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绍兴柯桥法院拍卖房: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四丰村溪山南园10幢101号房产

拍卖标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四丰村溪山南园10幢101号房产,建筑面积368.81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293.13平方米、地下面积75.68平方米),地上建筑层数3层,地下1层,设计用途为住宅,钢混结构。

权证号:本次拍卖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售许可证号为售许字(2014)第046号。

拍卖时间:2019年3月25日10时至2019年3月26日10时(第一次拍卖)

起拍价:3576200.00元,保证金50万元,增价幅度:20,000.00元及倍数


标的物介绍

(破)绍兴柯桥法院拍卖房: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四丰村溪山南园10幢101号房产
(破)绍兴柯桥法院拍卖房: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四丰村溪山南园10幢101号房产
(破)绍兴柯桥法院拍卖房: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四丰村溪山南园10幢101号房产

房产所在位置

(破)绍兴柯桥法院拍卖房: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四丰村溪山南园10幢101号房产

特别说明:
1、项目建设依据:保亿置业以转让方式取得位于绍兴柯桥区平水镇四丰村、编号为绍兴县国用(2014)第00116号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3306212011A21103,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32903平方米。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溪山南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330621201400004(平)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621201405070101(平新)、330621201406120101(平新)。
2017年6月26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建对保亿置业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根据保亿置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继续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决议,进行续建。目前工程基本完成,已完成消防验收备案、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正在准备档案验收。

2、溪山南园42幢房屋为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房前用于停放汽车的若干车位规划设置为公用停车位或访客专用停车位,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停车位独占使用。
建筑区划或建筑物内,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法规、政策未计入买受人商品房建筑面积,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机构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造内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区域,其产权归属于保亿置业。

3、除约定之外,因保亿置业自身原因造成未在2019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的,则①买受人给予9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无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②如宽展期届满后仍未将房屋交付买受人,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第3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拍卖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在破产受理前,保亿置业与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楼盘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作为抵押财产,在最高融资限额5000万元内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柯桥区他项(2014)第002号他项权证。

5、管理人承诺于 2019 年 12月 31 日前,取得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
管理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约定日期起 360 日内,管理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拍卖款的0.1%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日期起 360 日以后,管理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买受人不退房,管理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6、本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7、与本标的房屋直接连通的室外花园,归买受人使用,对其他房屋相通的室外花园,买受人不享有使用权。绿地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应的技术说明,并符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买受人应自交付之日起承担对绿地的维护、管理、修缮等责任,但不得在绿地内搭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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