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章和营业执照,公司如何更换法定代表人?

摘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在公司控制权之争中,法定代表人席位之争,往往显得十分重要。在原法定代表人掌握企业营业执照和公章的情况下,如何更换法定代表人,又成了许多股东在控制权之争中的一大难题。本文将围绕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没有公章和营业执照,公司如何更换法定代表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程序

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分为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两个部分。

1、公司内部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具体的变更程序须参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特殊情况下的内部程序

在特殊情况下更换法定代表人,往往涉及到公司的股权变动、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正常履职、甚至是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之争,因此,法律还特别的规定了,当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故意不履行职务,导致股东会、董事会无法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救济途径。

(1)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2)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会议;
(3)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会议;
(4)出资最多或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

3、外部程序

由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享有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企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行为,对相关企业会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就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对于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都有哪些程序性的要求呢?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

(1)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2)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3)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无营业执照、无公章,如何实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在实践中,一个较为尴尬的局面就是,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了免除原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选举了新的法定代表人,而原法定代表人拒不交出公章及营业执照等公司证照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就变得十分的艰难。

虽然按照法定的程序,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与公章、执照无关,但事实上,在没有公章、执照的情形下,如何确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似乎又成了新的难题。而解决此类案件的基本途径和思路包括:

一是要求返还公章、营业执照;

二是确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三是判令原法定代表人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更名手续。

从案件的诉讼请求来看,要求返还公章、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最为简便易行,但却有难以克服的司法实践问题。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要求返还的主体只能是公司法人,但没有公章、没有营业执照,如何确认公司法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以下的案例或许能够带给我们一定的启示。

案例一:宿迁市金圆五金交电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五金公司”)系一家经过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人数50人,董事七名,分别为:吴继林、李永林、张公民、王宝军、徐建良、宋以法和张某。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张公民。2006年10月13日,金圆五金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七名董事均到场参加,在该次董事会议中,徐建良、张某、宋以法、王宝军四人通过表决,形成了董事会决议:免去张公民公司董事长职务,由王宝军同志行使董事长职权,主持全面工作。2006年10月24日,金圆五金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应到149人,实到99人,授权委托12人,合计111人。会议以99票赞成12票弃权获得通过:免除张公民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务。因张公民一直控制金圆五金公司的印章和营业执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2011年5月25日,王宝军、宋以法、徐建良共同以金圆五金公司的名义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公民将印章和营业执照返还给金圆五交化公司。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宝军在诉状中签字并提起诉讼的行为能否代表金圆五交化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圆五金诉张公民返还证照系侵权之诉,由于印章及营业执照系公司的专属物品,应当由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对于非法侵占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的行为,应当以公司的名义、以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诉状提起诉讼。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公司的诉讼代表权专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本案实质即为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金圆金圆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宝军通过合法有效的2006年10月14日的董事会决议被选举为金圆五金公司的董事长,即为公司实质的法定代表人,故虽然因本案未决之原因王宝军无法在诉状上加盖公司印章,但其仍有权代表金圆五金公司提起本案对张公民的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张公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金圆五金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要旨解读

案例1虽然属于较为成功的索要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的判例,但笔者却并不建议企业采取这种方式索要营业执照和公章。因为在上述案例中,张公民承认公司的公章及营业执照由其掌控的事实。而现实中,因公章和营业执照具有物的属性,对于其实际的保管地点,很难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原法定代表人否认掌管公章和营业执照的事实,法庭对此也很难做出判决。即使法定根据客观事实推断,确认公章、营业执照由原法定代表人保管,在执行阶段,也可能由于无法确切的掌握保管地点,而面临执行不能的尴尬。

我们认为通过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协议的效力,从而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方式,在实践中是更为简便易行的处理方式。

案例二:上海乐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控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成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沈洁妍,监事为姚兢,股东为姚兢、沈洁妍,分别出资90万元、10万元,分别持股90%、10%。2016年10月31日,姚兢通过上海市黄浦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向乐控公司股东沈洁妍邮寄《关于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主要内容为通知乐控公司股东姚兢、沈洁妍于2016年11月21日14时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事项包括免去沈洁妍执行董事,选举沈金木为执行董事等。2016年11月21日,姚兢通过上海市黄浦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主持召开乐控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为监事、股东姚兢,股东沈洁妍未参加,会议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免去沈洁妍乐控公司执行董事一职,选举沈金木为乐控公司执行董事,由沈金木担任乐控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洁妍不再担任乐控公司法定代表人。表决结果,同意的占表决权的90%,弃权的占10%。2016年12月20日,姚兢通过上海市黄浦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向沈洁妍邮寄《乐控公司股东会决议》,后遭拒收。其后,姚兢、沈金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乐控公司、沈洁妍,请求:

1.被告乐控公司立即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沈洁妍变更登记为沈金木;

2.被告沈洁妍协助办理前述变更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两被告应依照股东会决议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故判决:一、被告上海乐控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沈洁妍变更为沈金木;二、被告沈洁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上海乐控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

要旨解读

从案例2来看,股东或董事,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这样的诉讼方式简便易行。而且在执行上也相对简单。即使相关的义务人不配合办理,因有相应的生效判决内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效力是经过生效判决确认的。

按照相应的变更程序要求,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不需要企业出具公章、营业执照等手续,申请书也可由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这样在办理工商登记方面就较为便利易行了。

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后,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申请焕发工商执照,注销原公章。为了确保这类诉讼的实效,也可在相应的诉讼请求中,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案例三:笔者经手的原告魏某诉被告某山公司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详见:https://www.sxls.com/bianfaren.html

结 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控制权的关键环节,法定代表人之争,往往也是公司实际控制权之争。由于原法定代表人拒不交出权利,导致的公司僵局比比皆是。为了打破这种僵局,确保公司的有效运行,就要充分的发挥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效力,完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是取得控制权的关键一步。形成了有效的决议后,可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夺回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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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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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田 2019年12月28日 上午3:58

    非常详实全面,实用。