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微信实名认证申请书

微信实名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嘉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石门镇工业园区东苑路**号**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MW74
法定代表人:陈**,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韩*康,男,汉族,19**年8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文昌市湖山乡茶园村委会**村,身份证号码:46002219780***17。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微信号为han***6571的实名认证信息。

事实理由:

申请人嘉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康买卖合同纠纷贵院已经立案,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订立合同、核对款项等相关的意思表示,均系通过微信表达,为了证实该微信号的实名身份,故申请贵院依法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请予以办理。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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