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临沂**食品有限公司
我司三门县**柑桔专业合作社因业务需要,现委托林**代为收取贵司依据(2026)浙10民终1131号《民事调解书》应付的第二、第三期调解款项110万元(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该款请汇入我司下列指定账户:
户名:林**
银行账号:62285810***8969
开户行:三门信用联社营业部
受托方代收款项的行为,视为我司已实际收到对应款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我司承担,与贵司无关。
另,若贵司在2026年7月15日前能提前支付上述第二期调解款项50万元,我司同意解除针对贵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特此委托。
委托方(盖章): 三门县**柑桔专业合作社
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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