,并用比特币结算,再用国际邮包寄送毒品走私入境,是当前毒品交易中最新出现的情况。从比特币的特点来看,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没有发行方,不受各国央行和金融机构的控制,可以在全世界流通,任何接入互联网的电脑都可以购买、出售或者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还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有些国家的某些行业还允许接受比特币支付。上述特点决定了比特币在国际毒品交易中具有特殊的支付优势,既方便结算,又规避了各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降低了毒品交易的风险。本案就是用比特币交易毒品的典型。被告人姜振泉从境外购买毒品通过国际邮件寄送至境内,虽然毒品数量少,且均被查扣,但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王国焕等人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花钱买立功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被依法从重处罚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国焕,男, 1982年8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工人。
被告人吴云川,男,1988年7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罗炳飞,男,1998年3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涂松林,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被告人涂龙,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涂松林因有吸毒前科被社区民警排查,因害怕被进一步调查受到公安机关处理,主动提出检举三名吸毒人员线索。涂松林通过朋友余建海(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王国焕电话联系,要求王国焕找三个立功线索给涂松林立功。王国焕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吴云川找三名吸毒人员,吴云川要求支付30000元作为立功费用。涂松林让余建海向王国焕先行垫付费用,余建海通过支付宝转账33000元到王国焕妻子支付宝。吴云川通过被告人罗炳飞找到陈贤辉、黄某某、戴某某三人(其中黄某某出生于2002年8月21日,戴某某出生于2004年8月1日,案发时两人均未满18周岁),罗炳飞答应给予每人大约5000元报酬,让三人去吸毒,三人同意。后罗炳飞与三人来到海城人民路附近,
并通知吴云川开车过来接人。吴云川接上4人后,到王国焕处取得30000元报酬,与罗炳飞一起开车带领三人来到海城街道人民路桥上。
与此同时,涂松林又电话联系被告人涂龙,让其购买毒品冰毒并联系王国焕。后又让其妻子颜冬冬将汽车借给涂龙。涂龙与王国焕联系后,驾驶涂松林的汽车来到海城人民路桥上跟王国焕以及被告人吴云川、罗炳飞碰面。吴云川、罗炳飞将陈贤辉、黄某某、戴某某三人交给涂龙,涂龙驾车带三人到海城人民路山上,在车里涂龙提供冰毒及冰壶给三人吸食冰毒。三人吸食毒品后,涂龙驾车带三人到海城人民路桥上将三人交给王国焕,由王国焕将三人举报至海城派出所,帮助涂松林“立功”。当晚陈贤辉、黄某某、戴某某三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其中黄某某、戴某某因是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不执行)。事后,吴云川将收取王国焕的30000元中的22000元给予罗炳飞,自已获利8000元。罗炳飞分别给予陈贤辉5000元、黄某某4000元、戴某某3600元,自己获利9400元。王国焕后将剩余的3000元退还余建海。
案发后,被告人王国焕、涂松林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王国焕又规劝被告人涂龙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国焕、吴云川、罗炳飞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涂松林、涂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国焕、涂松林、涂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焕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炳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能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国焕、吴云川、罗炳飞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云川、涂松林、涂龙有前科、劣迹,被告人罗炳飞有劣迹,对其酌予从重处罚。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判决,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国焕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吴云川、罗炳飞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涂松林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涂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花钱买立功,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案件,性质恶劣,被告人一伙聪明反被聪明误,害人害己,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本案具有以下特点:

  • 一是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一伙引诱3人吸毒,情节严重;同时,本案引诱他人吸食是为了立功,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也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情节严重的,在3年以上7年以下处刑;
  • 二是被告人一伙引诱未成年吸毒,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三是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大制度,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落实。本案正是推进这一制度的体现。

在定罪上,由于涂松林没有直接指使王国焕引诱未成人吸毒,仅是笼统要求找3个立功线索,故涂松林本人不构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罪,但是,涂松林提供自己的汽车供3人在汽车内吸毒,属于提供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六、被告人林隆等6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店庆活动聚众吸毒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林隆,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经商。
被告人赵辉,男,1982年9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经商。
被告人黄春梅,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吴福琴,女,1981年8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徐良东,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经商。
被告人杨志勇,男,1980年8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经商,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两次被判刑。
2018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徐良东因其经营的足浴店开业,向被告人杨志勇转账人民币10000元,让杨志勇预定KTV包厢并提供毒品邀请朋友来玩乐。后徐良东邀请了曹启松、陈晓露、林双敏,杨志勇邀请了被告人赵辉等人到杨志勇预定的KTV包厢庆祝。为活跃气氛,杨志勇转账给赵辉6000元让赵辉去购买毒品,赵辉遂向被告人林隆购买了20瓶含尼美西泮的液体状毒品(俗称“咖啡”)。上述人员随后在KTV包厢内饮用“咖啡”。22时许,因包厢内“咖啡”不够,杨志勇又转账给赵辉,赵辉向被告人黄春梅购买了10瓶“咖啡”,黄春梅将“咖啡”送至KTV包厢后供上述人员吸食。
此外,2018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林隆经被告人吴福琴的介绍,将10瓶 “咖啡”卖给赵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隆、赵辉、吴福琴、黄春梅明知是毒品而单独或结伙贩卖,其中被告人林隆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良东、杨志勇结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林隆能自动投案,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春梅、徐良东、杨志勇能当庭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2019年8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被告人赵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春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吴福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徐良东、杨志勇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足浴店老板为庆祝开业邀请朋友去KTV聚众吸食毒品的犯罪案件。当前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举办某类庆祝(例如庆祝生日等)活动时,为了所谓活跃气氛而聚众吸毒。本案就是这类犯罪的一个缩影。本案具有以下特点:

  • 一是为首起意者和实际操办者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徐良东为首起意,并提供资金;被告人杨志勇系实际操办人,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均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这类聚众容留吸毒案中,有些人持有毒品,让其他伙伴找个地方来吸毒,虽然吸毒场所是其他伙伴提供的,但是,提供毒品的人作用更大,是源头,故也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对足浴店老板徐良东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 二是被告人赵辉为何也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我们认为对赵辉定贩卖毒品罪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从形式上看,杨志勇转账付款给赵辉,赵辉将买来的毒品交给杨志勇,属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符合买卖毒品的特征;从实质上看,一方面杨志勇自己没有办法买到毒品,另一方面毒品上家林隆等人手里的毒品卖不出去,苦于到不了毒品消费者手中,而赵辉的行为促成了毒品销售的“最后一公里”,完成了毒品最后的交易,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从浙江的情况看,这种所谓的“代购”毒品,促成毒品交易完成“最后一公里”,让毒品到达吸毒者手里的案件是非常多的,如果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会导致毒品的扩散蔓延。法院对被告人赵辉以贩卖毒品罪判刑体现了严密毒品犯罪法网,遏制毒品扩散蔓延的刑事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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