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名称命名规则

司法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名称命名规则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魏青松提出《关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统一删除行政区划地名的提案》。

魏青松认为,律所名称中包含地名,可以让人一目了然,这对于律所的有序化管理发挥了极大作用。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仍强制要求律所名称中包含省级行政区划地名,会阻碍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助长全国范围内法律服务的不平衡,亦无益于我国律所走出国门。

近日,司法部对这一提案给予正式书面答复。全文如下:

司法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72号(政治法律类178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统一删除行政区划地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实施律师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我部在认真总结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10年1月重新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维护律师事务所名称权益,加强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各地律师业发展不平衡,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名称命名规则。

您的建议对完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制度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听取各位委员和广大律师的意见建议,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完善《办法》的相关规定,更好地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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