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吊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家岙村陶家路** 号东首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06G4B。
法定代表人:郭**,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梅,女,汉族,1990年10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黎少镇**村委**号,身份证号码:445381***41。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准予申请人参与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执**号案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分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已作出(2022)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已经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2022)浙0603执**号。经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其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天悦湾花苑13号楼**室房屋,已因其他案件被余姚市人民法院首查封,目前正在执行,即将拍卖。执行案号为(2022)浙0281执**号,该案承办法官系舒**法官,联系电话:0574-62785592。为使申请人的债权得到有效实现,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参与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执**号案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分配,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代理人: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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