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公司对个人)

保证合同(公司对个人)

保 证 合 同

甲方(保证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乙方(债权人)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及保证责任

1.1 甲方愿意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                 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2 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金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币种)         (小写)      (大写)        。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1.3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自主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至         房产办妥以乙方为抵押权人的房产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权属证明交由乙方收执之日止。

1.4 本合同由甲方独立承担保证责任。不论是否有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乙方有权优先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乙方放弃行使对担保物(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1.5 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1.6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条   保证责任的履行

2.1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付通知后无条件地代为偿付。任何经乙方发出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文件,均可作为要求甲方付款的书面索付通知。

2.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甲方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本息及费用。乙方在扣收后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不足部分。扣收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清偿顺序为费用、利息、本金。

第三条    保证人保证与承诺

3.1甲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

3.2 甲方承诺: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许可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情况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外,其他未加重债务人债务的情况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承诺依照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3.3 甲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甲方签署本合同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

3.4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乙方以外,甲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3.5 甲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甲方经营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允许乙方进入甲方经营场所,检查甲方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3.6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客观,财务报表为严格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甲方为上市公司的,不得以有关上市公司对公众信息披露要求为由拒绝向乙方提供乙方所要求的资料。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秘密信息的除外。

3.7 甲方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乙方披露其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事项。

3.8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认为可能对本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经营体制、产权组织形式及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兼)并、收购、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企业出售、产权转让、减资等;

(2)出售、赠与、出借、转移、抵(质)押及其他方式处分价值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

(3)分红超过当年税后净利润的30%或者超过全部未分配利润的20%;

(4)合同生效后新增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20%;

(5)更改与其他银行的债务条款,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6)偿还对甲方股东债务;

(7)向其他银行申请授信,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涉及债务金额超过净资产的20%。

3.9 甲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和债务人追加担保或直接收回全部贷款:

(1)经营、财务状况恶化;

(2)甲方、甲方股东、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3)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歇业、停业整顿、解散、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

(5)其他足以影响甲方经营活动和乙方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或违约事件。

3.10 甲方需变更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及其它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违约条款

 4.1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甲方不及时足额履行代偿责任;

(2)甲方违反所做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3)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4)甲方在履行与乙方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5)甲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立即履行代偿责任;

(2)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

(3)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告;

(4)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    附则

6.1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同主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6.2 乙方有权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6.3 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包括社保信息在内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范围内。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6.4 乙方可就本合同向潜在受让人或可能与乙方订约的其他人透露其认为合适的有关甲方的资料。

6.5 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合同记载的或按甲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甲方。

6.6 凡确定的选项,均统一采用在被选项框内划ⅹ的方式确定。

6.7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8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9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10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乙方执二份,甲方、债务人各执一份。

甲方声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及与之相关的主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并已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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