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信息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的范围包括: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披露要求,但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额达到前述金额的,应当按照累计发生额及时予以披露,但是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关于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信息披露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和格式
1、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2、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4、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具体公告格式请见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亦可前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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